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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司法公正的保障机制

2015-05-30田源

2015年44期
关键词:司法公正保障机制司法

田源

摘 要:司法公正是现代社会政治民主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构建法治社会的基础性保障。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本文着重围绕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公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阐释新形势下司法公正的一些保障机制。

关键词:司法;司法公正;保障机制

坚持司法公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目标。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指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而英国哲学家培根也曾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司法公正不会自动实现,须有制度和机制的配合和保障,本文拟结合《决定》的内容,对司法公正的一些保障机制进行初步探析。

一、以人为本,法律职业化是司法公正的首要制度保障

“徒法不能自行”,人是司法活动的主导因素,故推动法律职业化机制建设的重要性就不言而喻了。《决定》高屋建瓴,将其作为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的“六项具体任务”之一,第一次全面、系统的阐述“法治人才”与“法治建设”间的关系,明确其核心就是“法律职业化”,并对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提出了相应改革要求,这无疑是种突破。

《决定》主要突出法治工作队伍的“素质准入门槛”,主要体现在:

(一)《决定》对“法治工作队伍”的高素质要求,势在必得。《决定》明确规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大力提高法治工作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着力建设一支忠于党、国家、人民的法治工作队伍,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有力的保障。

(二)“法律职业化”必须有严格的制度门槛对其保驾护航。《决定》提倡“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提高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针对目前我国高等学校法学院设立太多太乱这一情形,《决定》设定了法律职业的“准入门槛”,可有效地将高素质的法律人才输送进法治工作队伍,而对于低素质的人则是一种有效阻挡。

(三)《决定》对高级法律人才设定了严格的晋升和选拔制度。要让人民群众在具体的司法审判实践中时刻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所以,对检察官、法官的选任或聘任必须经过严格的程序。《决定》规定:初任法官、检察官由高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检察院统一招录,一律在基层法院、检察院任职。上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法官、检察官一般从下一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优秀法官、检察官中遴选。

(四)律师是特殊的职业法律群体,他们不仅有专门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更是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了专业保障,《决定》对此作了较为详实的规定。主要包括:律师的素质、权利义务、律师的地位和执业方式等,尤其强调对律师的管理惩戒等。《决定》对律师作出严格的要求,规定:对因违法违纪被开除公职的司法人员、吊销执业证书的律师和公证员,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为司法活动确立具体标准,严格规范司法行为是重中之重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了“规范司法行为”的要求。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深化了司法体制改革。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是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是民心所向。

(一)完善司法程序规范。为从根本上杜绝办案随意性问题,检察机关坚持从细枝末节抓起,将办案程序不断细化,确保司法公正。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明确各项办案流程,2013年又进行全面修订,共12编1710条。最高人民检察院还分别对逮捕、死刑二审、减刑假释法律监督、刑事申诉、国家赔偿等案件办理程序予以具体化。为建立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现代诉讼制度,实现程序公正,应保证:司法的中立性、诉讼程序的公开化、模式的对抗化、案件管理的流程化;并按照直接审判原则的要求,改造审判委员会制度和请示汇报制度。

(二)完善司法标准规范。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公安部研究制定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协同最高人民法院就危害食品安全、环境污染、行贿、渎职、侵犯知识产权等问题出台司法解释32个,明确追诉和定罪量刑标准。先后发布19个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例,为处理同类案件提供参考依据。为防止和解决司法解释之间不协调问题,严格执行备案审查制度,及时将制定的司法解释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要想维护人民法院公正司法的良好形象,就必须严格司法、规范司法。大力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从源头上有效防范冤假错案。完善规范化审判管理体系,如:案件流程管理、质量评查等。现阶段司法腐败的主要原因之一在于司法权的行使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依照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首要任务是加强司法机关之间的监督制约,其次,发挥各级人大的监督作用,务必加强新闻舆论的监督,以促进司法公正。

(三)完善司法言行规范。司法文明与司法公信是我们一直倡导的问题,检察人员在司法活动中的言谈举止更是被社会大众时刻关注。检察机关坚持从细节入手,切实规范检察人员言行。200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以“忠诚、公正、清廉、文明”为主要内容的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2010年又颁布检察官职业行为基本规范、届时检察人员履职行为、职业作风等方面存在的不规范问题被着力解决。民心向背,公正才是正解。只有始终坚持审判执行第一要务,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服务于民,营造良好的诉讼环境,才能不断提升司法形象。

(四)完善司法责任规范。检察机关将所办理案件的情况都记入档案,作为考评的重要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导致案件实体错误、程序违法的,或故意违反法律规定的人员,严究其责。法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等,保证权责分明,还权于审判者。只有强化司法公开,落实司法责任制,才能迫使法官不断提高公正司法的能力。

三、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切实做到内外相结合

为确保案件处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应明确各类司法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实现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破除各种潜规则,对司法腐败零容忍,杜绝一切有可能的暗箱操作。使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的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只有公正的司法才令人信服,只有当法律成为一种信仰被普遍遵循,法治国家、法治社会才能迅速建成。

因此,综上述,强调法律职业化建设,规范现行司法行为并加强司法监督是笔者认为在现阶段新形势下以《决定》为基础,更好的保障我国司法公正的应有之义。(作者单位:贵州财经大学)

项目基金:(2014年度贵州财经大学在校学生科学研究项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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