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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典当融资的法律制度研究

2015-05-30丁爱平

2015年44期
关键词:法律制度融资

丁爱平

摘 要:在当前经济形势下,典当融资是中小企业资金主要来源,典当融资的法律制度完善将极有利的促进整体金融融资和中小企业的发展。然而我国目前尚且没有一部非常完善的典当法律制度来规范该行业的发展,导致中小企业典当融资过程中问题层出不穷。我们可以在分析问题基础之上,借鉴国外典当法律制度方面的经验,促进我国典当法律制度的完善。

关键词:典当;融资;法律制度

典当业在我国的发展由来已久,早在公元前1000年就已经在古人的生活中得以出现,西方在中世纪出现典当业萌芽。但是新中国成立后在计划经济的影响之下,我国典当业发展势头远远落后于西方发达国家,直到1978年改革开放政策的推行,市场经济的有利引导下,我国典当业开始复苏,特别是今年来中小企业融资过程中,由于银行审批制度越发严格,直接促进了典当业的发展,特别是在中小企业中的运用。典当融资成为中小企业融资的主要方式之一。但是从典当融资的法律制度上来讲,西方国家早就拥有较为完善的典当法律制度,而我国在典当融资方面法律制度颇为欠缺,从而影响了企业的发展和典当业的完善。本文试图找出目前我国典当融资在法律制度上的不足,提出一些完善建议。

一、典当融资概论

1、典当的含义

本文总结了英美国家和我国《典当管理办法》对典当定义的描述,将典当的定义简单的概括为:典当关系涉及主体两方,一方是典当行,一方是当户,客体为当户所拥有的当物,当物如房产,珠宝,首饰等具有一定价值的实物。当户将当物抵押给典当行获取一定数量的资金,当户需要在规定时间内将当物赎回,否则当物将归典当行所有。通俗的讲就是当户以自己所有的实物换取典当行的资金,即以物换钱。在典当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当户保留实物的所有权,典当行仅拥有实物的暂时占有权。典当的融资性质使得中小企业的急需资金时可快速的将自己所拥有的实物通过典当行换取资金,并交付一定的非同给予典当行,以缓燃眉之急,促进企业经济发展。但是当户需要在规定时间内及时赎回当物,否则很可能得不偿失。

2、典当融资的优点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在市场经济的大力推动下,典当行业发展势头良好,越来越受到普通民众及中小企业的青睐,究其原因,主要在于典当融资的几个优点。首先,当前世界整体经济形势低迷,特别是由于银行前几年对企业贷款产生较多不良贷款,使得中小企业从银行取得贷款的难度加大,典当融资成为企业最佳选择归于其当费和利息灵活。当户和典当行可以在法定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当费和利息。其次是手续方便,通常企业向银行贷款往往要经历十分复杂的手续,漫长的当物验证,而且由于中小企业信用度不高很难获得银行贷款。而典当融资手续简单,不考虑当户的信用度,只要有实物就可以进行典当,而且一般的实物会在当天进行验货及登记。再次是当物比较灵活,只要当户的当物具有价值且来源合法,如破旧厂房,金银首饰,收藏字画等有一定经济价值,就可以进行抵押以获得资金,而在银行贷款过程中上述物品基本不可能获得贷款。最后一个优点是典当的当期可灵活确定,但最长延长不得超过六个月,此规定即有利于当户获得短期资金支持,又可以在其到期还不上当资是做适当延长,维护其利益。

3、我国典当融资的发展现状

在我国古代典当业的发展过程中,明朝达到了典当发展的顶峰,当时的典当行经营范围日益扩大,设计资金数目日益增长,不仅发放当款而且可以吸收存款,是固定融资的主要方式。然而在新中国成立初期,由于政策上将典当视为资本主义余孽,具有剥削劳动人民的性质,因此典当被一度禁止。随着改革开放的到来,在市场经济带领下,典当行业重新回到人们的视野,对于中小企业发展,普通民众生活起了良好的促进作用,虽然与主流金融融资行业差距甚远,但是发展势头良好,其发挥的作用也是主流金融融资无法替代的。但是目前我国在典当业的立法尚存在很多不足之处,亟需解决完善。

