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融资性担保机构的两项准备金的会计处理和税务政策
2015-05-30张艳军
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上旬刊 2015年6期
张艳军
摘 要:随着融资性担保行业的快速发展,担保机构数量迅速增加,涉及担保机构计提各项准备金的现行政策主要有《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企业会计准则》、《担保行业会计核算办法》等,本人就担保公司两项准备金的计提、使用以及税务的相关规定就经验进行分析。
关键词: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会计处理;税务政策
随着融资性担保行业的快速发展,担保机构数量迅速增加,涉及担保机构计提各项准备金的现行政策主要有《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企业会计准则》、《担保行业会计核算办法》等,但由于相关法规的明确性不够 各担保公司的实际操作方法迥异, 现本人就担保公司两项准备金的计提、使用以及税务的相关规定就经验 分析如下,不当之处,欢迎指正。
1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担保赔偿准备金的计提
1.1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为承担未到期责任而提取的准备金。 担保机构以管理资金风险价值为主,担保业务属于远期交易,担保费收入确认后所担保义务随即履行, 担保风险将随着担保业务周期的完成在当期和以后期间逐步释放或显现。如果将当期收入全部计入损益,那么在以后期间发生的风险将没有偿付来源,造成担保风险成本与收入的不匹配。未到期责任准备是针对担保项目的未到期的责任和担保期间相对应而计提的准备金,体现了谨慎性原则和配比性原则,实质上为保费收入的递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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