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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财产分割问题浅析

2015-05-30辛连杰

今日湖北·下旬刊 2015年5期
关键词:实务财产夫妻

辛连杰

摘要离婚诉讼中双方当事人争议最为激烈、最为频繁的当属财产分割问题,财产分割问题也因为资产状况不明、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之间界限模糊等问题成为离婚诉讼实务中的难点、焦点。本文对离婚时财产分割问题中的举证责任、分割原则等进行浅析,望对大家面对此类问题有多帮助。

关键词离婚诉讼财产分割

随着经济的繁荣每个家庭的财产越拉越多,而随着社会价值观的多元与观念开放,离婚诉讼也成为法院受案的重头,离婚中主要涉及夫妻感情,子女抚养和共同財产分割。而共同财产分割是案件审理的重头,也是影响案件审理效果和诉讼后双方当事人生活的重点方面

一、离婚诉讼中财产分割常见疑难问题

我国在婚姻法中采用婚后所得共有制,“婚后所得共有制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所得和双方所得的收入和财产,均属夫妻共同所有”。①婚后所得共有制是为了保证为家庭付出的双方得到相等级别的物质保障,但这也同时会让个人财产和共有财产产生混同。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5)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6)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7)其他。

这些规定貌似对夫妻共同财产有了明确的规定,其实不然,很多问题依旧无法用法律规定处理实务难题。(1)夫妻共同生活是复杂的现实状态,在目前法律面对这些复杂状态时往往很粗糙,比如,一方当事人好逸恶劳,对家庭毫无贡献甚至亏空家庭财产,因此项原因离婚但又不在离婚赔偿范围内,在离婚时如果对共同财产按规定均分实属不当。(2)经济多元的现代社会中,财产的定义不仅仅属于有形可衡量的,也有抽象的无形财产,比如家庭出资让一方当事人学习或获得某项可获利的技能、资格,学成之后这种技能或者资格是否算是夫妻共同财产呢,起初拿共同财产投资产生的这种技能和资格在离婚案件中如何分割又是一个问题。(3)双方分居后的情况未予以考虑,法律规定分居满两年后是感情破裂,但在这个感情破裂中夫妻关系形同虚设,当事人各自生活,在此期间产生的个人收益是否也计算入共同生活收益中,如果此笔收益视为共同财产是否有不当之处。(4)新形势下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更为困难,啃老现象虽未人不齿,但在当下社会是现实存在的,夫妻结婚时未定有财产协议,结婚后与一方当事人父母生活,且在物质上受益于父母帮助,这时夫妻共同财产与当事人一方及其父母的财产发生混同,很难分割。(5)举证困难、如何明确界定为夫妻共同生活支出的财产更是难点,双方共同生活,各自为家庭生活付出劳动、获得收益,但是他们的消费观念是不一致的,当事人一方铺张浪费,但现实是这种超额消费是为了个人还是为了家庭没人能够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

二、离婚诉讼中财产分割常见疑难问题的处理方式

上面讲到了在离婚诉讼财产分割这一块有很多苦难问题,在实务处理中也有很多方式去解决,但效果都不太理想,给审案效果和双方当事人都产生负面的影响。

1、在离婚诉讼中实务,始终坚持自愿原则,当事人双方对自己家庭的财产状况最为清楚,坚持自愿为原则的基础上围绕法律条文进行分割,以法律的方式承认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协议事项。2、以公平原则弥补双方当事人差距,婚姻中往往是某一方付出很多,对于这样的情况就应该考虑公平的原则,保证为家庭付出更多的人多分,没有贡献甚至是亏空的人少分。3、积极适用经济帮助原则,离婚后很容易导致一方当事人生活水平急剧下降,以能否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为标准,对生活弱势一方进行保护。这也是公平原则某种延伸。同时积极适用损害赔偿责任,恶劣不道德行为导致离婚,这种不负责的行为破坏婚姻家庭,对对方当事人产生伤害,用损害赔偿责任也是公平原则的某种延伸。4、关于离婚财产分割的举证问题,这就需要当事人、法院、社会机构的共同协作,当事人无法举证可以提供线索,由法院主持个社会机构共同查明夫妻共同财产状况,及时进行准确的分割,保证当事人合法利益。

以上几种方式不是与分割财产常见的几个难点问题一一对应解决的关系,而是所有方式都可以同时适用,以达到公平正义的目的。

三、法律与制度的完善避免离婚财产分割中的问题

法律的完善和制度的完备可以使离婚诉讼中财产分割变得容易。

1、建立财产公示清算制度,借助强大的网络技术建立财产公示清算制度,使得没个人每个人家庭的财产都有迹可循,防止资产转移、隐匿情况的出现,当事人只要提供线索就可以上网查询,使当事人双方财产总量一目了然,保障离婚时财产数量有迹可循,更有利于保障法院在执行时的方便快捷。

2、推广婚前财产协议的做法,防患于未然,在夫妻共同财产还未产生时就对共同财产进行界定、划分,保证了如若万一出现需要分割共同财产时能够方便、快捷、无争议的进行分割,同时这种婚前财产协议的比除判决外其他形式的约定信服力更高,法律效力也更高。

3、完善离婚损害赔偿、经济帮助的有关规定。在平等原则下的差别对待是允许的,因为没有夫妻贡献量相同的情况,保障多劳动者多获得,受伤害者多获得,在公平的大前提下保证弱势方和无过错方的利益。

4、对文凭、资格证书等量化分割,文凭,资格证书等可以算得上是夫妻共有财产中的隐形部分,一个人取得文凭、资格的过程中缺不了另一方的投资和共有财产的消耗。对文凭、资格证书量化分割,最大限度的保证财产分割的公平。

总之,要在实务中完美处理夫妻共有财产的分割问题,不仅仅需要法庭详尽的调查,辩证的看待,变通的处理。更需要财产制度和法律规定的不断完善。在离婚率趋高的时代,我们要做的就是我们的口号,让每一个人在司法活动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注释:

①刘萍.论离婚诉讼中财产分割问题[J].桂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第20卷第1期.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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