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谎报生育状况遭解聘,她能否打赢“不诚信”官司?

2015-05-30史友兴

家庭百事通 2015年8期
关键词:诚信

史友兴

英语教师林欣妮求职时因担心被生育歧视挡住前途,便虚构了自己的相关信息。林欣妮怀孕后,单位以她违背诚信原则为由,将其解聘。林欣妮认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要求恢复劳动合同关系。那么,女性求职时谎报生育状况,单位是否有权解雇“不诚信”的员工?

担忧就业歧视,

她谎报生育状况

林欣妮毕业于某师范大学英语专业。在英语方面,她不仅具有较深的理论功底,还拥有一定的教学经验。大学毕业不久,她怀着美好的憧憬来到上海。因一时没有找到心仪的工作,林欣妮决定先成家再立业。结婚后,林欣妮与丈夫商议暂时不要孩子,着手寻找工作。

2012年9月初,林欣妮从报纸上看到上海一家英语培训中心(以下简称培训中心)招聘雅思英语教师,便前去报名应聘。林欣妮在填写《求职申请表》时,对如何填写“婚育状态”一栏犯难。《求职申请表》中注明:“如应聘者在申请表中提供的个人信息以及工作经历存在伪造情况,单位有权停止雇佣,对其欺骗行为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林欣妮想,如果如实填写婚育状态,那培训中心会不会不予考虑聘请自己呢?有过多次求职经历的林欣妮知道,因女性生育后要面对哺乳、带孩子等一系列情况,因此一些单位会少招甚至不招未育女性。林欣妮想,反正这几年不会要孩子,别人也不知道自己真实的婚育状况。经过慎重考虑,林欣妮决定隐瞒未育的事实。于是,她在“婚育状态”一栏填写“已婚已育”,并虚报了子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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