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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单计价模式下建筑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研究

2015-06-01刘岩

企业导报 2015年10期
关键词:清单计价竣工结算

刘岩

摘 要:在清单计价的模式下,要提高竣工结算的效率,应审查结算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熟悉合同中的价格调整、价款支付的相关规定。在具体审计过程中应重点审查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和单价以及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等内容。对竣工结算审查的研究给结算工作理清了思路并指明了注意的问题。

关键词:清单计价;竣工结算;结算审查

引言:2013年7月1日起国家开始正式施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这也是对2003版、2008版清单计价规范的完善和改进。新的清单计价规范明确了合同价款的具体调整方法、不同合同类型下进度款的计量与支付方法、缺陷责任期的质量保证金等问题,对竣工结算的审核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在变化的环境中,如何更有效地提高竣工结算的审查效率、如何对新规范中的新规定准确理解是本文的研究目的。

一、审查竣工结算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竣工结算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直接影响竣工结算审查的效率和准确性。建设项目具有工期长、受外界环境影响大、隐蔽工程多、施工条件复杂、工程变更频繁的特点,结算资料往往组成内容多而复杂。首先应严格审查结算资料的完整性,避免后期再行提交的资料影响前期已计算过的工程内容。其次是严格审查结算资料的真实性。避免未施工项目或虚假的内容进入计算。在这个过程中,尤其应注意对设计变更、签证等资料的审核。因为设计变更往往会带来工作量的变动或增减清单项目,产生综合单价的调整或新增组价项目。

签证单上一般需要建设方、监理、施工方三方的签字盖章才可作为结算的依据。对于不完整签字的签证,应首先让三方认可签证的真实性。对于有些未及时签字但实际施工的项目,往往会在承发包双发产生争议,甚至争议的金额较大。对于这样的签证子目的处理,可以参照司法部2014年3月17日开始实施的《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程序规范》中第7.1.8条的规定:发包人和承包人对受鉴项目的工程量产生争议的,应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有争议的工程量。承包人能够证明有争议的工程量是发包人同意施工的,但未能提供有效签证文件证明其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承包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但这条适用的前提也是承包人要有其他书面证据证明其实际施工的项目是发包人同意的,如:会议纪要、工程检验记录、来往邮件、函件等、工程洽商记录等。

二、熟悉合同文件中的价款约定条款

计价规范中主要给出了单价合同、总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因费用风险全部由发包方承担,承包方没有降低成本的积极性,在现实中应用较少。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中也主要列举了单价合同和总价合同。采用清单计价的工程比较适宜采用单价合同。工程量计算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主要由发包方承担,综合单价等报价的风险主要由承包方承担。风险共担更有利于双方遵守合同、科学客观地履行合同。对于工期较短、图纸设计详细、工艺不太复杂的项目也可以采用总价合同。但应注意的是,无论是单价还是总价合同,在固定单价或固定总价时,都不能约定任何情况下不能调整价格。根据计价规范的第3.4.1条明确规定: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所以固定单价,是在约定的风险幅度范围内的固定,超过约定风险幅度,即应该调整综合单价。工程造价的纠纷往往出现在超出风险幅度后如何调整单价约定不清楚引起的。

三、竣工结算各组成部分的审查分析

(一)分部分项工程量的审查。首先应审查:各分部分项工程的结算工程量与清单报价时工程量是否一致,这里应清楚的区分三个工程量的涵义:清单工程量、报价工程量和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竣工结算的工程量并不一定是施工方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量是根据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规定的计算规则算出来的工程量。报价用的工程量一般是报价企业根据自己企业定额或当地的预算定额所规定的计算规则计算出来的工程量。这两个计算规则有可能不同,所以计算出来的工程量也不一定相同。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施工方在施工现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这个工程量可能比清单工程量或报价工程量大,也可能小。举例而言。在《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中规定的计算规则:挖沟槽土方是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基础垫层底面积乘以挖土深度计算。这是清单的计算规则,算出的工程量没有考虑一般的工作面和放坡。施工方实际开挖沟槽土方时一般要留出工作面,开挖一定深度后,还有可能放坡,实际开挖的工程量会比清单工程量要大。另外,在实际施工过程中,由于设计变更等原因引起工程量发生变化,这时应根据合同的约定看是否需要调整工程量。

