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用益物权体例运作的立法假设解读
2015-05-30苏金文
中国市场 2015年9期
苏金文
[摘 要]结合立法层面的相关规定和基论于对甘肃农村宅基地使用现状的调研两方面的内容,对现行宅基地用益物权体例的运作机理提供一种立法学角度的解释性范式。
[关键词]宅基地用益物权;立法假设;应然与实然;基层民主机制
[DOI]10.13939/j.cnki.zgsc.2015.09.167
1 农村宅基地用益物权立法的假设前提
法律的存续往往有一个前提的假设,如民法的假设前提是平等主体,但社会的不平等现象在任何社会制度和人类历史时期都是普遍存在的[ZW(]参见李毅《社会学概论》(暨南大学出版社)中关于社会不平等现象等的论著。[ZW)],这就必然导致法律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应然与实然的分野。那么,在宅基地使用权这个具体的问题上,这个假设又是什么呢?就从立法的角度所要考虑的要素而言,其假设一是来自技术性需要的学理前提;二是基于对社会现实的认知观点。面对社会万象,由于看待角度和方法的不同,人类的认知往往是不全面的或是受到固有的自我偏见的影响的[ZW(]参见戴维·迈尔斯《社会心理学》第二编社会影响及第三编第九章。[ZW)]。笔者在本文中主要是对第二种假设前提的调研和评析,这将对宅基地使用权的改革是有益的,在立法的过程中后者比前者更重要或是说首要去关注的。
2 宅基地用益物权法定程序与实然运作的核心差异
在笔者对这个点展开论述之前,我们需要将这个运作简图进一步丰富。
法定程序:申请—村委会审批及推荐—土地管理部门审批同意—村委会划拨宅基地—使用(同时补偿相应的耕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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