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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建设合同起草之我见

2015-05-30习露

2015年44期

习露

摘 要:近年来,随着建筑业的迅速发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逐年增多。依法正确处理好建设工程合同签约及履行阶段关注的法律要点,对于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建筑工程合同;签约及履行阶段;法律要点

1.引言

建设工程合同的专业技术性较强,涉及面广,主体确认比较复杂;合同内容涉及到国家关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宏观调控政策和基本建设管理的各个方面。在建设工程实务中,依法维护企业的权益,是企业法律顾问的根本出发点。笔者根据具体的实务经验,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对建设工程合同签约及履行阶段关注的法律要点进行相关论述。

2、合同签订阶段关注的法律要点

2.1标的物描述问题

合同义务与权利形成主要围绕标的物进行。即核心为标的物。建筑施工合同中,建筑物就是标的物,施工过程具体是指建筑物不断型成的过程。在施工合同中应当进行精准的描述,从而对双方的义务与权利进行明确。由于建筑物无统一的标准,均是独一无二的,因此无法复制批量的进行生产,只能现场施工建设。

2.2标的物在施工合同中的具体体现

具体体现在以下几点:(1)图纸描述;(2)文字描述,主要涵盖工程的承包范围、地点、名称、合法手续、内容等;(3)施工组织设计描述,主要是指将图纸向实物转变的技术和步骤;(4)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描述,仅是对质量标准进行描述,并不意味着工程量;(5)工程量清单描述,具体是指项目特征、工程量进行细致、统一的描述,以该清单为参照,投标人可以精准的进行报价。

上述五点中有两点最值得注意:一是图纸的设计深度,即图纸的详细程度。图纸具体分三个阶段进行设计,施工图设计、初步设计和方案设计。其中施工图的设计最为详细,其设计的程度可以工程量进行精准的计量,初步设计与方案设计在总工作量的40%—50%范围内,停留在创意阶段。设计深度案件是事实问题,包括工程量的精准计量,所以必须提高注意。当事人在施工合同签订时,应当提醒当事人,明确边界范围,从而避免纠纷。另一个则是承包范围,该范围指施工的实际边界,边界模糊,则会引起争议。

2.3保证招标图纸与合同图纸一致,招标范围与合同范围一致

大多数工程在招标、投标甚至是签合同时,如果施工图纸还未设计出或者不完善,就无法对招标、投标以及合同签订所包括的工程内容及范围进行明确,施工合同在履行阶段,特别是项目结算时会产生纠纷。上述情形容易出现在部分三边工程中。招标记投标阶段主要是确定合同实质性条款的阶段,具体包括对价格调整方式及价格的确定,施工合同的最终签订内容与招标投标的文件内容之间应存在紧密的逻辑关系,签订合同仅是将上述实质性条款以书面形式进行确定。实务中,通常工程款无增加,但招标范围明显小于合同范围。

2.4尽量不设定阶段性工期,也不设定阶段性质量验收约束

一般情况下,每个工程只能约定一个包括开工及竣工日期的总工期,项目仅需在规定时间内竣工并在验收合格后就可。但部分业主,会在总工期内的部分节点对阶段性的工期进行规定,并规定其达到施工节点期限,但如果违约必须承担责任。部分业主会做出验收必须一次性合格的要求。该条款事实上只是使得施工方的义务增加,随之阶段性的违约责任也会相对应的增长。合同在签订过程时,应尽可能的防止此类条款。

2.5要特别注意审计条款或者业主单方审价条款风险

审计条款,具体是指在政府投资的项目工程中,主管上级部门的审计。政府通常会要求增添审计条款,并规定在结算过程中,以审计结果为参照进行结算。部分非政府业主会规定以指定的咨询造价机构的审核结果为依据进行结算,上述条款明显对施工方不利,相当于完全由业主决定结算,严重威胁到施工方的合法权益。该条款如果要保障公平性,则应当改为由双方共同委托的造价咨询机构的审价结果为依据进行结算。

3.合同履行阶段关注的法律要点

建设工程合同在履行阶段,施工双方当事人的义务权利与施工的过程有着密切的联系。在施工过程中不断的对双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进行明确。因此,签订合同需要注意以外,更需对建设合同的整个履行过程进行关注,由于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时是静态的,合同约定的质量、价格和工期均是目标,双方当事人履行义务的过程就是施工过程,建设工程在竣工并进行验收合格后,施工方将最终的建设成果进行交付,业主将工程款支付给施工方。由于上述的不确定性因素,均会影响着工程的质量、工期、价格。施工书面合同主要是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价格、工期三大目标进行明确,施工过程这三大目标的实现进行具体呈现,并体现出义务权利的行为或事件的影响因素,通过该记录作为双方当事人义务与权利的依据。在该阶段,由于复杂性,需要进行全面的考虑。特别是对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签证和索赔工期等要点问题。

3.1工期问题

建设工程合同中,工期条款也是其中重点条款之一,其主要是对施工方竣工并验收合格的期限进行规定。工期是对违约与否、违约金计算及欠款利息等依据进行判断。上述争议在实务中较常出现,值得引起注意。合同中,应对总工期、开工及竣工日期进行明确计划并进行约定;而在施工过程中,存在实际的开工及竣工日期。而诉讼中,存在推定的开工及竣工日期。其中合同中的开工竣工日期通常为计划的开、竣工日期,存在意义不大。只有实际的开工及竣工日期才是结算的依据。优先权的起始日也是实际的竣工日期。但法律并未对开工及竣工做出明确定义,也未对开工的竣工的标志性行为进行说明,因此极易产生争议。明确开工日期最佳的解决方案在于,开工时,双方但是人共同进行签证,确认实际的开工日期。并作为程序性条款在合同内进行标注。

3.2签证和索赔

工程合同中,相較于其它合同,索赔与签证是其所特有的内容。由于在施工过程中会对合同工期与价格产生一定的影响,索赔于签证主要承担着对该变化进行记录的职责,上述变化具体包括工期、价格与工程量,主要取决于过程合同的自身特点。索赔与签证通常只包括合同外所额外增添的工期或费用。由于关系到当事人双方的义务与权利,是当事人所重点关注的问题。

3.3设计变更与合同变更的区别

依据《合同法》规范,双方当事人对依法签订的合同必须进行严格遵守,除双方协商同意之外,合同条款不得由任一方擅自进行更改。但在建设工程实务中,业主拥有一定的设计变更权,设计变更应属工程索赔而不在擅自更改范畴内。而合同的擅自变更,必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对两种变更方式进行比较,能够对索赔与违约进行明确区分。

3.4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适用条件

目前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主要的权威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由的规定》、《合同法》第 286 条、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四种。在实务中,结合上述规定,笔者以为应做好以下工作:①优先权高于担保权及其他债权,但商品房工程中的购买权除外;②行使优先权的对象必须是已欠付的工程款;③可以将优先权作为一个独立的案由提起诉讼;④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可以在审判和执行阶段进行行;⑤催告程序必须在行使优先受偿权前履行;⑥优先权有着6 个月的除斥期间。

4.结束语

综上对建设工程合同签约及履行阶段的主要法律要点的研究与探讨,得出结论。在实际合同签及履行中,应当以法律为准则,以建筑企业的利益为根本,并结合具体情况正确处理好建设工程合同签约及履行阶段关注的相关法律问题。(作者单位: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怀化供电分公司)

参考文献:

[1] 吴齐伟.企业合同法律风险分析与防控思路[J].上海企业.2009,(1)。

[2] 张玉翔、张玉峰.建筑企业订立合同的法律风险与防范[J].内蒙古科技与经济.200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