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浅谈公民个人信息保护

2015-05-30范若珊曾皖宁陈霞

东方教育 2015年8期
关键词:个人资料知情权隐私权

范若珊 曾皖宁 陈霞

【摘要】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一直是一个不为人所关注的问题,相关立法和理论研究都远远落后于世界发达国家。随着计算机的普及,我国信息化的步伐逐步加快,公民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日益凸显。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调查发现,社会上出现了大量兜售房主信息、股民信息、车主信息、患者信息的现象,并形成了一个新的产业。公民个人信息频繁遭受侵犯,给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留下隐患。国家以先刑后民的方式介入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反映了国家打击此类犯罪、保护人民的坚定决心。

为了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条能够准确、顺利实施,保证立法目的的实现,有必要对第七条规定的内容进行深入的研究和分析。刑法的准确、顺利实施离不开相关民事制度的支持,而我国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因此,逐步完善我国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保护制度,以期实现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全面保护。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相关概念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

由于刑法修正案(七)未对“公民个人信息”定义,导致司法实践中对是否侵犯“公民个人信息”难以认定。笔者认为,所谓“公民个人信息”,是指包括姓名、职业、职务、年龄、婚姻状况、学历、专业资格、工作经历、家庭住址、电话号码、信用卡号码、指纹、网上登录账号和密码,以及个人私生活等单独或结合后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的信息。

(二)隐私权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项人格权。隐私权具有如下特征:1、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2、隐私权的客体包括私人活动、个人信息和个人领域。3、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受公共利益的限制

二、我国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现状

1.台湾地区

我国台湾“资料法”第五章“刑罚”第33条规定了“公务员”职务中“以营利为目的”侵害个人资料行为,并造成他人损害时,该侵害个人资料行为构成犯罪行为,处以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4万元以下罚金。

2.香港地区

香港地区法律受英美法的影響,具有鲜明的英美法立法特点,其关于个人资料保护方面的立法主要是《个人资料(隐私)条例》,条例中明确规定了除非获得资料本人的同意,否则个人资料只可用于收集资料时所表明的用途或与直接有关的用途;须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保障个人资料免受未获准许的查阅、处理、删除或其他方法使用。当事人对违反该条例的行为有权向专员投诉,受到损害的有权向该资料使用者请求补偿,以及任何资料使用者无合理辩解而违反本条例下的任何规定,一经定罪,可处罚款及监禁。

3.大陆

从目前我国大陆对隐私权的保护立法来看,实际上是实行间接保护,主要规定在宪法、刑法、诉讼法、行政法和民法等法律中,但隐私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应当规定在《民法》中。由于我国民事法律研究起步较晚,至今还没有一部完整的民法典,对人格权的研究比较薄弱。而且隐私权历来与阴私权相混淆,在中国特有文化的影响下,其保护的程度与方法没有受到立法者的重视,在我国的私法领域的成文法中,没有明确的提出对隐私权进行保护,仅仅是在司法实践中,以司法解释来规定和保护隐私权,这是我国民事立法的一个缺陷,也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公民个人信息侵害问题

根据一项权威的调查显示,电信机构、招聘网站和猎头公司、各类中介机构拥有并泄露了大量的个人信息;一些商家或个人通过问卷调查、网络注册、会员登记等方式收集用户信息;消费者在就医、求职、买车、买房、买保险或办理各种会员卡、优惠卡或银行卡时的信息被收集;甚至网络登录申请邮箱、注册进入聊天室或游戏厅、名片代印机构等都会接触到大量的个人信息,这些机构收集信息时都以合法的理由进行,但通过非法的渠道销售或泄露,从而将个人信息暴露在世人面前。侵害后果严重,造成恶劣影响。个人信息被侵害后,往往因为被滥用从而给信息主体带来不同程度的负面影响,轻者丢失工作、家庭破裂,重者人身安全直接受到威胁。“2009年央视3?15晚会揭秘了个人信息被出售或被人盗取后牟取暴利的链条”,这一现象几年来不但没有得到有效遏止,反而愈演愈烈,使诚信缺失在社会进一步蔓延,人人自危,彼此之间无法产生信任,极大地提高了社会交际成本,阻碍了社会的进步,这绝非危言耸听。无处不在的个人信息泄露引起人们的恐慌,引发社会安全心理的溃堤。

四、我国个人信息保护完善对策

1、明确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内容与范围。要想使隐私权受到充分、全面的保护,就要明确隐私权保护的内容与范围,这是对隐私权是否被侵害的界定,使公民知道、了解隐私权的内容与范围,减少隐私权的侵害,同时又为被侵害人寻求救济提供了明确的目的和方向,以充分保护其权利。

2、明确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关系。知情权是一项公众权利,是指公民有权知道其应该知道的信息资料,包括政治知情权,社会知情权、个人信息知情权等等。在这里就会发生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既有打着隐私权的旗号,剥夺公众的知情权;又有以知情权为幌子,侵犯他人隐私权。尤其是官员及社会公众人物,最容易受到此类干扰。笔者认为,公众人物应当对社会有一定程度的公开,但其基本的隐私权还是应当被保护,比如其住宅不受非法侵入或侵扰;私生活不受监视;通讯秘密与自由及其它与社会政治和公共利益完全无关的个人事务等。对于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个人认为在处理上应当本着以下原则来处理,一是个人利益服从公共利益原则。当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共利益为最高利益标准。二是权利协调原则。当权利产生冲突时,双方可以协调解决,或以牺牲最小利益来使损害减到最低。三是尊重人格尊严。当隐私权涉及到人格尊严时,应当保护相关人员的人格尊严,而不能以知情权去侵犯当事人的人格尊严。

3、对情严重进行考量

对于何谓情节严重的考量,应当在参考与本罪具有等值性法益的犯罪基础上进行。本罪置于侵犯公民人身权民主权利的客体之内,并位于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之后,因此,它的情节危害性与上述各罪具有相当性,可以考虑将多次侵害个人信息、滥用个人信息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给被害人造成人身伤害、重大财产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致使某一领域的社会秩序混乱以及其他给国家、社会和人民造成重大利益损失的行为认定为情节严重,使司法工作人员在适用本罪时有具体的参考标准,而且,需要注意的是,“‘情节严重中的情节,不是指特定的某一方面的情节,而是指任何一个方面的情节,只要有一方面情节严重,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就达到了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应构成犯罪。”

在资讯高度发达的信息社会,人们不可能做与世隔绝的隐士,离开各种通信工具,正常的生活将难以为继。频繁地与外界交往,个人信息经常遭遇泄露,已成为现代社会的共同烦恼。刑法的“亮剑”,为个人信息的保护提供了最坚实的保障。但是,刑法单枪匹马的作战,容易陷入孤立无援的境地,实在难为个人信息的保护提供严密的恢恢法网,在刑法即将发挥重要作用的同时,企盼构筑起民事、行政、刑事立体化的规范体系,使社会在畅享信息便捷优势的同时,不再为信息安全问题而瞻前顾后,实现个人信息的合法收集、有序流动、合理利用的局面。

猜你喜欢

个人资料知情权隐私权
股东知情权的法律保护
纳税人隐私权的确立、限制与保护
妈妈,请把隐私权还给我
谷歌尊重雕像“隐私权”的启示
俄罗斯个人资料法研究
读者调查表
《旅游休闲》读者调查表
“致命”隐瞒的背后——艾滋病患者隐私权及其伴侣的知情权如何兼顾
为维护公众知情权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大数据时代个人资料隐私权的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