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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经济因素视野下社会正义的实现

2015-05-30许苏庭

理论观察 2015年5期
关键词:大众传媒法治制度

许苏庭

[摘 要]社会正义是人类自古以来孜孜以求的价值追求。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时期,社会正义面临司法不当、教育不公、城乡公共服务差距大和官员贪腐现象严重等非经济因素的严峻挑战,迫切需要从制度建设、法治建设、大众传媒和正义观念教育等非经济途径努力以实现社会正义。

[关键词]社会正义;非经济因素;制度;法治;大众传媒

[中图分类号]D61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5)05 — 0012 — 03

一、何谓社会正义

正义一直都是人类社会的核心价值追求,不管是原始社会的平均分配,还是现代社会的按劳分配,都体现着人类对于社会正义的追求,并具有时代性特征。在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苏格拉底、柏拉图等思想家强调正义的总原则是“每个人都作为一个人干他自己分内的事,而不干涉别人分内的事”〔1〕。亚里士多德将正义和守法联系起来,认为正义是合法、公正和公平。其后的资产阶级启蒙运动思想家则重视社会财富及利益分配问题的研究,例如卢梭主张靠社会契约保护个人财产和权利。到了近代,正义与权利之间的关系成为学者研究的重点,如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提出平等自由的正义原则—— “每个人对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2〕。当代中国在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进程中对正义也有着独特的解读。2004年,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概念赋予了公平正义新的内涵:所谓“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3〕2012年,中共十八大报告和习近平关于“中国梦”的论述也深入地关涉到社会正义问题,其中包含中国社会正义的主要目标是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历史使命,中国社会正义秉持权利、自由、平等、公正与和谐等核心价值,其享有主体和责任主体归根结底是包括全体劳动者在内的全体人民等内涵。2013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及2014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的“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等重要论断,赋予了公正在改革发展与法治建设方面的新内涵,丰富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正义观。中国政府和社会一直都在为实现社会正义而努力,社会正义的实现不仅要重视经济因素的建构,还应重视各种非经济因素的影响与作用。

二、阻碍社会正义实现的非经济因素

社会正义的实现不仅受到经济因素的影响,还受到各种非经济因素的影响。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时期,各种非经济因素的不良影响阻碍着社会正义的实现,对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产生阻力。

一是司法不当。司法是实现社会正义所有制度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在“保持一定社会关系的相对稳定性,使这些关系具有有规则和有秩序的形式”〔4〕中具有重要作用,是实现和维护社会正义的重要保障。客观地说,我国司法不当现象不同程度地存在,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一是外部干预引起司法不公,这容易使民众对司法公正丧失信心;二是司法体制行政化导致司法不当,这使得司法机关的中立地位难以保证;三是司法人员素质不高导致司法不当,一些司法人员的能力和水平难以适应其所承担的职责,职业道德素质的缺乏和司法行为的不规范也是普遍存在的问题。例如曾引起广泛议论的赵作海案,由于公检法三机关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均失职,导致当事人含冤入狱十余载,对社会产生重大影响。

二是教育不公。教育公平是社会正义的价值要求在教育领域的体现。当前我国教育主要存在着以下不公现象:一是城乡教育发展不平衡,体现在投入,办学条件,教师水平方面存在着较大差距;二是教育资源配置不均等,体现在财政教育經费整体投入不足,教育资源在基础教育和高等教育等不同教育阶段之间配置不均衡等方面;三是高收费、乱收费现象严重。以2011年生均公共财政预算教育事业费为例,当年该项的全国平均数据如下:普通小学4966.04元、普通初中6541.86元、普通高中5999.60元、普通高校13877.53元。当年北京市普通初中生均公共财政预算教育事业费为25828.16元,而贵州省普通初中的生均数据仅为4134.17元①。从数据中可以明显看出,我国教育资源在基础教育和高等教育之间、地区之间以及城乡之间的投入差距巨大。显然,教育不公不利于社会正义的实现。由于城乡教育投入的差距巨大,容易导致乡村地区人口的文化程度较低,适应市场经济的能力较弱,难以接受新的科技知识和生产方式,从而阻碍农村地区的发展,加大我国的城乡差距。还有就是,教育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个体的生存和发展空间,特别是对于贫困阶层和弱势群体而言,教育是他们改变社会地位和生活状况的重要途径,教育不公堵塞了他们改变自身命运的渠道,不利于社会的平稳运转和长治久安。

三是城乡公共服务差距大。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乡居民的生活水平都有了较大幅度提升。但是,我国城乡居民在财产、消费和公共服务上的差距却在不断拉大,已经影响到了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不利于我国社会正义的实现。我国城乡公共服务上的差距主要有以下表现:一是城乡基本公共设施供给差距大,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相对薄弱,缺乏制度保障;二是城乡医疗卫生资源配置不平衡,农村医疗卫生资源与城市相比普遍不足;三是城乡社会保障不均等,农村居民保障水平远低于城市居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存在着不够完善和相对滞后等问题。城乡公共服务差距的普遍存在,与要求权利公平和机会公平的社会正义相违背。

