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乱丢垃圾就该依法罚款

2015-05-30成言

环境 2015年6期
关键词:乱丢垃圾罚款定点

成言

近日,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根据《规定》,单位和个人应该“定时定点”投放生活垃圾,违者个人最高罚200元,单位最高罚5万元。

对此,一些人认为“罚款作用有限,应当教育为主”“调查取证难、执法人员少,罚款难以落地”“国民环境意识还不高,罚款不适合国情”“垃圾分类不方便,分好类的垃圾到头来又混在一起”,等等。

笔者认为,上述观点是继续努力做好垃圾分类工作的考虑因素,但绝不能成为对乱丢垃圾不罚款的说辞或借口。对乱丢垃圾依法罚款,目的除了有效解决“垃圾围城”环境问题外,更重要的意义在于,此举不啻于一场全民的法制教育,从每个人每天的身边小事做起,增强公众法治意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日前在浙江考察所言,“使人民群众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要保证“定时定点”垃圾投放的顺利推广,真正开始处罚是关键。笔者居住地附近就有一个“定时定点”垃圾投放点,大多数人都能做到“定时定点”投放垃圾,但总有个别人就是不愿多走几步,在几处地方随时可见丢弃的垃圾,对这些不自觉的人确有必要依法罚款,也绝不会因此“伤害”大多数。

罚款当然不是目的,罚款本身就是一种教育方式。不论是图方便省事的心理,还是“破窗效应”下的失范感染,抑或“公地悲剧”下的集体无意识,乱扔垃圾成为久治不愈的“顽疾”,既折射了当前国民环境意识还不高的现状,也凸显了人们普遍存在的“法不责众”的心理。而且,对于此类量大、面广、程度轻微的失范行为的治理(包括“中国式”过马路、公共场所吸烟等等),一说到依法处罚,总有不少人认为不适合国情,难以实施。这些做法和想法都是法治意识缺失的表现,必须用强化法律责任的手段来纠正。新加坡、香港等地的实践证明,依法罚款是社会治理一种行之有效的手段。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形势下,应当理直气壮、大张旗鼓地用好这种手段,用法治的途径加快推进各项工作的进展,用法治的渠道有效破解各类“老大难”问题。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只有坚持严格执法,做到令行禁止,法律才能发挥治国重器的作用,全社会才能形成对法律的尊崇和敬畏。乱丢垃圾罚款并非广州开出“先河”,一些地区及其他部分领域如控烟“虎头蛇尾、最后不了了之”的经历表明,要做好此事实属不易。各方面应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城管应进一步提高执法水平,等等。当然,垃圾分类回收处理作为一项系统工程,还要做好源头控制、投放点的设置、垃圾运输、后期处理等各项工作,多管齐下,共同把好事做好,做到服务于民,取信于民。

我们期待,对乱丢垃圾依法罚款,能实现广州依法推进垃圾处理工作的破局,更希望以此为契机,进一步推动法治社会建设,让法治真正成为广州市民日常行为方式和生活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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