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当前艾滋病犯人监管困境及对策

2015-05-30吴家敬

2015年44期
关键词:监管

吴家敬

摘 要:艾滋病被医学称为是“极端绝症”,人们一般对之谈虎色变,艾滋病人本身也极容易产生自暴自弃甚至报复社会的心理。相比于一般罪犯,涉“艾”人员犯罪的危害是双重的,一方面是犯罪行为本身的社会危害性,另一方面是在抓捕、羁押或收监涉“艾”人员的过程中处理不当易造成艾滋病的传播及对监管人员的危害。①本文探讨艾滋病犯人监管中的困境,分析产生此般困境的原因,尝试提出走出监管困境的良策。

关键词:艾滋病犯;单独羁押;监管

随着中国艾滋病感染率上升,艾滋病人犯罪率也随之攀升。这给中国医学带来严峻挑战的同时也给中国法学界造成诸多困扰,如何羁押涉“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何改造艾滋病罪犯等等问题亟待解决。在全国各地,涉“艾”人员犯罪“抓了放、放了抓”的报道频频见诸报端。不少涉“艾”犯罪分子把艾滋病当成“免死金牌”,法律的公正性、平等性一再受到冲击。如何对艾滋病犯罪嫌疑人、罪犯合理监管成为迫在眉睫的问题。

一、当前艾滋病犯人监管困境

1、少有专门的治疗及羁押场所。艾滋病病毒携带者或患者属于非常特殊群体,他们所携带的艾滋病病毒具有传染性强、目前无法治愈等特点,知悉自己病情的违法犯罪“涉艾”人员大都有报复社会的思想。羁押他们不仅可能危及其他被羁押人员的人身安全,处理不当可能造成重大卫生安全事故,而且一旦被其他羁押人员知情,可能造成集体恐慌,若传染给其他被关押人员,后果极为严重。由于没有专门的治疗、羁押监所,监管人员只能让一些违法犯罪的“涉艾”重新回流社会,不加约束的“涉艾”人员重回自由,给社会治安埋下极大隐患。

2、监管人员健康安全受到威胁。违法犯罪“涉艾”人员一旦知道自己的病情,往往有破罐子破摔的思想,危险性较高,改造难度大。与之同处一监区的监管人员负责管理他们的卫生和生活,会接触到服刑的艾滋犯,面临高危的职业风险。同时,民警在对涉嫌违法犯罪的“涉艾”人员进行调查、抓捕、看管等时,职业暴露风险巨大,一些监管人员缺少对艾滋病正确的认识和保护知识,在监管工作中缺乏必要的卫生防护器材和装备,监管工作直接威胁着监管人员的健康安全。另外,监管人员心理上或多或少地存在恐惧,大都不乐意管理有艾滋病犯的监仓。

3、法律法规跟不上形势的发展。《监狱法》规定,有严重传染性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可以暂不收监;《看守所管理条例》、《强制戒毒办法》规定,急性传染病患者不得收容、关押,不宜收入强制戒毒所;《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患有传染病的犯罪嫌疑人不宜在医院关押。民警抓获“涉艾”犯罪嫌疑人,看守所、劳教所、监狱部门和医院根据自身条件和现有规定大多拒收,侦察机关不得不采取取保候审、劳教所外执行等措施将其放回社会。

二、当前艾滋病犯人监管困境原因分析

1、羁押场所设置单一,关押成本过高。司法宣判和执行中对“涉艾”罪犯的处理面临着尴尬的困境。一方面,根据刑法的宗旨,必须让此类罪犯接受劳动改造,以发挥刑罚的教育改造机能;另一方面,根据病况又确实迫切需要对艾滋病犯进行特殊医疗和救治。当前我国的羁押场所现状是类别设置单一,配套功能不齐全,能让这类罪犯既劳动改造又能艾滋病治疗的羁押场所少之又少。目前,少数试点建设特殊监狱监区和艾滋病病区的监狱如武汉、杭州、成都、江西,正试图以新模式解决羁押艾滋病犯难题,但目前这些屈指可数的特殊监狱根本不能满足日益严峻的监管需要。

其次艾滋病犯普遍存在自暴自弃的心理,如撞墙、上吊自杀等偏激行为极易出现,这对于监管羁押场所提出更高要求,除了专门羁押和专业监管外,还需要医疗体系配套,可以预见,警力和医务人员比例远超一般羁押场所。在国内,一般羁押产所的监管人员与嫌疑犯、罪犯的比例约为1:200,而专门的艾滋病犯羁押场所,以武汉为例,这个比例却是1:7。此外,艾滋病治疗费用较高,据浙江省监狱医院透露,一名艾滋病犯一年的医药检查看护费用至少要10万元。因此很多不具备专门收押条件的监管场所,形成了屡抓屡放、屡放屡抓的恶性循环。

