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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电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研究

2015-05-30陈子洁

2015年44期

陈子洁

摘 要:购电管理问题是随着电力工业体制的改革而出现的新课题,购电管理体制是指围绕购电业务的具体开展,不同组织或组织内部各部门之间的责任和权利界定。本文希望通过对购电管理体制的问题的研究,总结购电管理经验,全面优化和建立购电管理体制机制。

关键词:购电管理;机制优化;体制问题

购电管理涉及到的主体包括电网公司、发电企业、政府部门,其中政府部门又可以分为决策和监督主体,决策主体主要是指省经信委,监督主体主要包括发改委、物价局和能源监管局。

目前,购电管理各主体的功能和职责不明确。电网企业作为购电主体,购电的目标结构和职责不清晰;发电企业作为购电的对象,参与购电计划制定的程度不够;政府决策主体负责制定发电计划,但是对于发电计划与实际偏差的调整,决策主体的责任缺失。而且,对于发电计划偏差所造成的损失,比如缺电损失,也没有明确应该承担的责任;监督主体虽然明确了监督的责任,但是却没有监督的权利。

从电网公司内部来看,内部各部门对与购电管理应该承担的责任和享有的权利也不明确。目前,与购电管理相关的工作,更多的是隐含在生产计划等管理工作中开展,没有有建立统一标准的购电管理工作流程,没有专门的部门对购电工作的管理和情况负责,与购电管理有关的购电计划安排、成本管理、合同签订、合同执行等工作内容和相关职能被分散在交易、发展、财务、调控、营销等多个部门。交易中心负责购售电合同、月度购电计划、电量结算等工作,发展部负责年度购电量指标和新机并网接入管理等工作,营销部负责自备电厂管理、计量关口管理等工作,财务部负责购电费管理、与政府物价部门协调发电企业上网电价等工作,调控中心负责电厂并网调度运行、具体发电方式安排等工作。没有专职人员负责协调不同部门围绕购电业务开展的工作,各部门之间尚未建立有效的整体协调机制,部门之间存在职能重叠、业务不健全、责任不清晰的情况。由于购电职能分散,各职能部门的管理侧重点不同,各职能部门大多从本部门业务出发,财务部门侧重于对购电成本项目价值量的核算,忽视了对购电成本产生的源头进行分析和管理;审计部门、法律部门则侧重对购电合同的合格性的关注,却忽视了购电环节的业务流程。各部门围绕购电管理的权责界定不清晰,部门仅仅专注于传统职责范围之内的管理工作,力求部门内部的管理效率和效益,忽略了对购电管理整体效率和效益的关注。

一、集中购电管理体制没有形成

目前省电力公司在购电业务的管理中,仅仅涉及到各类统调电厂,包括对统调电厂的购电计划制定和安排、购电价格规定和购电信息管理。对于非统调的地方电厂和小水电,管理幅度并没有涉及到,导致购电管理存在盲区,也不符合公司“三集五大”要求。尽管省电力公司要求地市、县公司参照省电力公司对统调电厂的购电管理办法,对各自辖区的电厂进行购电管理。但是,根据电厂装机容量、并网电压等级、并网地点的不同,公司总部(含分部)、省公司、地(市)公司、县公司各负责部分电厂的购电管理,各层级、各单位工作标准不统一。部分单位在交易组织、电量结算等核心业务流程上仍存在不同程度的风险,不利于工作水平的提升,也不利于各单位电力交易工作的协调运作。尤其是由地(市)公司、县公司负责的地方电厂购电工作,合同文本格式多样、履约兑现差异较大、交易结算不够规范等问题,仍不同程度的存在,给公司的经营发展带来了一定风险。

二、缺乏针对不确定性问题的制度安排

购电管理体制机制的不完善,以及购电过程中多种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导致购电工作中存在多种矛盾,比如电网公司和发电企业、发电企业之间、本省发电企业和外购电之间。理论上,针对购电管理过程中的诸多不确定性因素,完善的市场体制和管制体制均能够很好地解决。市场体制下,由利益矛盾双方协商处理,并引入独立的第三方仲裁机构进行协调。

目前,对购电管理过程中的不确定性问题,相关的责任主体事先没有制定合理的调整规则,导致利益矛盾双方互相指责,最后往往由政府采取临时性的行政干预,但是行政干预往往又因为信息的不完全导致调整效果不合理。所以总体上,对不确定性问题缺乏制度安排,问题的处理充满了临时性、一次性和随机性。比如,在年初制定购电计划中,省经信委虽然作为发电计划的决策主体,但是却并没有明确对不确定性情况导致的发电计划调整和利益调整应该如何安排。比如由水电和电力需求的不确定性引起的增加和削减购电交易顺序不明确,由以及此造成的购电利益冲突应该由谁负责,如何调整,都没有事先规定。导致2012年需求低迷、水电大发情况下,湖南火电企业指责电网公司的外购电计划挤占了省内火电企业的发电利用小时。

三、管制政策缺乏系统性和合理性

购电管理的政策基础不扎实,缺乏可操作性。目前的购电管理,购电量和购电价格均受到政府的严格管制,但是管制政策并不合理。比如,对于电力企业不可控制的风险包括不确定性引起的损失,管制政策应该明确如何来处理,损失由什么主体承担。同时,管制政策缺乏公平。虽然竞争性的发电市场已经形成,但是国家以及地方政府却从兼顾各发电企业的利益出发考虑各发电企业的发电计划,行政干预电网公司安排机组年度发电量,尤其是火电机组发电量时,必须按同类型机组利用小时相当的原则安排发电企业的发电量,并按照三公调度的要求监督电网公司严格执行年度发电量计划。这实质上是把保证各发电主体间利益不受或少受影响的责任转嫁给电网公司,无形中又给电网公司购电管理增加了难度。

四、管理机制问题

管理机制是指管理系统的结构及其运行机理,本质上是管理系统的内在联系、功能及运行原理,是决定管理功效的核心问题。

(1)激励和约束机制不明确,与可能产生的效益或损失不对称。事实上,电力体制改革后,购电成本成为电网公司成本的最主要部分,在销售价格受到严格管制的前提下,对购电成本的控制成为电网公司创造和提升企业价值的重要途径。并且,由于购电量数额巨大,购电均价的微小幅度变化都有可能造成购电成本几亿甚至数十亿的波动。这意味着,加强对购电业务的管理,加强对购电成本和购电均价的控制,带来的管理效益是巨大的,而管理不当造成的损失也是巨大的。对此,必须要有责任主体来负责。管理失责造成的高額购电成本,相关责任主体的年度考核中应该有所惩罚;管理有效带来的购电均价的下降,责任主体的年度考核也应该得到奖励。

(2)购电管理工作缺乏绩效评价和考核机制。公司内部的组织机构中,缺乏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和考核机制,应该根据不同的购电责任主体,建立不同的效果评价方法,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工作年终考核。根据不同的任务目标,建立不同的考核方法,经济目标的评价应该尽可能实现定量分析;对于社会目标,比如电网公司采用最优购电策略的社会效益评价等,应该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作者单位:长沙理工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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