四是官员贪腐现象严重。自古以来,腐败现象都是一个危害严重的痼疾。对于中国而言,腐败严重影响着我国的发展全局,影响着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不利于社会正义的实现。腐败从本质上来说是对公共权力的滥用和对公共资源的不合法占有,这显然与正义的价值追求相违背。造成官员贪腐现象存在的原因有很多,主要有官员自身素质不高和自我约束能力不强,我国权力监督制度和法律制度等均有待加强和完善,公民的正义观念淡薄等原因。官员贪腐危害巨大,影响恶劣,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造成机会和起跑线的不公平,官员非法利用职权参与社会竞争,并通过侵吞公共资源取得竞争优势,违背了社会竞争的公平原则;二是造成分配的不公平,官员非法利用职权使自己在社会利益分配中处于优势地位,容易造成社会差距的拉大;三是容易造成社会道德失范,官员作为社会中的精英分子,在社会中起着表率的作用,官员贪腐导致道德失范,公平正义无从可谈。

三、充分发挥非经济因素作用,促进社会正义的实现

各种非经济因素的不良影响使我国社会正义的实现面临困境,需要国家、社会和公民一起努力,从制度建设、法治建设和正义观念教育等方面消解困境,促进社会正义的实现以推动全面深化改革顺利前行。

首先,加强和完善制度建设,以制度保障社会正义实现。美国制度经济学家诺思认为:“制度是一系列被制定出来的规则、守法程序和行为的道德伦理规范,它旨在约束追求主体福利或效用最大化利益的个人行为。”〔5〕制度对社会发展影响深远,并与公平正义联系密切。制度只有体现了公平正义,公民才会认同并自觉遵守,才能保证社会稳定和良性运行。我国制度建设应以教育公平、医疗公平和社会保障公平等为主要目标,并应将加强贫困阶层和弱势群体的制度保障放在突出位置。以教育为例,公平的教育制度应以权利公平、机会均等、资源配置公平为主要特征,使教育公平真正体现在教育活动的机会、起点、过程和结果之中。我国实施的例如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和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措施,有效促进了教育公平。一些社会广为关注的教育不公问题,如“异地高考”问题,也正在得到有序解决。但是,当今教育依然存在乱收费,不同家庭背景学生面临不同对待等问题,需要政府加以努力。加强和完善制度建设,首先应加强制度创新。随着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例如户籍制度等一些原有制度开始呈现出对新形势的不适应。制度建设应勇于改变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制度,对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勇于创新。制度创新不仅要总结实践过程中的经验教训,还应善于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其次是制度建设应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发挥群众作用。政府应为广大群众提供充分表达自身诉求的机会与渠道,积极采纳群众所提出的合理建议。让群众参与制度制定过程有利于科学反映和兼顾不同阶层、不同地区群众的利益,从而促进社会正义。制度重要,执行同要重要。制度的有效执行需要制度实施过程中相關人员和部门的共同努力,需要有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也需要有多重渠道的社会监督。

其次,努力建设法治社会,以法治推进社会正义实现。法治社会的形成,有利于实现对社会关系的调节和规范,从而推进社会正义实现。法治社会意味着立法、执法和司法都体现正义原则,确保全体社会成员在社会生活中都享有法定权利,都能平等利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法治社会的实现不仅需要法律制度的推动与保障,也需要通过提高公民法治意识来实现。公民作为法律的遵守者与运用者,他们在社会生活中能否知法、懂法、守法与用法,直接影响法律能否发挥其社会关系调节器的作用。特别是在当今我国处于社会转型期,各种风险加大的情况下,如何有效提高公民法治意识,对社会正义的实现影响重大。有效构建法治社会,推动社会正义实现,第一要坚持立法正义。立法机构所立之法应对全体社会成员给予平等的尊重与关怀,保证赋予公民平等权利。立法程序也应坚持公开公正原则,不能依少数人意愿而行,而应体现人民大众的诉求。法律制定还应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公民在权利在受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侵犯时有法可依。第二,要坚持执法的公正合理。执法公正要求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坚持一视同仁,杜绝滥用权力、徇私枉法等现象。执法合理则要求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要客观适度、方式得当。特别是在执法方式上,例如暴力执法等不合理方式容易引起执法机关与群众的矛盾冲突,不利于维护社会稳定。第三,要坚持司法公正。司法机关肩负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公平正义的重要职责,因此必须妥善处理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在司法过程中,司法机关应该通过一个公开透明程序让群众得到一个合理合法的结果。在司法范围上,司法机关应最大限度满足群众利益诉求。在这一点上,加强和改进法律援助工作是一个有效途径。法律援助的有效开展,使公民不论贫富与地位高低都能获得法律服务。特别是对于贫困阶层和弱势群体来说,法律援助为他们提供了一个急需而又难得的利益诉求途径。第四,积极开展法治宣传与教育。我国经过多年的普法宣传,公民法治意识已有较大程度提升。但是我国法治宣传重视公民守法教育,而相对忽视培养公民维权意识。因此,法治宣传不仅要重视法律宣传,还应积极培育公民敢于、善于利用法律的意识,使他们养成依法维权与解决纠纷的习惯,从而形成一个良好社会氛围。在这种氛围下,公民在遇到非正义现象时都能自觉运用法律去解决,法律效用得以发挥,推动社会正义实现。

