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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儿童一律判处死刑”不是法治

2015-05-30张恒

蓝盾 2015年9期
关键词:拐卖儿童人贩子监护人

张恒

最近,“贩卖儿童一律判处死刑”的消息在朋友圈疯传,这条消息获得了不少人的点赞和转发,其中,不乏一些学过法律的人。它迅速获得那么多人的响应、支持和点赞,反映了一个很严重的社会问题,即每年都有不少儿童被拐卖,需要国家加大解救儿童的力度,同时,增加对“人贩子”的刑罚程度。

但在司法实践中,根据刑法的规定,除非情节特别严重的拐卖儿童罪才会判处死刑,这就与他们内心的愤怒和期待并不相称。于是,大家就觉得对于“人贩子”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但在法律层面上,则是一个值得理性反思的命题。

刑法第240条规定,犯拐卖儿童罪,符合8种情形之一,且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拐卖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拐卖儿童三人以上的……

可见,拐卖儿童罪是否判处死刑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根据刑法第240条的规定,犯拐卖儿童罪,也不是一律要判处死刑。在考虑是否可以适用死刑的时候,首先要考虑被告人是否属于刑法第240条所规定的8种情形。

在拐卖儿童案件中,案件情形千差万别,被告人的个体情况也都不一样,其犯罪的违法与责任存在着差异,对“人贩子”一律判处死刑,完全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不符合刑罚公正和刑罚个别化的理念。

而从刑事政策的角度来看,对于“人贩子”也不能一律判处死刑。如果对所有“人贩子”,不分案件的具体情况,一律判处死刑,可能就会阻断犯罪分子的退路,鼓励他们将犯罪进行到底。

例如,如果拐卖儿童被发现了,为了逃避处罚,就会杀人灭口,因为杀掉儿童也是死刑,不杀掉儿童也是死刑,反正都是死刑,干脆豁出去了。这就会导致“人贩子”破罐子破摔,非常不利于保障被拐儿童的人身安全。

相反,如果不是一律判处死刑,还能给“人贩子”留条活路,鼓励他们随时可以“放下儿童”,这是刑事政策预防犯罪的体现。

在今年2月最高法院的新闻通气会上,最高法院负责人透露,一部分被拐儿童系被亲生父母出卖或遗弃,继而被“人贩子”收买、贩卖。现在一些贩卖儿童的“人贩子”恰恰是儿童的父母,他们因为各种原因放弃了监护人的抚养责任,狠心地将自己亲生的儿童卖给他人。

如果对于这种“人贩子”也一律判处死刑,不仅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符合情理和人情。

由此可见,“贩卖儿童一律判处死刑”不仅不符合刑法的规定,也不符合司法实践的精神,是一种极端的、非理性的情绪发泄,甚至可以说是一种民粹主义的反映,它除了煽动大家对“人贩子”的仇恨外,对于遏制拐卖儿童犯罪难以有什么实质意义。

许多研究表明,一个国家犯罪率的高低与刑罚的轻重并没有必然联系,但与社会治理能力或者治理体系现代化水平有着必然联系。同样,拐卖儿童犯罪的猖獗与对拐卖儿童是否一律判处死刑没有必然联系。

只有提升社会治理能力,全方位保障儿童安全,才能有效地遏制拐卖儿童罪的发生。而这需要家庭、监护人、学校与国家的通力合作。

在家庭和监护人层面上,每个监护人都需要认真履行自己的监护职责,在将儿童带出去的时候,不要让儿童脱离大人的视线,这就能减少“人贩子”下手拐卖儿童的机会;在学校层面上,每个教育者都要关心和爱护儿童,尽到保障儿童安全的责任。

在国家层面上,公安部需要不断更新和完善DNA数据库,建议任何一个被拐儿童的家长,尽快到公安机关报案,并将自己的DNA信息输入公安部建立的DNA数据库,一旦与公安部所收集的DNA数据能够匹配上,就比较容易找到自己失散的孩子,即使暂时匹配不上,也为将来寻找儿童提供一点线索和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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