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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器官移植中的自我决定权与国家义务分析

2015-05-30孙勤舟

健康之路(医药研究) 2015年6期

孙勤舟

【摘要】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进步,器官移植技术在患者的治疗过程中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应用。器官的移植关系到供体和受体的生命健康,在处置的过程中需要格外注重自我决定权,体现尊严的正当性。而人又是社会同共体的一部分,自我决定权会因为外部的原因受到限制。本文通过对人体器官移植的自我决定权进行分析,强调国家的器官给付义务,针对器官移植中涉及的法律問题做出了详细探讨。

【关键词】人体器官移植;自我决定权;国家义务

【中图分类号】R-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1-8801(2015)06-0205-02

20世纪以来医学界最伟大的技术成果之一是成功的实现了人体器官移植,其在取得了巨大的医学进步同时又带来了新的问题。

一、自我决定权和人体器官移植的概念

(一)自我决定权的概念

自我决定权是为了保护权利人的意志和人格尊严。最初自我决定权并不属于民法的内容,而是属于哲学和宪法的概念,是指个体按照自己的意愿行使自己的权利避免受到外界的干扰,是一种相对独立的权利。其中的包含对于生命、身体、健康等的决定、塑造和发展的权利,使得人格发展的价值得以确立[1]。

移植器官中的自我决定权不仅是对供体而言的,受体同样享有自我决定权中的精神自由权。对于供体而言就是自愿为他人提供捐献自身的器官,对受体而言就是自主决定愿不愿意接受供体提供的器官。无论是供体还是受体都有权利主张自己的自我决定权。

(二)人体器官移植的概念

人体器官移植就是从捐献人(即供体)的人体中摘取全部或部分器官,并将供体的器官植入接收人(即受体)的身体,为受体所用取代受体中的病损器官[2]。

二、自我决定权行使的边界

在器官移植的过程自我决定权的行使并不是完全凭借个人的自愿就可以进行捐赠的,其中也有一定的限制的。

(一)器官移植中捐献程度的限制

捐献者的捐献行为虽然是出于捐献者的自身意愿,并受到自主决定权的保护。但在捐献的过程中,对捐献的程度有一定要求,捐献的目的是救助他人,通过替换病损的器官使生命得以延续。因此捐献者必须保证捐献的程度不危害到自己的健康状况[3]。必须要保证在活体摘除器官的时候,对活体的生命健康不受较大的危害,这一点各国的刑法理论中均有明确的规定。器官移植是为了救助病患,如果以损害捐献者的生命健康为代价,那么也就失去了器官移植的意义。

(二)器官移植中权限限制

虽然自我决定权是对个人意志的保护,但并不是无限制的表达个人意志,在自我决定权行使的过程中也有一定的权限限制。

第一,行使权力时,必须对自身的生命负责,特别是涉及到生命权时,必须得格外谨慎。比如说,公民的自杀行为虽然也是自我决定权的展现,但是这个行为已经与生命权相冲突,当这种现象发生时,国家的医疗机构还是会开展积极地救援。这并不是说不尊重个人意志的表达,也不是自我决定权的行使不能得到保护,而是因为当自我决定权的行使的前提是保护好自身的生命权。当然也有例外,如极重病人员,在清醒的情况下做出明确要求安乐死时,这种特殊的自我决定权。

第二,行使权力时,不能与社会公共利益相冲突,如果为了行使个人的权利而损害更多人的利益,这显然违背道德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在我国相关的民事法律规定中明确表明,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时必须要把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中的公共利益视为基本原则。器官移植必须在不违背伦理道德的前提下进行,是一种出于对生命的尊重而采取的救助行为。而器官买卖行为是明令禁止的,其破坏了器官移植的理念,而多数人无奈才选择买卖器官的这条路,也根本谈不上是真实自我意志的表达。器官移植的过程中如果参杂了买卖关系,很容易导致医患关系的紧张。甚至滋生犯罪,受到刑法追究。

(三)主体能力的限制

自我决定权的行使和主体能力应该密切相关,必须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才可以行使这项权利。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虽然具备了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但是却不能行使自我决定权。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就更不能行使自我决定权了。

三、国家怎么样履行器官给付的义务

目前等待器官移植的受体远远大于提供器官移植的供体,据调查大约仅有百分之一的人有机会接受器官移植的手术,器官的供求关系极为不平衡,为了保证实现更多人的利益,国家给付义务显得尤为重要,国家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可以履行器官给付义务:

(一)完善法规,建立器官信息的统一管理和公平分配机制

为了能救助更多的病患者,让有限的器官资源得到最大的利用化,国家必须严格控制器官的信息资料,对所有捐献者和志愿者的信息进行系统的分类,借助互联网技术,让器官的信息共享,来提高配型的成功率,对器官进行公平的分类。由于供求关系的严重失衡,需求严重大于供应,这时候更应该履行国家的义务,让器官资源得到较为公平的分配。

国家应根据器官移植工作的现状,及时调整和完善现有的法规及各种配套实施细则,才能使捐献和移植工作有法可依。

(二)加大对医疗机构器官移植临床应用及科研的投入

目前我国能够胜任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十分有限,在移植技术的创新上相对滞后,在应用层面与欧美发达国家的差距仍然很大。如何安全摘取供体器官、高效利用,以及减少排斥反应等高尖端问题,有待国家加大科研投入支持,并通过在临床实践中不断反馈修正后,才能逐渐得以解决。在科研方面,持续研究开发人造人工器官替代活体器官。

(三)激励公民进行器官捐献

加大宣传力度,让更多的人意识到生命的可贵,提高公民主动捐献的意识。舆论正确引导宣传,增强提升民众对器官移植及捐献的认可和理解。创立基金和保险机制,在法律框架内对捐献者进行补偿或提供医疗救助。

结语:自我决定权与国家义务在人体器官移植中起到相辅相成的作用。自我决定权是自身意志的表达,而国家义务是进一步的完善自我决定权中存在的缺陷和不足,两者的有机结合才给器官移植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支持。

参考文献:

[1]韩大元,于文豪.论人体器官移植中的自我决定权与国家义务.法学评论[J],2011(3).

[2]余能斌,涂文.论人体器官移植的现代民法理论基础.中国法学[J],2003(6):57-62.

[3]管乐.浅析器官捐献中的自我决定权.吉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J],2013(3):129-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