再次,正确发挥大众传媒作用,以舆论促进社会正义实现。大众传媒肩负着伸张社会正义的重大使命。例如曾经震动全国的“孙志刚案”,在报纸报道的积极参与下,最终推动实施了21年之久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宣告废止,充分体现了大众传媒在社会正义实现中的重要作用。“新闻传媒是社会公平正义的观念鼓动者、制度推动者、实践行动者。”〔6〕在当代,大众传媒在促进社会正义实现的工作中应做到以下方面。一是传播正义理念,批判监督非正义现象与观念,创造良好舆论氛围。二是充分发挥群众力量,促进国家治理科学化。例如这几年兴起的政府网络民意调查或听证会,群众积极参与国家治理过程,有利于政策制定的科学化和充分反映群众利益诉求,有利于促进社会正义。但是,大众传媒也存在着歧视弱势群体、越界审判和侵犯隐私等“媒体正义缺失”现象。大众传媒的采访报道程序应该是合理、合法、合乎正义的,应对不同阶层成员尽量给予平等的意见表达机会,应对社会各群体进行公平传播,不能对弱势群体持排斥态度。作为实现社会正义的重要路径,大众传媒正确发挥作用需要媒体和从业者具备崇高的责任感,较高的专业素养和业务水平,对社会不正义现象敢于揭露和批评。只有这样,大众传媒才能更好地通过传媒特有的方式对社会生活进行积极干预,使维护社会正义的事业得到绝大多数人支持,从而起到弘扬正气的作用。

最后,培育公民公正意识,加强正义观念教育。公民是否具备正义观念对社会正义的实现影响重大。对于个体而言,强烈的正义观念可以以一种理性的方式引导个体实现自我利益的欲望,使其合理地追求正当利益。当自身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强烈的正义观念也会使其挺身而出制止不义。对于社会而言,公民具备正义观念有利于构建秩序良好的社会。人们在正义观念的驱动下自觉维护社会正义原则,有利于形成一个和谐的社会氛围。当今中国尚存着许多突出的社会不公现象,影响着社会发展。例如进城农民工子女的教育问题。农民工子女依法享有受教育权利,但是城市学校与居民对农民工子女存在歧视与排挤现象,认为农民工子女霸占了原属于他们的教育资源。这充分说明当代中国社会公正意识淡薄,缺乏包容精神。人们在社会生活中过于功利,为实现自身利益采取拉关系、走后门等不正义甚至非法手段,对于需要包容,见义勇为的事则感情冷漠。观念的力量是巨大的,要建设一个和谐正义的社会,开展良好的正义观念教育十分必要。正义观念教育同样应当培育公民法治意识,特别是加强公民权利义务观教育。公民在面对非正义现象时要能明白自己所拥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并能充分运用自身权利,自觉履行自身义务。例如,面对求职过程中遇到的性别歧视、学历歧视等非正义现象,求职者应通过各种合法手段维护自身权利。当然,公民在维护自身权益时要注重合理合法,不能采取像暴力解决等不当方式,所有维权方式都应在法律范围内,这样才能够促进社会正义。还有就是要加强公民道德教育。法律和道德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前者以其权威性和强制性规范社会成员行为,后者以其说服力和感召力提高社会成员的思想认识和道德觉悟。在道德教育过程中,教育者可借鉴中国传统文化中重视个人道德修养的正义思想,例如儒家道义思想,墨家兼爱思想等,增强人们的平等意识和包容精神。在教育实践过程,教育者可以通过家庭教育、情景渲染、学校教育等多种形式使正义观念内化于公民,外化于公民的道德实践,使之成为一种行为范式。

〔参 考 文 献〕

〔1〕俞可平.西方政治学名著提要〔M〕.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第25卷)

〔2〕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何包钢,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302-303.

〔3〕胡锦涛.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开幕式上的讲话〔N〕.人民日报,2005-02-20(01).

〔4〕马克思.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893.

〔5〕诺思.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M〕.陈郁,罗华平,译.上海:三联书店出版社,1991:225-226.

〔6〕丁柏铨.社会公平正义与新闻传媒的责任〔J〕.新闻大学2007,(03):22-27.

〔责任编辑:谭文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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