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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物史观视域下的女性地位变迁

2015-05-30徐如刚

理论观察 2015年5期
关键词:私有制共产主义

徐如刚

[摘 要]恩格斯经典著作《起源》中对女性的社会地位从唯物史观的角度做了深刻的论述。 女性社会地位的变迁历经群婚制时期的主导、个体婚时期的弱化、共产主义时期应有地位的复归三个阶段。女性地位的变迁实质是生产方式的变化,表现在原始平均主义到私有制再到共产主义公有制的变迁中。恩格斯对女性地位变迁的论述对处理当前性别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女性地位;私有制 ;共产主义

[中图分类号]A1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5)05 — 0005 — 02

《起源》是恩格斯论述女性思想比较集中的经典著作。恩格斯认为,在人类社会发展中,女性在生产方式中的地位变迁是认识社会发展的一个角度。恩格斯认为,女性在人类婚姻中的转变意味着意味着生产方式的转变,也意味着女性在社会空间中占有的资源和权利的转变。

一、群婚制时期——女性主导下的母权制建立

在人类的初期,由于应对自然环境能力的有限,人类在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中处于被动地位,为了更好地生存下去,不得不选择群居。在群居阶段早期人类还没有完全摆脱动物的自然属性,这个时期无所谓男女老少,存在着杂乱的性交关系,共同平分劳动成果。恩格斯在《起源》的序言中指出: 人类有两种生产, “一方面是生活资料即食物、衣服、住房以及为此所必需的工具的生产; 另一方面是人类自身的生产, 即种的蕃衍。”〔1〕这两种生产是人类存在和发展的必不可少的条件。首先,人类要具备满足种族延续的物质条件,即具有满足生命体存在和发展的基本物质需求;其次,还要有繁殖后代的能力,显然这个重任落在女性身上。从人与动物的区别来看,人从动物界中脱离出来以后,与动物不同的是人类在不断地形成和发展着社会关系,家庭则是人类缔结的一种特殊的社会组织形式。所以,在家庭中,人类进行着物质的生产和人自身的生产。在人类的意识有了一定发育后,认识到到杂乱的通婚带来的危害,这种对种族灭绝的恐惧心理促使人类开始在婚配中设置一些禁忌来保护种族的延续。例如,在婚姻的结合中,首先排除了家庭内部父母和子女的通婚,年龄相近的男女形成一个通婚圈子即血缘婚,实现了人类婚配的一大进步。随着人类活动领域的扩大,不同族群的交往增多,為血缘关系开始向外拓展提供机会,开始出现族外群婚,即兄弟共妻或姐妹共夫的普纳路亚婚的族外群婚制。

整体上看,在生活环境十分恶劣的群婚时期,人类的生产活动相对简单,男性主要负责狩猎,而女性主要进行果实的采集,男女双方劳动分工不同。由于生产效率低下,男性狩猎取得的劳动产品较少,女性除了采集果实外,还生产绝大多数物品如衣物、家用物品及工具等,所以生活资料的来源主要依靠女性,再加上人类存活率低且寿命较短,女性繁衍后代的功能显得尤其重要,因此女性在家庭和社会中被重视和尊重,社会关系的构建以女性为中心,形成具有“母权制”特点的群婚制社会。

二、个体婚时期——男性地位的崛起、女性地位的弱化

由于通婚禁忌的增加,人类嫉妒心理的发育,在群婚家庭的后期开始出现主妻或主夫。这种主妻主夫形式的家庭演变成一男一女具有临时性质的对偶婚家庭。这种家庭形式虽是一男一女生活在一起,但缺少独立的经济基础,其生活的主要来源依然是双方的氏族,这也就决定了这种家庭形式的不稳定性。在对偶婚制初始阶段,对偶制家庭的经济实力并不足以让其完全脱离氏族而存在,所以就没有足够的力量造成共产制家庭经济的解体。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家庭经济支柱由最先的狩猎、采集转变为具有稳定收入的经营性产业,生活资料的主要来源开始转向主要依靠男性。在对偶制家庭的后期,随着财富的增加,男子从事家畜的驯养和畜群的繁殖,开发出前所未有的财富的来源,由此氏族内涌现了剩余产品,畜群的掌握权归于男性手中,制作的饲养工具和饲养成熟的家畜归为男性财产,这一财富来源远胜于在家庭中手工制造的女性。“财富一方面使丈夫在家庭中占据比妻子更重要的地位;另一方面,又产生了利用这个增强了的地位来废除传统的继承制度使之有利于子女的原动力。”〔2〕因此,在社会生产活动转向以农业和手工业为主的过程中,由于新的社会关系被孕育,起初归氏族内部所有的财富渐渐转为家庭私有,而这种新的财产占有方式不断冲击着原始共产制家庭经济形式。

