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制药在美维C反垄断案对我国企业海外应诉的启示
2015-05-30蒋志增
中国集体经济 2015年6期
关键词:法律
蒋志增
摘要:文章回顾了2005~2013年华北制药维生素C产品在美反垄断案件长达8年的审理情况,从经济学角度对该案例进行了分析,得出的结论对于我国有国际业务的出口型企业具有借鉴和指导意义。
关键词:华北制药;反垄断;法律;经济学
一、引言
2005年4月1日,我国商务部在网站披露: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于2005年3月30日公开披露,维尔康(华药集团)、维生药业(石药集团)、江山制药(华源集团)、东北制药等我国四大维生素C巨头在海外遭遇反垄断诉讼,两家美国制药企业向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旧金山地区高等法院提出反垄断申诉,表示要向中国企业索取3倍的损害赔偿及其他辅助赔偿。
美国当地时间2013年3月14日,纽约东区联邦一审法院对维生素C反垄断案做出决定,认为原告所指控的河北维尔康制药有限公司和华北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操控维生素C产品负有相关法律责任。陪审团认为维尔康操纵VC涨价,裁决维尔康赔偿原告5410万美元。原告要求中国被告企业根据美国反垄断法支付3倍于损害金额的赔偿,而1.6亿美元赔偿金相当于华北制药2011年净利润的8倍,约合10.087亿元人民币。本案其他涉案中国公司江苏江山制药、东北制药、石药集团在庭审陪审团裁决前已先后与原告达成和解,向原告支付了约3400万美元的和解赔偿金。其中,石药集团附属维生素制药与原告达成和解金额高达2250万美元。
华北制药在美国维生素C反垄断案历经8年,宣判结果如果实施,不仅对华北制药公司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同时也会重创我国的维生素C产品出口,但是从该案件的宣判始末,以及中美双方的博弈过程中,我国企业可以吸取到很多有用的经验和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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