2、监管人员专业性不强,卫生防护器械不到位。如上文所述,监管人员对艾滋病人存在恐惧,一般监管人员对有艾滋病服刑人员的监仓避之不及。换个角度看,对于艾滋病这种特殊的传染性疾病,监管人员除具备一般监管技能外要必须具有医护技能,需要同时扮演着监管员和医生的双重角色。掌握艾滋病的医护知识是基础,较强的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和自我防护能力显得更为重要。

依据《看守所条例》第二十六条,监管羁押场所应当配合必要的医疗器械和常用药品。如果人犯患病,监管场所应当给予必要治疗。然而事实上,大多羁押场所缺医少药,本来就很难满足一般人犯的就医看病需求。更别提对艾滋病人的医疗救助,对于监管人员的卫生防卫器械就更难顾及。而在全球艾滋病蔓延的今天,监管羁押场所配备防“艾”医药、器材刻不容缓。

3、法律法规不统一。对于涉“艾”人员犯罪后如何收押和監管,我国现行法律未作专门规定,只能援引相关类似规定。然而相关条款存在矛盾和甚至冲突,给实践中司法操作造成严重困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4条规定,“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②艾滋病犯保外回归社会后,对社会存在危的可能性极大,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54条规定艾滋病犯应当不能被纳入保外就医范畴。《监狱法》中也规定:罪犯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可以暂不收监;收监后,符合监外执行条件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的《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规定,将“艾滋病病毒反映阳性者”纳入保外就医范围。可见,由于法律法规的不统一给司法机关在执法中造成困扰,不利于规制和监管涉“艾”犯罪人员。

三、当前艾滋病犯人监管困境对策

1、设立专门的艾滋病犯羁押点。艾滋病犯羁押点兼具执行强制措施功能和医疗机构的功能,因此可以考虑采取监管单位和医疗机构共同负责制,以监管机关为主导,以省为单位建立艾滋病犯羁押点。以省为单位主要是因为建立专门艾滋病犯羁押点对医疗机构的要求也相对较高,投入大、维护和治疗的费用高。同时,违法犯罪的“涉艾”人员毕竟只是很小的一部分,以省为单位符合经济原则,以更小的行政区划为单位未必符合现实需要合经济原则。当然,根据需要各省可自行决定设置这个专门羁押点问题,艾滋病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占比低的省可以不设置,而占比高的省可以设立多个点。

2、对监管人员进行艾滋病预警性培训,配备必须的卫生防护器械。建立制度保障,加强对监管人员进行艾滋病职业防护培训,定期举行艾滋病传播途径和防护措施知识教育培训,矫正对艾滋病犯的不正确认识。③建立和完善艾滋病职业保护预付制度,设立职业风险预防基金,对发生意外感染的监管提供及时的救治和补偿,消除监管人员的后顾之忧。③另外,多方筹集经费,尽力筹措艾滋病治疗经费,同时,为各监所增配了艾滋病防护装备,保障监管人员安全。

3、进一步修改和完善法律法规。我国现行的监狱法规定了一般罪犯的劳动改造,监狱是集教育和改造功能,是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罪犯的场所。但艾滋病不通用一般传染病,对于其监管制度,监狱法等相关法律应予以修,完善对监管人员比例、劳动改造方式、医疗经费的保障及保外就医的条件等规定。对于已经判决的涉“艾”罪犯,如无人身危害性的,可以依情况采取保外就医、监外执行的方式,让家庭承担对艾滋病犯进行治疗和监督的责任;确实需要收监改造的,执行地点可以选择直接在各省设立的艾滋病犯羁押点,也可以考虑在监狱专设监区。④

艾滋病犯的改造和监管是一项长期的工程,看守所、监狱等监管单位只是很小的一部分,只有当罪犯的家庭、单位、社区、甚至整个社会担负起责任,形成一项系统的社会工程,给予艾滋病犯更多的关爱和支持,刑法的惩罚和改造的功能才能发挥事半功倍的效果。(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注解:

① 李浩、孔详俊、罗淑群等,监狱与艾滋病[J],预防医学情报杂志,2003,19:95-96。

② 《刑事诉讼法》第254条:“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③ “涉艾”犯罪嫌疑人分开羁押 第四看守所将成试点,http://www.sznews.com/zhuanti/content/2008-03/31/content_1951799.htm,2008年 03月 31日。

④ 陈淑娟,当前艾滋病犯人监管尴尬境况的处理对策,[J],中国艾滋病性病,2013年4月第19卷第4期。

④ 尚晓宇,艾滋病犯罪嫌疑人怎么羁押,检察日报,第3524期。

猜你喜欢

监管
数字监管 既能“看病”也能“开方”
对强化简易升降机监管的若干思考
用科技构建治超监管网络
加强微商监管有效途径的探讨
监管
多措并举抓监管,省外项目获殊荣
监管和扶持并行
放开价格后的监管
实施“十个结合”有效监管网吧
切实加强对网吧的严格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