随着男性在家庭经济中的支柱地位确立,原始共产制家庭经济解体,专偶制形式的家庭相应地从从公共领域变为相对独立的、封闭的私人领域,同时家务的料理失去了它的公共性质,变成了一种私人的事务,妻子则成为主要的家庭女仆,被排斥在社会公共领域之外。恩格斯认为这种空间的隔离实质上是一种历史的产物,并且对女性从属地位的形成有功能上的作用。在早期共产制家庭中,女性被委托料理家务,这个时期的女性劳动具有公共性,和男子获取食物同样属于公共服务,因此也就没有社会地位的高低之分。恩格斯指出,由于劳动效率的提高致使劳动产出差别加大,男女两性经济地位发生较大变化。丈夫作为家庭最大的贡献者攫取家庭的统治权,而且改变了传统的财产继承权。父亲在家族内规定氏族男性成员的子女留在本氏族内,而女性成员的子女应该离开本氏族,转到他们父亲氏族的时候,按父系的继承权就真正确立。当然,这种新的家庭秩序中女性处于被统治地位,生育确凿无疑的出自一定父亲的子女,以便确定父亲的财产继承权成了女性在家庭和社会中的首要任务。恩格斯说,“母权制被推翻,乃是女性的具有世界历史意义的失败。” 〔3〕女性在家庭和社会中的地位让位于能提高更多劳动产品的男性,开始沦为生殖机器和男性奴役的对象,而男性则依据手中的经济权力来建立具有男权特点的家庭和社会秩序,人类由此开启了性别不平等时代。

两性地位不平等的产生是人类历史上的一次革命性的变化,使人类家庭伦理关系和制度发生深刻变化。正如恩格斯所说,个体婚制虽然是一个伟大的历史性进步,是文明社会的细胞形态,但它仍然包含着文明社会充分发展的对立和矛盾。个体婚制发展的结果,也是伴随着杂婚制及其极端形式卖淫的婚姻制度,对现有家庭秩序的稳定造成干扰,女性的家庭空间也不断被侵略。当然,这种家庭秩序的建立是男性在家庭中维护和确保继承制度的实现。在新的家庭秩序中,男性为了保证妇女的绝对忠诚,加强对妇女的控制,建立了约束女性的制度、道德等因素,这些都和女性的从属地位紧密相联。恩格斯认为,一夫一妻制的男女地位的不平等不以自然条件为基础,而是以经济条件为基础的,这种婚姻制度建立在女子对男子的经济依赖之上,并不是个人性爱的结果。恩格斯指出,专偶制实质上只对女性而言是成立的,对男性的约束力极小,丈夫依然允许破坏夫妻忠诚、解除婚约,可以随意纳女奴隶为妾,并且在婚姻之外发生性交关系,妻子却必须保持贞操,不可以随意解除婚约,女性沦为了现实生活中的被奴役者。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恩格斯认为两性地位不平等的产生建立在男性在经济上的主导和统治,而私有制是它产生的基础。关于较为高级的个体婚制中女性地位,恩格斯有一段经典论述:“它是作为女性被男性奴役,作为整个史前时代所未有的两性冲突的宣告而出现的。”〔4〕在这样的家庭中,女性及其子女切实成为男性的依附品 ,妻子是把身体一次性出卖为奴隶,在家庭中仅承担着从事家务劳动和生育后代的职责,而子女则扮演着保护和继承男性私有财产的角色。真正的婚姻自由,只有在消灭了资本主义生产和它所造成的财产的私有关系后即实现女性应有地位的复归后才能真正实现。

三、婚姻自由时期——共产主义社会女性地位的复归

对于男女地位平等的实现,西方女性主义者弗雷泽认为在于和女性相关的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对立消解,使女性像男性一样充分参与工作。在她看来,性别被理解为生产方式的一部分,但最终是以使群体差异的模糊为方式,但弗雷泽没有认识到男女在身体上的“天然特权”差异的客观性,即男女在身体结构上存在无法消除的差别,所以这种实现方式只能是缺少现实性的幻想。恩格斯认为,在社会发展中,私有制虽具有巨大的进步意义,对社会产生过巨大推动作用,同时这种进步是具有历史局限性,即性别不平等的产生源自生产资料私有制的存在。因此,恩格斯认为,女性解放的前提条件在于女性参与社会生产劳动,重回社会公共领域,才能获得和男性同样的社会地位和社会权力。当然,女性重回公共领域必然以生产资料转归公有为基础,只有整个社会实现“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私人家务以及孩子的抚养和教育才能成为公共事务。因此,在生产资料私有制消失后,在经济上破除对男子的附属关系,女性才能从性别不平等中解放出来,理想婚姻才能成为现实。恩格斯认为,这个时期的女性在婚配中只考虑爱情,不再从经济因素出发去考虑如何选择配偶,真正实现婚姻与爱情的统一。在物质财富极大丰富的共产主义社会里,任何一个社会成员都有同等的机会获得最大的自由发展的权利,男女社会地位实现彻底平等,理想中的社会公平正义也得到实现。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对女性赋予较多的角色和职能,但是女性仍然无力动摇男性对社会关系的控制,也即是说女性仍然是生活在男性主导的社会中。以就业来看,女性在就业当中仍然受到不应有的歧视,社会生产中需要能有较高劳动效率的男性,大部分社会空间被男性占有,也因此社会资源被男性控制和利用。女性受生育之累不能和男性有同样的竞争平台,这也就加剧了女性在社会生活中对男性的依赖性。所以在物质文明相当发达的今天,女性在择偶过程中很大程度上以男性经济收入水平为标准。可见,现阶段女性地位仍然受制于生产力发展水平,受制于私有制的存在。正如恩格斯所说,改变女性社会地位的根本途径只能依靠大力发展生产力,创造更多物质财富,才能为实现女性应有地位的复归打下物质基础。在一个公平和正义的社会中,性别平等理应成为其中的应有之义和一个不可或缺的维度。基于此,恩格斯对女性地位变迁的剖析及性别平等的构想,对于解决当前社会中存在的性别不平等问题有较大的指导意义。

〔参 考 文 献〕

〔1〕 〔2〕 〔3〕 〔4〕 〔5〕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

〔責任编辑:谭文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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