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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业保险的研究

2015-05-30郭梦然

东方教育 2015年6期
关键词:农业保险

郭梦然

【摘要】农业保险作为一种市场化风险转移和应对的机制,能够稳定农民的生话水平,保障农业生产,有利于减轻政府财政负担。自 9 0 年代初以来,作为对农业的一个重要屏障 和支持农业发展的制度安排,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处于停滞不前、日益萎缩 的尴尬局面。对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走出困境,恢复活力的发展思路,作者提出一点拙见,以供探讨

【关键词】农业保险;准公共物品;农业保险融资体系

一、农业保险涵义

农业保险是对农业的生产对象因遭受自然灾害受到损失而给子补偿的一种方式,是降低农业风险的有效手段。农业保险作为一种市场化的风险转移和损失分摊方式,在分散农业风险、补偿农业损失、提高农业生产能力和促进农民增收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是政府保护农业生产,缓解农民收入波动,稳定农村经济乃至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有效工具之一,具有社会其他经济机制所不可丰替代的作用和功能,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二、我国农业保险融资面临的问题

(一)农户自身的融资渠道匮乏、资金有限。

我国农业保险的需求较低,究其原因农民资金有限,融资能力差。一方面农民的收入水平过低是农业保险发展的制约因素。农民收入过低,增民幅度过慢,从货币需求的角度来看,农民必然把有限收入投入到满足基本生活的生存需求上,而无力顾及保障需求和投资需求。另一方面,农业保险费率过高。在收入有限的制约下,农险费率过高加重了消费低的程度。由于农业保险经营具有高风险的特征,使其高损失率和高费用率。

(二)保险公司农业保险融资困难

首先,农业保险经营风险高,不利于财务稳定。农业风险由于其时间和空间的高度相关性,一旦发生可能会在短时间内使大量的保险标的同时发生灾害事故,遭受巨灾损失。而且,农业保险经营中还存在严重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其次,保险公司追求商业利润的日标难以实现。由于商业保险公司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其最终经营日标。高利润险种的存在加速了农险资金的转移。

三、我国农业保险发展困境的深层根源——福利经济学视角的分析

(一)农业保险的准公共物品属性分析

在福利经济学中,根据是否同时具有排他性和竞争性,将物品或产品分为私人物品、公共物品、自然垄断物品和共有资源物品。农业保险准公共物品特性,公共物品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特点,而私人物品则具有竞争性和排他性的特点。但还有一部分物品介于两者之间,具有不完全的竞争性或不完全的排他性,农业保险就是其中一种,农业保产品险在消费上具有不完全竞争性而受益上又具有不完全排他性,另外,参与农业保险会带来很大的社会效益,属于倾向于公共物品的准公共物品。一般的商业保险大多属于私人物品,投保人付出保费换取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障,转嫁个人风险。而农业保险与其他的商业保险不同,农业保险产品具有规律性的经营方式且其收益具有外部性,在购买农业保险时,很多农民容易产生“搭便车”现象,使农业保险的销售加大了难度。

(二)农业保险的外部性分析

外部性是一个经济主体的行为对另一个经济主体的利益所产生的效应,而这种效应没有通过货币或市场交易体现出来。外部性有正、负之分。正外部性是将利益外溢给社会的行为与活动,对全体社会成员提供和产生了巨大的经济利益。负外部性是指将成本附加给社会的行为与活动。

正如上面所分析的,农业保险是一种准公共物品,它具有外部性,且具有正外部性。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农业稳定,受益者是整个社会;农业歉收,受损的会波及全社会的每个成员。农民缴纳保费购买农业保险,不仅能保障自己生产生活和收入稳定,而且还发挥着保证农业再生产顺利进行和稳定国民经济的作用,使全体社会成员享受农业稳定、农产品价格低廉的好处。因而,农业保险是一种具有正外部性的准公共产品,它的正外部性体现在农民对农业保险的“消费”(或需求)与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的“生产”(或供给)两方面。对于农业保险的投保人即农民而言,购买农业保险所得的个人利益小于其为整个社会所提供的利益总量;对于农业保险的经营者保险公司而言,提供农业保险所得的个人利益小于其供给成本。农业保险出现了购买和供给双重的正外部性,而社会其他成员末支付任何费用,却享受着农业稳定、农产品价格低廉和国民经济稳定的益处。农业保险的购买者和供给者成本--利益失衡,从而缩小了农业保险的供给和需求规模,使其小于社会最佳规模,造成市场失效。正是这种供给和需求的双重正外部性,导致农业保险“需求不足,供给有限”。

(三)农业保险”消费” 的正外部性与”有效需求不足” 之分析

农业保险”消费” 的正外部性表现于利益外溢,即作为投保人的农民投保后,农业保险所提供的一部分利益由投保农民直接享有,如保证农民生产生活和收入稳定,但另一部分利益则由农民以外的全体社会成员享有,如农业保险使农民生产的风险成本降低,生产规模扩大,农产品价格低廉。农民进行农业保险”消费”,利益外溢使边际私人收益小于边际社会效益,从而导致正外部性产生。

四、我国农业保险走出困境设想

为了解决农业保险的困境,必须建立一个强有力的体系,保障农业保险的作用得以完全的发挥,进而促进我国农业的发展,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一)保证政府的融资支出

健全法制法规体系:尽快立法以保障农业政策的执行和促进农业保险的发展,并以法律的形式对农业保险具体的目的、目标、准公共物品的定位予以确立,其融资保障范围、保障水平、税收规定、资金的筹集和运用等都应进行详细而明确地规范,这样才能使农业保险的融资能够依法实施。制定相关优惠政策并保证贯彻实施

农民的收入水平是提高农业保险有效需求的根本因素。如果农民连温饱问题都未解决,农民就不会购买农业保险,何况农业保险的价格还要远远高于普通财产保险因此,要想把对农业保险的潜在需求变成有效需求,最根本的途径就是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

(二)拓展农业保险公司的融资渠道

再保险可提供专项再保险保障和支持除常规风险保障,也可以规避巨灾和巨额风险,保障资金融通,保障了农业保险的稳定持续经营。推动巨灾风险证券化

巨灾风险证券化的实质是借助证券工具从资本市场获取大量资金,并通过将风险转移至资本市场的方式扩大承保能力。其主要功能不仅在于风险转移,更重于风险融资。这样做不仅可以解决承保巨灾风险资金短缺的问题,增强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而且能够将传统意义上不可保的风险通过证券市场进行转移,扩大保险经营范围,既可满足投保人风险转嫁需求,又可满足资本市场投资人的投资需求。

(三)农业保险运作模式、发展机制的创新,构建新型的符合我国国情的农业保险运作模式和发展机制农业保险是一种政策(既是一种产业政策,也是一种社会政策),也是一种制度的创新。从国内外发展实践来看,农业保险有多种可选择的制度模式:可以继续采用现在这种政府支持下的商业性保险的模式,对农业风险基本上仍采取以传统方法为主的管理方式和政策;也可以重新建立一种政府主导下的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模式,全面采用现代风险管理手段管理农业风险。对于后者又有四种可供选择的组织经营模式,即政府主办下的政策性保险经营模式、政府支持下的合作社经营模式、政府支持下的相互保险公司经营模式和政府主导下的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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