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新闻侵犯名誉权案件中媒体的核实义务
2015-05-30张鸿霞
中国广播 2015年6期
张鸿霞
【摘 要】是否尽到核实义务,是新闻侵犯名誉权诉讼中判断媒体是否具有过错、是否承担责任的重要依据。但媒体尽到怎样的核实义务即可因无过错而免责,关于这一点法律或行业规范并没有具体规定。本文认为,应从多源核实,尤其是向被批评报道当事人本人核实;不歪曲改变事实,不改动和摆拍新闻图片或视频;语言、文字、图片等书面核对准确三个方面尽到媒体的具体核实义务。
【关键词】新闻 侵权 名誉权 媒体 核实义务
【中图分类号】G212 【文献标识码】A
本文所称的新闻侵犯名誉权,指新闻机构或从业人员通过新闻作品损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①。
核实作为新闻工作者的一项基本义务,在世界新闻行业中得到普遍的认同。如2000年美国广播电视新闻主任协会明尼苏达会议上通过的《道德和职业行为准则》规定:“职业电子新闻工作者应做到持续不断地追求真相。”②德国汉堡州《新闻法》第六条规定:“在出版发行前新闻界有责任核实文章的内容,其中包括核实材料的出处、内容的真实性。”③一些国际公约也有类似规定,如1971年于德国慕尼黑通过的《新闻记者权利和责任国际宣言》指出记者必须“尊重事实,无论这会给自己带来什么结果,因为公众有知道真相的权利”。
我国也将核实责任作为新闻从业人员的基本义务加以规定。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下达(民)复(1988)11号批复:“报刊社对要发表的稿件,应负责审查核实。”这曾经是法院在审理新闻侵权纠纷时推定新闻单位对自己发表的侵权新闻负有过错责任的主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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