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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发展基础种业遇到障碍

2015-06-01张世煌中国农科院作科所研究员国家玉米产业技术体系首席科学家

种子科技 2015年6期
关键词:种子公司种业种质

◇张世煌(中国农科院作科所研究员、国家玉米产业技术体系首席科学家)

中国发展基础种业遇到障碍

◇张世煌(中国农科院作科所研究员、国家玉米产业技术体系首席科学家)

研发型基础种子公司是种业发展过程中必不可少的技术支撑力量。在市场经济入门阶段,它们以低成本、低代价和局部高效率向企业转移技术产品,支撑了种业的生存与发展。但在中国,各类管理部门都忽视了基础种业的存在与发展,而过于看重大中型企业和国家科研机构。另一方面,科技体制改革以来,公益性机构没有对种业发展起到支撑作用,尽管效率很低,却以强势力量与商业育种形成竞争,从根本上瓦解了中国种业的竞争力。

农业部种子管理局试图捏合没有研发能力的大中型企业与低效率的公益性科研机构之间的关系,但他们缺乏调查研究,不从体制和机制上排除障碍,又没有足够多的经费作为黏合剂,企业尚不信任“8+1”这种科企合作形式。

国家玉米产业体系从公益性前育种研究切入科企合作,经过5年实践,普遍提升了企业的育种理论、技术水平和种质基础。但在短期内,不应忽视个体育种者和小微型育种研发企业对大中型企业的技术支撑作用。我国基础种业发展遇到了几乎迈不过去的巨大障碍。

最近,网友“@爆裂玉米”在博客上跟帖指出:中国目前很难出现像样的基础种子公司。理由是:①体制上,管理部门没考虑过还需要有这样的公司存在,以为美国都不搞了,我们还搞它干啥;②人员上,没几个人想定位干这种事,这也是现行体制造成的后果;③能力上,估计没几个人能做好这事;④种质上,系统性不强、特异性差,育种研发没有可持续性;⑤法律上,立法的速度远远落后于产业发展速度。

我完全赞同@爆裂玉米的意见。他列举的几条理由都很准确,本文仅对第二条作一些补充。

发展基础种子公司不需要自觉自愿,只要有需求,只要少数人能够实事求是地认识自身条件的限制,就能够发现属于自己的商机。首先,多数大中型企业不具备可持续的育种研发能力,这就形成巨大的市场需求,但管理部门没有意识到中国种业快速发展还需要基础种子公司,所以客观上为捷足先登者创造了机会。

如今,种业个体创业的门槛已经非常高。只一个绿色通道就把个体育种者逼上梁山,2014年2月1日倒退的品种审定制度更逼迫个体育种者不得不与大公司合作。他们只能把品种交给大中型企业去参加区试或走绿色通道。个体育种者要尽快采取对策,绕开制度障碍,在今后几年取得突破。

农业部陆续批准了74家“育繁推一体化”企业,绝大多数没有基本的研发实力,只摆了个空架子,正需要基础种子公司帮助解围。而许多科研机构已经事实上转变为基础种子公司的商业模式,但运行方式仍然停留在课题组水平。

现在,个体育种者和有创新能力的小微型企业不愿意进入大中型企业,这是因为中国种业发展缓慢,任何公司都没有可持续的发展能力。个体育种者和小微型企业担心,进入大中型公司,将失去自身价值。事实上,他们都在设法以沉默方式争取机会和实现自身价值。

改革与创新都是逼出来的。个体育种者值得关注,一个重要原因是他们受到各种条件制约,只有改革和创新才有出路。这是其可贵之处。从技术上来说,只有把种质向两边推,实行循环育种,培育出创新型的特色品种,才能在产品严重同质化的市场上脱颖而出,吸引大公司的眼球。“新的审定制度耗时更长,严重打压了育种者的积极性,这就迫使个体育种者更扎实地打好种质基础,走出自己的特色之路”(网友“九洲同丰”)。这些有远见的想法代表了国内种业的正能量。要想5~10年后产品领先,今天就要抢先走出创新这一步。

目前的品种审定制度阻碍种业发展,直接原因是打压了育种创新的积极性,形成“谁创新谁死路一条”的尴尬局面。旧的品种审定制度和现行的审定制度有利于模仿育种。不管什么样的品种,都有审定制度给罩着,而种质创新被挤到了一旁。这样一来,某些不规范的小公司也可以借机搞剽窃式育种,这等于是鼓励了侵权行为。

