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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学教育的困境和出路

2015-05-30王帅

东方教育 2015年8期
关键词:法学院法学专业法学

王帅

从规模上看,自1977年法学专业恢复招生以来,我国的法学教育已经获得了繁荣的大发展:法学院系由1977年的8所扩张至如今的600多所,改革开放30年增长了100多倍;法学专业本科在校生达到了30万人左右,30年增长了200多倍①。然而,与法学教育的热度相比,法学专业毕业生的就业却已成为一个老大难的问题,其就业率连续多年位居排行榜的倒数行列。这不禁让我们对法学教育的发展做出反思:如何定位法学教育的性质?如何认识法学教育的困境?又如何寻找突破困境的出路?

一、法学教育的性质

(一)法学教育是一种职业教育

法学教育是一种职业教育,也是一种素质教育。职业教育是指让受教育者获得某种职业或生产劳动所需要的职业知识、技能和职业道德的教育。从法学学科的性质、法律职业自身的特点以及相关从业人员的需求出发,法学教育首先应当提供一种技能——法律工作者必须掌握的对法律规范和法律知识的运用技能。因此,法学教育除了传授基本的理论知识外,更应侧重于实践技能和实际工作能力的培养,并同样以之为教学的基本内容。相应地,与其他社会科学不同的是,法学教育在教学方式上更强调实践性,更强调课堂外的实践和课堂上的模拟,正所谓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须躬行。

当然,我们也必须认识到,法学教育也是一种素质教育。法学院的学生不仅需要掌握基本的职业技能,而且也需要尽可能广地涉猎其他领域的知识,如此才来更好地应对实践办案中越来越复杂的实际情况。所以,法学教育不能固步自封,在巩固学生法学专业基础的同时,更应注意积极拓展学生的知识面,全面提高其综合文化素质,以培养出更适应社会需要的法律人才。

(二)法学教育是一种精英教育

法学教育也是一种精英教育,但又不能脱离生活。从时代的发展来看,精英教育是我国经济社会转型的内在要求。相较哲学、政治学、历史学等其他传统文科专业,法学既是一门学术性很强、理论层次很深的学科,也是一门讲究实用性的学科。从实际工作来看,法律职业涉及对社会纠纷的处理,其工作往往关乎普通人的人身自由和财产安全等基本权利,因此社会也对合格的法律人才提出了较高的要求。正如有学者所言,我国法律人才面临着“两端小,中间大”的尴尬局面,“两端小”形象地反映出了高精尖人才匮乏的现状。②同时考虑到当前我国法学教育已经出现了资源分配不均衡、投入过剩、产出质量低等问题,为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落到实处,开展法学精英教育势在必行。精英教育从质和量两方面对法学教育提出了要求:在质的方面,法学教育的效果体现为法学专业毕业生的水平,因此有必要改进现有的考察方式,并在有条件的情况下设置一定的淘汰率;在量的方面,为保证教育质量,法学院系和法学专业学生的总体规模应在现有基础上予以一定缩减。

二、法学教育的困境

恢复法学专业招生将近四十年来,我国的法学教育无论是规模还是质量都取得举世瞩目的成绩,但如今其发展也面临着很多困境,主要体现为以下几方面:

(一)法学教育规模盲目扩张

法学教育规模的盲目扩张必然会导致教学质量的相应下降,并进而导致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压力的迅速增大,进而降低法学学科的性价比。法学教育规模的扩张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是法学院系数量的激增,如前所述,法学院系由1977年的8所扩张至如今的600多所,改革开放30年增长了100多倍;另一方面是法学专业在校学生数量的激增,法学专业本科在校生达到了30万人左右,30年增长了200多倍③。需要注意到,这种膨胀式的增长是发生在较短的时间内,随着法学院校数量与招生规模的迅速扩大,法律人才的培养也开始出现质量下降的趋势。众多新组建的法学院系实际上并不具备培养优质法律人才的师资力量,由一位教师承担多个部门法的教学工作在很多法学院系已是司空见惯的现象,同时在图书数据、实习机会、硬件设施等教学资源极其有限的前提下,既定的培养目标很难顺利得到实现,这也造成了大量法学专业毕业生不但基础专业知识不够扎实,而且也缺乏司法实践经验和相应的其他社会知识储备。

