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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债券融资突破保障房建设资金瓶颈

2015-05-30葛红玲张雪

中国房地产·综合版 2015年5期
关键词:保障性票据债券

葛红玲 张雪

根据住建部公布的数据,我国2014年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新开工700万套以上,投入建设资金1.12万亿,以此粗略估算,仅 “十二五”期间为完成3600套保障房建设目标,需投入建设资金将达到5.76万亿。那么,长期来看,资金缺口还将扩大,据测算,仅北京市未来30年保障房建设资金缺口高达4.5万亿。除中央、省级和市县政府将承担少部分资金外,剩余巨大资金缺口将如何填补,成为备受关注的问题。近年来我国债券市场发展迅速,本文根据中央政府近期出台的一系列政策以及市场状况,探讨利用债券融资突破保障房建设资金瓶颈问题。

一、保障房建设现有资金渠道窄,障碍多,资金筹措困难

目前,我国保障房建设资金渠道主要有三个,一是银行贷款,二是土地出让金,三是住房公积金。三个渠道都存在局限和一定的法律障碍。

首先,支持保障房建设的银行贷款规模小,银行参与保障房贷款的积极性不高。虽然央行和银监会相继出台了相关文件号召商业银行在风险可控的原则下优先给予保障房建设贷款支持,但目前主要是国家开发银行和四大国有银行给保障房发放贷款,股份制银行参与很少,占比较低,远远不能满足保障房资金需要。究其原因,一是保障房项目利润率较其他商品房项目低,特别是公租房和廉租房等出租类项目租金低,难以覆盖银行的资金成本,有些保障房项目运作机制和盈利模式不清晰,也会影响贷款本息正常收回预期。再者,保障房项目往往抵押担保不足,贷款期限过长,这对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水平提出更高的要求。

其次,土地出让金作为目前保障房建设的主要资金来源,不仅规模小,而且实施力度不到位。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关于切实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的通知》,强调土地出让收益的10%均将作为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资金。但自2010年以来房地产调控措施频出,土地出让金增幅下降,用于保障房建设的土地出让金更是捉襟见肘。2010年中央出台了最为严厉的房地产调控政策“国十条”,限制异地购房,大幅度提高二套房贷款标准,2011年1月26日又公布新“国八条”,把二套房贷首付比例提至60%,贷款利率提至基准利率的1.1倍,并在上海和重庆进行房产税试点。在这些调控政策影响下,各地房地产市场交易萎缩,严重冲击土地一级市场,全国土地出让金增长放缓,根据国土部的数据显示,2014年全国土地出让金总额为4.3万亿,较上年增长不到10%。由于用于保障房的资金来自于土地出让的净收益,因此用于保障房的土地出让金额度随之下降,对于庞大的保障房建设资金需求杯水车薪。

最后,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房建设存在法律障碍。2009年的《关于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建金〔2009〕160号)允许试点城市“利用住房公积金发放保障性住房建设贷款,定向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列入保障性住房规划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用房、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但是,依据2002年修订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归职工个人所有,个人财产需要遵循收益最大化原则进行投资。而保障房是微利的投资项目,追求绝对收益的个人与保障房的公益性质之间存在矛盾,因此,将个人财产形式存在的住房公积金运用于保障房建设在理论上是冲突的,在实践中也存在法理障碍。

二、债券融资为保障房建设提供了重要的资金渠道

虽然公租房、廉租房租金收入低,但是保障房项目享有国家减免税收、减免土地出让金等优惠政策,只要进行合理的结构安排,进行合理的经营和管理,租金收益就有保障。只要保证用于保障房的债券融资能收到不低于同期国债的收益,发行保障房债券就会有很好的市场前景。发行保障房债券既可以为投资者提供收益较为稳定的低风险偏好的投资工具,满足不同投资者的投资需求,又可以扩大各类投资者的投资组合范畴,理论上可以成为保障房建设的重要融资渠道。实践中,国家以及地方政府也采取了一定的政策措施鼓励利用债券融资支持保障房建设。

1.不断扩大的地方政府债券为保障房建设提供了有力的资金支持

近年来,各地方政府债券融资中平均有15%-25%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投资(见表1)。在国家政策支持下,我国地方政府债规模不断扩大,数据显示,2013年我国共发行地方政府债3500亿元,2014年4000亿元,2015年地方政府债规模预计将达到6000亿元,在不断扩大的地方政府债中,按照20%的比例投入保障房建设,2015年将有1200亿资金用于保障房,成为保障房建设的重要资金来源。

2.大型房企发行中期票据,弥补保障房建设资金缺口

中期票据是我国债券市场近年来的创新产品。2008年《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中期票据业务指引》的颁布,允许满足条件的企业在银行间市场发行中期票据融资。中期票据凭借公司信用发行,无需担保,具有较低的融资成本,2013年7年期中期票据的发行利率为5.6%,而当年金融机构五年期以上贷款年利率为6.55%。另外,中期票据的发行方式灵活,一次注册可多次发行,只要在2年的有限期限内,发行主体可根据自身资产负债管理的需要、信用市场利率的波动以及投资者的需求因素,自行确定各期票据的发行进度和规模、利率形式以及发行的期限结构,更能全面满足发行主体多样化的筹资需求。