(二)综合单价的审查。(1)进行综合单价组成内容的审查。我们国家清单计价规范中实行的综合单价是部分费用单价,即并不是包含全部内容的全费用单价,这里的综合单价在清单计价规范中的组成内容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和利润。

(2)进行综合单价组价内容的审查。有时一个清单项目中需要包含几个子目的组价。这时应对新组价项目的内容进行审查,避免重复计费,举例而言。在《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中对于模板费用的计算方式相比2008版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有了较大变化,即:如果在措施项目清单中列出了模板的工程量,则模板在报价时单独报价。如果在措施项目清单中没有列出,则说明相应混凝土子目的综合单价中应包含其模板的费用。模板的费用根据清单的列项内容不同会放置于不同的位置。在新组价项目的模板费用也应明确,一般应依据原清单的列项,避免重复计算或漏项。

(3)单价调整的审查。在清单计价模式下的单价合同类型下,综合单价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是固定不变的,是不可以调整的。但在下列情况下允许调整:1)暂估价材料的单价。因为在投标报价时是使用的招标方暂估的材料价格,这个价格与实际施工时材料招标的价格或实际购买的价格不一致,需要进行调整。调整时应清楚的掌握材料单价的组成内容。计入结算调整的材料单价不同于材料的出厂价或落地价等常用说法包括的内容,根据自2013年7月1日施行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号])文中的规定:材料单价包括材料原价、运杂费、运输损耗费、采购及保管费四部分。应注意与旧版的建安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文)的更新区别,材料单价组成中不再包含一般材料的检验试验费。2)超出合同约定变化幅度外的单价调整。当工程量的变化超过约定幅度后,根据合同约定可以调整单价,同样对于材料单价而言,当材料价格的变动超过合同约定的幅度后,也要相应的调整材料单价。

(三)措施项目费的审查。措施项目费用的审查应注意:安全文明施工费(包括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环境保护费)虽然属于措施费,但在清单计价规范中有强制性条文规定不允许竞争报价,需要根据工程所在地的规定费率计入投标报价和竣工结算。单价措施项目按合同规定首先确定其是否允许调整数量,单价一般不能再改动了。总价措施项目的费率不能改动,但计算基础需要根据实际发生的内容调整。

(四)其他项目费的审查。其他项目费在投标报价中可能包括暂列金额。暂列金额虽然在报价中包含,但并不一定属于施工方所有,这部分费用一般用于设计变更、签证、不确定性风险等可能发生产生的费用,在竣工结算时按实际发生的内容计入。专业工程暂估价这里应按实际完工的专业工程的结算价计入。计日工按实际签证数量计算,而总承包服务费按实际发生的内容和中标时的费率计算。

(五)规费的审查。规费属于政府强制必须缴纳的费用。这部分费用一般是按政府行政部门颁布的费率计取。费率是不允许竞争的。结算时如果没有政策性的调整,也应按中标时的规定费率计取。在新的计价规范中,要注意社会保险费的计取,在有些地方规定,社会保险费是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已经缴纳,否则可能不予以办理施工许可证,在结算时,不应再次重复计取此项费用。清单计价规范同时也规定,规费的内容也可由当地政府根据需要调整规范中的内容,所以要根据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当地主管部门发布的内容和相应费率计算。

(六)税金的审查。在新规范中,规定了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这里应注意各地政府的税金要求,除了这四部分必缴纳税金外,还可能有地方上的附加在营业税上的其他需缴纳的内容。

结语:竣工结算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是竣工结算的依据和前提,首先应做好资料的审查,其次应注意熟悉合同中关于价款尤其是风险幅度的约定,在建设过程中,工程变更、复杂外界自然环境、不确定的市场价格变动都可能带来价格的调整,承发包双发合理的分担风险是通过合同的约定进行的。对竣工结算中各组成部分有效率的审查需要对计价规范规定准确地理解和应用,并需要熟悉工程所在地政府部门的强制性规定和要求。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M].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13.

[2] 孙丽萍,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工作的重点分析,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学报,2011,27(7):5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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