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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建设研究

2015-05-30徐爽巴幸原

2015年44期
关键词:信用金融体系

徐爽 巴幸原

摘 要:近些年来,我国互联网金融异军突起,发展迅速,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困境发挥了突出的作用。与此同时,P2P等一些网贷公司频频爆出坏账、跑路风险,互联网金融的风险日益突出,信用体系的不健全是诱发风险暴露的重要因素之一,由此可见我国滞后的信用体系建设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本文分析了我国互联网金融及其征信体系发展现状,从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建设路径方面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征信

一、互联网金融及其征信内涵

(一)互联网金融

互联网金融是将传统金融业务与互联网起来产生的新兴领域,依靠互联网技术和移动通讯技术完成信息的加工传递、资金融通等。

1、互联网金融的优势。依托于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使得互联网金融业务更加方便快捷:一是高效率,由于借助于计算机完成,操作标准化,金融业务处理速度更快;二是低成本,资金供求双方直接通过互联网平台完成信息匹配,不仅公开透明,更可以自主决定定价和交易,大大节省了交易成本;三是突破时空限制,在任何时点和地点均可进行操作,方便快捷;四是优化资源配置,互联网金融多以小微企业为服务对象,填补了传统金融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上的空缺,使金融资源配置更加快速有效。

2、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问题。第一,作为新兴产业,互联网金融缺乏明确的定位和相应的法律约束,经营、创新以及风控都缺乏规范性,不利于监管;第二,其技术特性决定了网络安全的重要地位,一旦被黑客攻击、病毒入侵,将严重危及消费者信息和资金的安全;第三,由于信用体系不完善,缺乏奖励惩戒制度,失信者的违约成本很低,容易发生恶意骗贷、卷款跑路等风险。

(二)互联网金融征信内涵

《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征信业务是指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的信用信息和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

1、互联网金融背景下的征信需求。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业务均以信用为基础,对客户信用信息的需求十分迫切。以阿里小贷为例的电商服务平台利用用户的注册信息和交易行为,积累了大量关于用户身份、偏好、行为轨迹、信用评价等数据,并以分析结果为依据对客户进行授信。

2、互联网为征信业带来的新的机遇。以传统金融业务银行放贷为例,需要审核借贷者的信用资料并实地考察,历时长、成本高。而广大的客户基础和大数据技术可使电商服务平台迅速掌握大量信用信息和交易数据,快速提供贷款,并严格控制坏账率、不良贷款率。互联网技术的普及使人们的信息时时刻刻被记录在案,通过互联网技术收集信息并处理加工,是未来的技术趋势。

二、基于互联网金融背景下征信体系的发展现状

(一)央行征信系统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简称央行征信系统,包括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截至2015年4月底,共收录自然人8.6亿多,企业及其他组织近2068万户。收集的信息以银行信贷信息为核心,包含社保、欠税、民事裁决与执行等公共信息。并接入了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信托公司、财务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各类放贷机构,而互联网金融的信用信息尚未被纳入到央行征信系统。

(二)网络金融征信系统(NFCS)

2013年8月,上海资信发起设立全国首个网络金融征信系统NFCS,致力于实现网贷企业的信息共享、补充央行个人征信系统以及定制特定服务产品。NFCS收集的信息包括了借款人在P2P平台上从申请到合同订立再到合同执行整个周期的行为记录。在我国信用环境不完善的情况下,征信结构一方面能优化P2P平台的信审流程,降低成本;另一方面也帮助投资人了解投资对象的真实信用水平,提高平台公信力。

(三)同业征信平台——小额信贷行业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MSP)

2013年3月,北京安融惠众征信有限公司创立了“小额信贷行业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MSP)”,采用封闭式的会员制共享模式,致力于为我国各类小额信贷机构提供低成本、高效率、针对性、一体化的征信服务,帮助业内机构防范借款人多重负债,降低坏账损失,建立行业失信惩戒机制,促进我国小额贷款行业和个人征信市场的快速、规范和协同发展。MSP同业征信平台是央行征信系统的重要补充,也是我国小额信贷行业的基础设施。

(四)个人征信市场化

2015年1月,央行开放民间征信牌照,向既包括传统征信机构在内,也包括从事互联网征信业务探索的机构芝麻信用等在内的8家民间征信机构颁发个人征信牌照,意味着国内的个人征信市场化的闸门正式开启。以“芝麻信用”为例,其实质是一个信用打分体系,依据用户在阿里巴巴上的交易行为数据而运行,凭借阿里云的技术力量,收集来自政府、金融系统的数据,更重要的是充分分析用户在淘宝、支付宝以及社交媒体等中的记录,并对用户进行信用评估。

三、我国互联网金融背景下的征信体系建设路径及基本建议

(一)健全法律法规体系

2013年起实施的《征信业管理条例》及其配套制度虽已初步构成了征信法律框架,但尚未形成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且并无专门针对互联网金融征信方面的法律法规。传统金融业的监管主要由“三会一行”来进行,而现在互联网金融已经打破了分业经营的限制,为避免分业监管机构互相推诿责任,监管方面需要综合性的法律法规出台。建立健全互联网征信体系的法律框架,首要任务就是明确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性质、定位以及法律地位,为其日后的规范发展、有效监管以及接入征信系统等方面奠定法律基础。

(二)统一征信标准,实现信息共享

目前我国征信机构种类繁多,遍地开花,但相互之间联系不多,信息不能实现共享,并且,信息本身种类繁多,征集、评价的方法和标准不尽相同,这种混乱的局面容易造成资源浪费、效率低下、信息不能实现有效互补、对客户信用评价片面等亟待解决的问题。对于统一征信标准,符合我国国情切实可行的方法就是使互联网金融征信系统接入央行征信系统,使信用信息得以充分的共享和利用,上半年获得个人征信牌照的8家民间征信机构就可以看作是央行征信系统的有力补充。

(三)建立互联网征信机构准入制度和监管标准

由于目前我国互联网征信机构处于起步阶段,各方面法律法规建设还不健全,在市场准入、合法经营以及有效监管方面缺乏规范性,不能对其进行有效合理的监管,不少企业存在违规采集用户信息、违法利用和泄露信息的情况。因此,应加强互联网征信机构准入限制和监管,使其合法备案并严格遵守《征信业管理条例》、《征信机构管理办法》,可成立同业协会对其进行特定的监管。

(四)信用监督与失信惩戒

老话说“好借好还,再借不难”,应出台相关的制度,健全失信惩戒机制,将失信信息记录在案并实现共享,加大失信曝光力度,使违约人的违约收益远远小于交易成本,对严重者依法追究其民事或刑事责任,让失信违约事件真正无所遁形。

(五)保护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

一方面,征信平台在征集用户个人信息时应应严格遵守《征信业管理条例》的内容,取得用户本人的同意,约定好信息采集的范围和用途;另一方面,互联网征信体系存在技术上和操作上的风险,一旦有黑客攻击或者病毒入侵,将严重威胁信用信息的安全,因此,应建立健全信息安全保障的法律法规,切实保障客户的个人隐私。(作者单位: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参考文献:

[1] 安建,刘士余,潘功胜.征信管理条例释义[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3.

[2] 袁新峰.关于当前互联网金融征信发展的思考[J].征信,2014(1).

[3] 曹凤岐.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的挑战[J].金融论坛,2015(1).

[4] 牛润盛.互联網金融背景下的征信模式选择[J].金融监管,2014(7).

[5] 阮德信.不网络信用的体系构架与建设路径[J],中国集体经济,20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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