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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模式窥探

2015-05-30刘勃

环球市场信息导报 2015年8期
关键词:金融市场依法权益

刘勃

随着金融市场的蓬勃发展,许多国家着眼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模式的探究。本文首先从概念角度探索了消费者和消费者权益的定义,然后展开讲了消费者依法享有安全权、真情知悉权、金融隐私权等合法权益,又剖析了美日两个金融大国所尝试的综合立法和立法先导型两个模式,最后提出我国应不断完善现存机制体系,不断维护消费者权益。

目前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维护消费者权益的主要依据,但由于金融市场变化速度快、人们维权意识不够导致我国消费者的权益没有受到有效、全面的保护,这就需要人们不断增加维权意识,同时研究西方的先进模式,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进行体制和法律上的创新,通过法律手段有效维护消费者权益。

消费者权益保护概述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第2条规定,将消费者定义为“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规定的,受其他法律、法规保护。”这一规定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主要对象做出了明确界定,本文也将围绕“消费者”这一主体进行讨论。

消费者权益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以维护市场秩序为目的,在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有偿获得服务的时候,其后一段时间内有权享有的权益。从法律上而言,它以自然人的民事权利为依据,消费者向市场上有关经营者、政府机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主张的权益的总和。

金融消费的形式主要包括传统金融消费、特别金融消费、金融衍生产品消费三个类比。其中传统金融消费主要包括存款、贷款等;特别金融消费主要以保险、证券、信托为主;而金融衍生产品消费主要以金融远期、期货、期权、市场交换等消费活动。

而目前关于金融消费者的定义各有不同,有的派别认为金融消费者是频繁活动在金融市场上,购买金融产品、金融服务的自然人。有的派别则认为金融消费者是以满足个人生活需要为目的,购买金融机构提供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自然人,是对金融资产的投资。还有的派别则认为金融投资者是那些因不熟悉金融专业知识所以在金融消费中处于弱势地位,但活跃于金融市场上使用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的行为对象。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内容

金融消费者依法享有安全权。我国法律明确规定,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使用金融产品、接受金融服务等进行金融投资时依法享有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权。安全权主要是指人身安全权和财产安全权,人身安全权一般鲜有发生,只要注意去正规的金融市场中购买合法的、正规的金融产品,不要购买非正规消费市场中非正规的产品,谨防上当受骗。而相比于人身安全权,财产安全权则更容易受侵犯,比如由于金融信息不平等、不熟悉了解金融产品的特性、银行在结算过程中少计利息、少计保险赔偿金等原因使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财产遭受损失等。

金融消费者依法享有真情知悉权。目前市场上常出现消费者由于信息不平等使权益遭受侵害的现象,而我国法律中规定金融消费者依法享有了解购买、使用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益,只有将真情知悉权真实全面的落实到现实情况中,金融消费者才能在自由的消费市场中做出正确、合理的选择,科学的购买金融产品,从而实现公平交易。

金融消费者依法享有自由选择权。我国金融消费者依法享有自由选择权,自由选择权包括自由选择交易市场,自由选择交易对象,自由选择交易的时间,自由选择可允许的消费方式,自由选择买卖金融产品,消费者可以根据自己的经验、知识以及爱好进行选择,不受任何机构或者个人的非法控制。

金融消费者依法享有依法交易权。消费者对于金融产品的相关知识和法律知识了解有限,常常难以判断金融产品中是否有不公平或属欺诈行为的条例条款,而金融消费者依法享有依法交易权,是指和金融机构公平交易的权益,避免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害。

金融消费者依法享有损害赔偿权。金融消费者是消费者通过正规的操作购买金融产品、使用金融产品、获取服务的时候因金融机构的原因而受到财产或人身安全侵害时,依法享有的索要赔偿的权益。

金融消费者依法享有金融隐私权。在金融市场上购买金融产品或获取服务时,往往需要消费者的基本个人信息其中包括姓名、电话号码、家庭住址以及身份证信息等,还需要消费者的财产信息甚至包括银行卡账号、银行卡密码、财产状况、财产交易流向等私密信息。金融隐私权则特指具有财产利益的信息,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我国金融机构有义务为消费者暴露其个人私密信息,不得非法泄露。

上述几项常见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中最基本的权益是安全权,其他合法权益是对它的合理性延伸,而权益的保障需要金融机构自觉合理的履行义务,提供自由、公平、平等的金融交易市场,政府机关及有关金融机关对金融活动及时、连续、有效的进行监督,消费者自身多多学习金融基本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加强消费者维权意识,消费者维权组织也要扩展活动范围,深化活动力度,对消费者的权益进行有效保护。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模式

立法先导性。顾名思义,立法先导性是将立法作为模式的核心,以法律的手段来维护消费者权益。分业立法模式是分行业经营、分行业监管,在这个基础上总结经济原理和金融危机时期的经验教训,加强立法的力度,不断修改法律法规,组成新的监管机构、立法机构、自律机制、加强消费者的法律意识建设。

美国是世界上最发达的国家,它的金融行业最发达,美国为了维护市场秩序,为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首先实践了分业立法模式。尤其在美国爆发1933年和2008年的金融危机后,美国对金融领域、投资领域的研究越来越多,再次增多了关于金融领域的经验,美国财政部对法律进行不断修改,建立适应现行市场的法律法规,其中包括介绍消费者权益的基本权益和基本义务的;还有一些分工的法律,法律再细化后,将银行法律再细分后,比如取款时保护客户权益不受银行侵犯的法律法规,这些都有效的维护消费者权益。

综合性立法。随世界经济的发展,金融市场上的金融产品不断复杂化,因此很多国家开始采取综合性立法的方式,综合性立法是从消费者角度出发,围绕消费者的所有消费活动全面立法,立法时突破金融市场的地域范围和经营业务的界限,将消费者作为法律的主体,运用综合性立法的方式来有效的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日本这一经济大国最开始实践综合性立法模式,对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提供了新的方式,也引发了人们金融市场改革和法律改革的思潮,日本创新性的设立了《金融商品销售法》这一法律,该法律规定金融机构有说明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义务,金融机构对消费者劝导要适当,与此同时金融机构有民事损害赔偿的义务,该法律对金融机构的相关责任做出了具体的规定,这些构成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三大支柱。

两种模式的经验总结。通过法律模式对金融市场进行整顿主要是靠国家政府机关,是先经过金融危机、金融下行、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总结经验后针对性的进行立法,通过及时的建立新法或者修改法律它能立竿见影的解决问题,但与此同时疏漏多,不全面,要随市场的创新发现新的问题时还要不断修改以解决新的问题。

世界上各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情况不同,同时金融市场的金融产品情况、购买力、各国法律以及群众的法律意识都大不相同,造成了金融机构对消费者保护的力度也不同,而关于消费者保护这一问题要逐渐提上日程,国家通过立法和修改法律的形式不断完善金融体系和金融机构,加强监管力度,金融机构主动维护消费者权益,寻求更多的模式努力维护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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