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判断方法探讨
2015-05-30李文红
中国知识产权 2015年6期
李文红
一、案情简介
2012年11月19日,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下称苹果公司)针对本专利权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下称专利复审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于2013年9月3日作出第2130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下称第21307号决定),维持本专利全部有效。苹果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随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第21307号后决定。苹果公司遂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
2015年4月21日,北京高院对苹果公司诉专利复审委、上海智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智臻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上诉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判决撤销北京一中院(2014)一中知行初字第184号行政判决;撤销专利复审委第21307号决定;要求专利复审委对涉案发明专利权重新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此案中,苹果公司提出了本专利说明书未充分公开5个技术手段的主张。对于其中的4个技术手段,二审判决与一审判决的观点基本相同:均认为其中的三个技术手段(如何区分格式化语句与自然语句、如何实现精确搜索功能、如何检索对话数据库以获得拟人化聊天信息)已被本专利说明书充分公开;一个技术手段(网络学习扩充对话数据库)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实现的,并且认为由于网络学习扩充对话数据库不是本专利必不可少的技术内容,因此本专利说明书未记载相关的具体技术手段不导致其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二审判决和一审判决主要的分歧在于:“游戏功能”是否本专利必不可少的技术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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