二、典当融资发展不足之处

1、立法不足

《典当管理办法》的推行一定程度上有利于规范典当行业的发展,对于典当融资过程中的争议有一定的解释约束作用,但是《典当管理办法》是部门规章,法律级位较低,约束性不够强。真正出现问题争端时依据薄弱,不能很好地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由于长期以来政策上对典当的认知和禁止,以及部分典当行为短期利益的不法行為使得典当在人民心中的地位较低。最重要是国家政府部门的监管措施不到位,没有一个十分明确的专门机构来全权管理,导致名义上有多大十几个上级部门可对典当业监管,但现实中各个单位在出现问题时相互推诿,在涉及利益时又争抢监管权。这就迫切需要政府部门加快立法程序,加大监管力度,明确责任,才能使得典当业在正规的道路上正确发展。

2、市场准入限制

《典当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依据“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适度竞争,规范经营”的原则,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典当行数量及布局进行调控”。可是到底每个省或者每个地区可以成立多少典当行,具体如何布局确实没有明确的政策规定,在现实中很难把握。典当行的成立过程中需要经过十分复杂的手续,严格的深刻,需要到各个部门进行申请,立案,备案,这无疑限制了典当行业发展。而且从整体政策形势上来看,国家有限制典当行业发展的趋向,对于典当融资在整体金融融资中的发展造成不良影响,进而影响到中小企业的生存。

3、政策规定不完善

首先在典当期限的规定上,目前政策规定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但就实际情况而言企业获得资金,六个月的时间很可能不能产生经济回报,因此还款压力较大,而且典当行主要是通过当资利息和费用获利,较短的当期规定不利于利益获得,此外由于当户还款压力较大很可能造成收回款资风险大。其次对典当双方当事人年龄上政策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这就很可能导致年幼的孩子拿着贵重物品进行典当,而由于其年龄小,资质低,极容易收到典当行的欺骗或者不公平待遇。最后在典当品的价格上,政策也没有明确规定,在典当过程中,当户由于亟需资金,在谈判过程中处于劣势地位,极可能造成所获当资与物品实际价值不符,有损于当户的利益。

三、典当融资法律制度方面改善建议

1、完善监管机制

监管机制的完善需要两个方面的努力,一是明确监管单位,二是加快立法程序。首先在监管单位问题上,避免多头控制,需要一个强有力的机构来负责监管典当业,避免当前公安部与商务部多头监管的不利。并且监管典当业的部门人员必须具备完善的专业知识,因为典当业较为特殊,当品品种多样,执法人员需进行全面的岗前培训。其次在立法方面,国家必须出台一部完备的,严格的,级别高的专门法律来严格规范典当行业,一方面有利于典当行业规范发展,另一方面使得监管机构有法可依,按法律办事。

2、放宽市场准入条件

目前我国典当行数量较少,与我国经济形势的发展不成正比,无法满足中小企业及普通民众的需求,不能对经济发展起到很好的促进作用。促进典当行业规模的扩大,需要政策上的支持和鼓励。首先在市场准入方面,改变当前审核严格,程序复杂的弊端,尽量做到程序精简,审核高效率。其次在政策导向上,宣扬典当行业的积极作用,增加民众对典当业的信心,改善当前典当业受歧视的现状。最后在市场准入上,适当降低典当行业门槛,鼓励中小典当企业的发展,是典当融资成为金融融资发展道路上的有利推动力量。(作者单位:北京建筑大学)

参考文献:

[1] 周黎明 史晋川 叶宏伟.我国典当业的特点及性质变迁[J].浙江学刊,2012(01).

[2] 孙健.我国典当融资的法律规制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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