中期票据融资成本低,发行方式灵活,可以循环发行,使债务期限与保障房建设偿还周期灵活匹配,成为各地保障房建设重要的融资工具。近年来,符合条件的大型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银行间市场发行中期票据,为保障房建设筹措资金。首开股份在银行间市场发行了43 亿元的中期票据,用于公司保障性住房项目的建设;栖霞建设申请注册发行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7亿元的中期票据,用于西花岗保障房项目配套资金;保利地产发行了40亿元、3-5年的中期票据用于保障房建设。早在2011年9月,北京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在银行间市场成功发行50亿人民币定向中期票据,用作支持北京市8个保障房建设项目;2012年4月,北京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中心发行60亿保障房私募债定向中期票据,成为全国发行规模最大的一笔保障房私募债,专项用于当地7个保障房项目;2012年7月份上海发行约400亿元总额度的中期票据,以缓解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筹措困难;2012年6月,天津市政府金融办发行140亿元保障房中期票据,这是天津市被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纳为保障房发债试点城市之后,推出的首批保障房定向融资资金;2013年3月,南京地区首批保障私募债由国开行江苏分行为南京市河西国资集团发行,金额达35亿元,期限3年,发行利率5.55%,专项用于当地3个保障房项目。

与传统融资渠道相比,私募性质的中期票据是发行者向与其有特定关系的少数投资者为募集对象而发行的债券,发行审核采取备案制,审批周期更快,期限较银行贷款长,因此,受到保障房建设主体的青睐。

3.发行企业债支持保障房初见端倪,但规模有待扩大

由于地方政府债的发债主体仅限于地方政府,且规模有限;中期票据虽然优点很多,但由于中期票据是无担保的信用融资,通常仅限于规模大、信用高的大企业。对于大量的保障房建设企业来说,难以满足发行中期票据的条件。企业债对发债主体的限制相对少,具有融资规模大、期限长、成本低的相对优势,可以作为保障房建设企业融资的另一个重要融资途径。

为了更好利用企业债支持保障房建设,2011年6月,发改委制定《关于利用债券融资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允许投融资平台公司申请发行企业债券筹措资金。为了及时满足保障性住房项目的融资需求,优先办理相关企业债核准手续。另外,承担公租房、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棚户区改造等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的其他企业,也可在政府核定的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额度内,通过发行企业债券进行项目融资。该通知还指出为了及时满足保障性住房项目的融资需求,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和其他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用于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将优先办理审核手续,简化审核程序,缩短核准周期。受此政策影响,企业债发行提速,2012年企业债的发行规模为上年的三倍之多。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出现利用保障房名义套取债券资金,实际用于保障房建设的企业债规模不清,资金用途监管不力,个别地方平台也出现借保障房套用资金用于土地开发基建项目。因此,在增加企业债发行规模的同时,加强对资金用途的监管,确保企业债成为保障房建设的资金来源。

三、进一步推动保障房债券发行工作,规范发债行为

利用债券融资建设保障房较股权融资有很多优势,是利用社会资金解决保障房融资困难的重要途径。但实践中,尚需要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采取一定措施推动各类保障房债券发行工作,规范保障房债券发行行为,扩大保障房债券发行规模。

1.规范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发债行为

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承担着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任务,发债需求大,规范其发债行为十分重要。首先,建立平台公司债务履约记录,对于记录良好的融资平台公司,给予优先发行保障房债券的权力。其次,使融资平台的信息更加透明化,尤其是债务以及收益情况,并进行必要的平衡资产和债务管理。

2.加强对保障房债券融资前后的管理和使用监督

保障房债券融资应与制度约束同行。首先,尽快制定关于保障房债券融资管理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尽快落实相关债券发行的操作规则和监管规则。其次,明确政府监管职责。对于政府监管部门来说,既要保障高效便利的申请、核准流程,也要做好对地方投融资平台及企业的前期尽职调查和后期监管督促工作。最后,加强对募集资金投向和用途的监管。保障房债券募集的资金应专款、专户、专账使用,不允许以某些保障房项目为名连带多募集资金用于其他用途。对于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的企业要加大违法处罚力度。

3.建立保障房债券融资长效机制

保障房建设是一项长期工程,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需要相关部门建立保障房债券融资的长效机制。首先,对政府债来说,一是增加中央代发的地方债券中保障房资金比例,并且保证地方债券融资得到的资金切实优先用于保障房建设。二是建议增加发行中央政府债专项用于保障房建设,为租赁型保障房建设和长期持有运营进行融资。三是加大地方政府专项债发行规模,并增加地方政府专项债用于保障房建设的资金比例。其次,对企业债来说,应在完善政府各项保障房债券融资优惠支持政策的同时,加大中央财政对地方的资金支持力度,通过财政、税收补贴适度提高对保障房债券持有人的经济回报。

4.强化中介机构服务,加强信息披露

进一步强化中介机构独立、公正、客观、诚信的市场服务功能。承销机构、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应当勤勉尽责,对债券发行人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内容进行严格核查和验证,保证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在债券发行后加强对发行人和投资者的后续服务与管理,以保证保障房债券市场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张玉梅.基于债券视角的保障房融资对策研究.经济论坛.2011.7

2.张玉梅 王子柱 王青.债权融资支持保障房建设问题研究.商业研究. 2011.12

3.周江.保障房融资可发债券.宏观与金融.2013.5

4.朱妮.保障房融资与商业银行应对策略.上海证券报.2013.3.6

5.王石生.关于保障房融资问题的研讨综述.经济研究参考.2012.60

基金项目: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金融体系重构研究”(10BJY110);北京市教委重点项目“共生理论视角下北京保障房投融资问题研究”(SZ201210011005)。

王春敏/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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