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浅谈广电行业“营改增”纳税实务中的几个问题

2015-05-30周友禄

中国市场 2015年32期

周友禄

[摘 要]文章针对广电行业纳入“营改增”以来,企业财务与税务部门就纳税实务中有关对适用营业税与适用增值税业务进项税转出、免税业务与应税业务进项税转出方面存在的不同理解;同时结合税法对收入确认的时间、范围等的特别规定,兼营行为及涉及不同税率的方面问题进行了分析与说明,并提出了相关对策,有助于减少企业税务风险,实现纳税人正当权益。

[关键词]广电行业;营改增;纳税实务

1 引 言

根据财税〔2013〕37文件要求,自2013年8月1日起广电行业作为广播影视服务“营改增”试点以来近2年,企业财务与税务部门就纳税实务中有关进项税转出方面存在的不同理解,企业财务就税法对收入确认的时间、范围等的特别规定,兼营行为及涉及不同税率的方面问题容易忽视,笔者结合企业实际对该问题进行探讨。

2 安装业务进项税转出的问题

有线数字电视安装费指企业向用户收取的初装费用,一般情况是指有线电视户线部分(有线电视楼栋分配器以下部分)的安装费用。

(1)税务部门观点:安装收入与应纳增值税的收视类收入不能准确划分,应按当月安装收入除以当月安装与收视类收入之和的比例转出当月进项税额,不予以抵扣。理由如下:

一是企业取得用户交纳的安装费收入对应的成本不仅是户线,还包括主干线、机房等设备,认为没有前端建设,后端用户功能没法实现;二是用户线路安装好后,会开通电视信号,企业会取得相关收视收入。

(2)企业财务观点:企业财务认为按税务部门意见方式转出进项税不合理,既不符合“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也不符合“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非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之情形,建议安装业务中按安装成本所实际使用的材料部分对应的进项税额转出,不予以抵扣。理由如下:

一是安装收费项目对应的收入与成本范围是明确的。根据重庆市物价局发布的渝价〔2014〕344号文:“有线数字电视安装费指有线电视户线部分(有线电视楼栋分配器以下部分)的安装费用;最后一级光节点网络覆盖范围外的新装用户网络需架空或管道的,每千米收取线路建设费1000元,不足一千米按一千米计。”

二是企业安装收入与成本核算中已经准确核算。安装收入方面中一类是集团客户,比如房地产开发商等,对整幢房屋统一交纳电视安装费,企业能提供合同,用户名单,按物价收费标准收费,开具专用建安发票并注明用户数及收费价格;另一类是零星客户,只是用户少些而已,并无多大差别,资料也是清晰与完整的。安装成本方面是单列项目的,其中人工与材料部分能准确区分,而且所用材料能提供明细清单,包括数量、规格型号及单价。财务核算方面已经按明细科目具体核算的,从业务及核算角度而言,企业安装收入与成本都能准确核算。

三是企业向用户收取的安装收入是一次性的,安装成本是一次性的,后续不再发生。用户开通电视信号后续收视是另外收费的,其对应的成本应是日常服务包括信号传输、节目内容等。

笔者认为企业财务观点合理,对企业而言安装收入不具有可持续性,在发生的时间上不具有均衡性,目前在有的公司收入结构中安装收入占比高达30%以上,绝对额也比较大,毛利率高,不同方式转出进项税额,对企业影响很大。以某分公司为例,按安装收入占比应转出进项税额86.5万元,按安装实际使用材料应转出进项税额5.8万元,二者相差达80.7万元,企业财务应多向税务部门沟通,以事理与法理说明。

3 免税基础业务进项税转出的问题

根据财税〔2009〕31号、财税〔2014〕85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根据财税〔2013〕37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企业实际营运中基本收视维护费与增值业务收入能准确划分,但两类业务在信号传输中除少数部分设备可以明确区分,大部分设备是共同使用的很难划分,对于进项税额划分存在难点。比如机顶盒,既能提供基本收视功能,也能提供点播、回看等增值业务功能,硬件上很难区分;如MODEN用于宽带等增值类业务可直接区分。实务中税务部门主张按收入结构比例划分,企业方面主张按设备用途进行区分,并考虑企业实际税负合理确定划分依据进项税转出。笔者认为企业应针对实际情况,建议企业应与税务部门进行探讨,存在多个分公司的由总公司统一纳税,集中向税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协同解决更佳。

4 向用户配置的数字电视机顶盒是否应视同销售的问题

数字电视机顶盒是一个连接电视机与外部信号源的设备,处理数据业务和完成多种应用的解析,它可以将压缩的数字信号转成电视内容,并在电视机上显示出来。

(1)税务部门观点:企业向用户配置的数字电视机顶盒应视同将“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行为,应按同期销售的同规格型号数字电视机顶盒卖价计算交纳增值税。

(2)企业财务观点:不应视同销售行为。

一是企业向用户配置的数字电视机顶盒的行为是按政策规定进行的,非一般市场行为。相关文件有:《关于鼓励数字电视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8〕1号)、《关于加强有线电视收费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201号、发改价格〔2012〕3505号等文件);渝办发〔2005〕240号、渝价〔2014〕344号。

二是数字电视机顶盒作为用户收看电视必需的终端设备,企业向用户配置的行为的目的是为企业获取电视收视维护费收入并非真正“免费”;企业向用户收取的相关收视费已按税法规定交纳相关税费。

三是企业向用户配置的数字电视机顶盒的产权属于企业,是企业的一项长期资产,其折旧摊销费用由企业承担;企业与用户就机顶盒产权约定是“属协议约定,企业为用户提供的机顶盒,当用户不再需要企业提供的业务时需归还完好”。可见,用户仅在使用企业提供的业务时,方可使用顶顶盒。

笔者认同企业财务观点,企业向用户配置的数字电视机顶盒数量大,金额大,应引起企业财务的重视。建议企业财务应向税务部门提供相关政策文件,用户合同,多做业务方面的交流沟通,请税务部门多到企业调研,同时向用户提供配置机顶盒情况,特别是销售机顶盒的数量,计算并交纳的相关税费,应能得到税务部门认可。

5 企业易忽视的四个问题

5.1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问题

根据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企业实务中广电行业一般都是先向用户收款,先开具发票,陆续向用户提供服务。企业财务确认收入时按权责发生制分月确认,会形成时间差异。建议企业财务应与税务部门沟通,取得税务部门的认可,以免产生不必要的争议。

5.2 不能抵扣进项税的问题

一是由企业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霉烂变质的损失,其进项税不能抵扣。二是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如用于前文提到的安装收入;免征增值税项目,如基础电视业务收入;以及集体福利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5.3 应分别核算的问题

一是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比如前文中提到的基本收视与增值业务收入应分开核算。二是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如机顶盒销售盒适用税率为17%,而广播影视服务中如增值业务收入适用税率为6%。三是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如安装业务收入,落地传输收入均为交纳营业税,不交增值税。

5.4 视同销售的问题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比如企业为职工提供免费电视服务,为有关合作单位赠送的电视服务应按同期同品种销售额计算缴纳相关税费。

6 结 论

当前正处于改革创新的年代,新产品、新技术、新商业模式影响着企业经营,也影响着税收等政策的调整,这就要求企业财务工作者紧跟时代,及时更新和完善专业知识体系,加强行业内部以及同税务部门的交流,方能更好地做好财税工作,为企业创造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