(二)法学教育产品投放失衡

法学教育的产品就是法学专业的毕业生。虽然法学教育在规模上的极力扩张使得法学专业在校学生的绝对数量获得了呈几何倍数的增长,但就这些毕业生的实际就业情况而言,并非所有地方对法律人才的需求都得到了适当的满足,在不同的地域仍存在產品投放失衡的问题。具体而言,一方面,在我国东部或者广东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已经出现了法学毕业生的相对过剩,表现为法学院毕业生找工作越来越难,找到的工作的工资水平也与毕业生的预期差别越来越大,这一点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一线大城市体现得尤为明显④。另一方面,我国农村或经济相对落后地区很难吸引到足够的法学专业人才,质言之,法学教育还不能满足这些欠发达区域的法治需要。尽管在整体上法律人才的绝对数量已经达到了一个较为可观的规模,但是无论是经济发达地区还是欠发达偏远地区,法学人才的供给和需求都难以达到合适的平衡。

(三)法学教育方式脱离实践

曾有学者将新中国的法学教育划分为三个阶段,并谓之为“三次转型”⑤。然而,实际上不管法学教育的规模、结构、布局如何调整、如何发展,其教学却始终以课堂上的讲授为主要甚至唯一的方式。在社会对法律人才提出越来越多元的素质要求的今天,仅仅依靠课堂上对书本教材的讲解显然已经不能满足社会的需求了。从专业自身的特点出发,作为一门学科,法学知识必须经由实践才能真正为学习者所掌握,且不论实际授课效果,课堂上的讲授所提供的对法学理论知识和相关规范的抽象认识无疑是可以指导实践的,但肯定又不足以使从象牙塔中出来的学生独立动手开展实践。从法学专业学生的就业来看,存在着一种奇怪的现象,随着法学研究层次的提高,毕业生的就业途径反而更窄,即硕士研究生的就业方向不如本科生宽广,博士研究生的就业方向不如硕士研究生宽广。这也从侧面说明了我国的研究生阶段法学教育一定程度上脱离实践,其毕业生往往既没有培养出独立的学术研究能力,不适合从事相关理论研究工作,也缺乏相应的动手实践能力,实际办案经验几乎为零。

(四)法学教育人才管理失调

法学教育在人才方面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师资力量配置不合理、管理不完善。一方面,对于很多新设立的法学院系来说,师资力量薄弱、专业化程度不高是困扰其办学的主要问题之一,硕士生担任讲师或者由一名授课教师承担多门课程的教学任务的情况在很多非传统法学院系中属于司空见惯的情形。另一方面,市场经济的兴起也给法学教育界带来了另一种冲击,随着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程度差距的拉大,各地法学教育者的待遇也随之呈现出较大的差距,中西部地区高校的法学教育者因为待遇问题而发生的人才流失问题已经越来越严重,长此以往,法学教育的均衡格局必将荡然无存。关于对人才的管理,也存在着两个问题。一是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越来越多的法学学者选择“下海”——转行或者兼职做律师,这样的选择在丰富学者司法实务阅历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导致了法学教育者的“分心”。

三、法学教育的出路

我国正处于社会经济迅速发展的转型期,也正处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期,为解决法学教育发展中存在的问题,突破面临的种种困境,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强化法律职业精神教育