现行的审定制度在客观上逼迫某些守法的小微型企业和个体育种者走投无路,只能搞种质创新,以求生存。全国数百家小微型企业和个体育种者,总会有几家能出人头地。但这是逼出来的,不是管理部门的政绩。如果政府机构在政策上协调或稍微倾斜一下,那就是另一回事了。

个体育种者在形式上还没有成为有模有样的研发型基础种子公司,但他们正在探索基础种子公司的商业模式。

目前形势很复杂,个体育种者和小微型企业既有通过竞争满足市场需求的一面,也有“种业流氓”引发的不平等竞争,进一步打压全国玉米的创新积极性。而且把种质创新踩在脚底下,引导一批个体育种者和小微型企业投机取巧和盗窃知识产权。更有甚者,逼迫业绩很好的大企业向“流氓”屈服,这最终会损害中国种业的创新积极性和市场秩序,对种业管理、企业和育种者构成严峻挑战,管理部门不能熟视无睹,绝不能鼓励流氓行径。个体育种者和小微型企业既有满足市场需求的一面,又很容易被诱惑走上侵权和触犯法律的道路,所以,管理部门有责任正面引导与帮助,使他们遵纪守法,远离“种业流氓”。

中国传统文化的劣根性是不愿与别人平等合作,互不信任。这一特征在思想保守落后的玉米种业界特别明显。这也难怪,在中国尚未普遍形成契约精神,法律不健全;管理部门有权势,但没有威信,于是有人胆大妄为钻空子,其示范效应使大家看到侵犯知识产权的代价极低,而维权的成本非常高,这挫伤了企业维权的积极性。如果背靠国家科研机构,那就更加有恃无恐。还有一些公然鼓励侵权的行为,法律和管理部门就更失去了权威性。这是恶性循环。

举一个业内熟悉的例子,某种子企业在美国盗种,东窗事发,国内种业界、网络舆论把其奉为“民族英雄”。我实在看不出来怎么就“英雄”了。不管这件事最终如何结案,哪怕该种子企业胜诉,或庭外和解,都是不值得称道的侵权行为。受到最大伤害的不是跨国公司,而是中国的种子产业。不能建立正常的竞争秩序,大、中、小、微型企业都不可能健康发展。一些企业和科技人员至今仍抱着侥幸心理,针对性的侵权行为有增无减。不但企业如此,国家科研机构的个别人也如此这般。一些小微型企业追随“种业流氓”的旗帜,这最终伤害的是中国种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中国种业需要正气。歪风邪气损害的不是跨国公司,而是国内企业的创新能力和竞争力。管理部门和种子协会要从正面引领方向,树立正气,鼓励和支持企业自主创新。

现阶段,基础种子公司都很弱小,抗风险能力低,但对中国种业的贡献却特别巨大。中国需要这样的企业和个体育种者以某种方式联合起来,或大企业把他们松散地聚拢在一起,共同抵抗竞争压力。

现在,一些大企业愿意帮助个体育种者,这是聪明做法,以较低代价使后者维持育种研发。这将使许多个体育种者和科研机构越来越紧密地与大中型企业合作,共同突破体制和资金障碍,实现双赢。个体育种者和小微型企业要抓住机遇,乘势与大中型企业合作,使自己走上基础种子公司的道路。

个体育种者和小微型企业将通过竞争拉开距离,要设法积累资本和实力,以便获得更好的发展机遇。虽然种质资源很重要,但正确判断方向更重要。

个体育种者要向基础种业转型或直接进入大中型企业。管理部门和协会要一视同仁地向他们提供种质资源的援助,并组织专门的育种技术培训。面向个体育种者和小微型企业的育种理论与技术培训(或研讨),要讲有用的知识。

在条件趋于成熟时,要淡化育繁推“一体化”的概念,无论大小企业,在市场经济面前一律平等。要引导他们与大中型企业定向合作,参与绿色通道,并建立较巩固的合作关系。今后,将有一批个体育种者走向基础种子公司,最终并入有实力的大型企业。他们不过是通过这样一个曲折的道路实现自己的价值。但也有一大批落伍者被淘汰出局。两级分化是正常现象。按照目前状况,鱼龙混杂,不利于产业发展。在这个过程里,所谓74家育繁推“一体化”企业将有一部分得到完善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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