法律职业精神是法学教育最重要的任务之一,相较基本的法律知识教育,这种精神气质的培养无疑具有更大的难度,称之为“贵族教育”也不为过。法学院系承担着孕育整个法律职业群体的重要任务,无论是学术型还是职业型的法律人才,最重要的素质都是具备法律职业者的职业伦理与道德。法律人职业伦理是指法律人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或从事与履行职责相关的活动时所应当遵循的道德观念、行为规范和价值理念的总和⑥,是法律职业精神的核心内容。它与法律专业知识和技术紧密相连,是一种特殊的责任伦理。在调整范围上,它主要用以指导、规范法律角色岗位上从事法律活动的法律职业者的言行。在调整内容上,它总是鲜明地体现和表达了法律职业行为的伦理准则、规范及道德心理和习惯。加強法律人职业伦理教育不仅是培养合格的法律人才的基础,而且对于维护法律公正、遏制司法腐败至关重要。

(二)职业教育与素质教育并重

立足于职业教育的法学教育,是指法学院以培养适应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发展要求的职业法律人才为目标,对有志于从事法律实务的人进行科学且严格的职业训练,使他们掌握法律的实践技能及操作技巧,能够娴熟地处理社会当中各种错综复杂的矛盾。以1996年建立以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为目的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和2002年统一国家司法考试为标志,中国法学教育的职业化因素日益增强,成为法学教育的显着趋势。然而,在目前的国情之下,从教育的一般逻辑来说,法学教育也不能走片面法律职业化的单行道,其基本依据是:(1)目前的法学院不仅承担着培养法律专业精英和法律职业人才的任务,同时还肩负普及和提高国民的知识水平、文化素质,改变国民教育的一般文化素质状况,提高全民普遍的文化水平的基本任务;(2)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公证员、企业法律顾问等法律服务者不能只具有法律职业知识,还必须具备相应的文化素质、社会责任感、道德修养等;(3)实践证明,一名优秀的法学职业者往往具备相当的人文社科乃至于自然科学的综合素质,法律知识的习得与应用需要以综合素质为基础。因此,面向未来的法学教育改革,必然是职业教育与素质教育相互结合,同时并举。⑦

(三)重视实践性的教学方式

长期以来,法学本科与研究生的教学基本是以老师讲授为主,因此,师资队伍成为各院校竞争的重要指标。多数法学院系都会聘任司法实务界专家作为兼职教师举行不特定的讲座或者提供实践性教学便利⑧,这种情况能否常态化、制度化,能否通过学分制度明确下来,需要考虑其可行性。改进教学的目的是为解决就业环境变化下学生适应社会需求的能力,能力培养是无法通过一次或若干次活动来突击完成的。教育机构需要强化实践性教学的过程性管理,将实践性教学纳入质量评测的范畴,赋予教与学双方必要的激励和约束,将实践性教学由市场驱动转变为自我改革完善的过程。在具体方法上,增强法学教育的实践性,除了书本对书本,还要从实践入手,既要积极开拓教学实践基地、学生实习基地,也要在校内创新教学方式,比如开展法律诊所、辩论、模拟法庭活动,同时变更基本教学方式,加入导师制、师徒制等因素,使教学方式更加多元化。总体而言,面对激烈竞争的就业环境,法学教学机构需要通盘考虑、统筹规划,从自身调整着手,面向市场需求,充分利用各类社会资源,科学、系统、经济地制订实施教学方案,建立灵活和具有实效性的法学实践性教学体系,以服务于日渐多元化的法律人才市场。

注释:

①数据为截止到2008年的数据,数据来源:《中国法治发展报告NO.7(2009)》。

②苏力:“当代中国法学教育的挑战与机遇”,《法学》,2006年第2期,第3页。

③同注1。

④同注2。

⑤有论者认为1952年的院系调整是第一阶段的转换点,1977年法学专业恢复招生是第二阶段的转换点,2006年J.M结束试点并转入正规化,确立法学职业教育的基本形态,是第三阶段的转换点。关于三个阶段划分的详细论述,请参见:易继明,“中国法学教育的三次转型”,《环球法律评论》,2011年第3期,第7页。

⑥韩大元:“全球化背景下中国法学教育面临的挑战”,《法学杂志》,2011年第3期,第18页。

⑦同上注。

⑧同注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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