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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小型企业所得税核算的浅析

2015-05-29赵毓

企业导报 2015年8期
关键词:建议

赵毓

摘 要:中小企业在我国经济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已成为支撑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中小企业有许多不同于大型企业的特点,其所得税会计处理具有特殊之处,而其所得税会计处理的现行依据主要是《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等具体会计准则、行业会计制度及《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企业在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时,各行其是,出现了不少问题。故就此对中小企业所得税核算弊端进行阐述并提出建议。

关键词:中小企业所得税;核算弊端;建议\

一、中小企业所得税核算弊端

(一)各种界限不清。(1)会计管理制度不健全。中小企业虽然设有会计管理制度,但因为所有权与经营权高度统一,企业领导者集权现象严重,致使会计管理职责不分,越权行事,会计执行的随意性较大。(2)会计机构设置不规范,分工职责不明确。大中企业机构设置比较科学、规范,人员的分工职责明确,普遍实行总会计师下的财务会计处,确立了财务会计在企业管理中的重要地位。中小企业大多为家族式的管理组织形式,会计组织通常采用垂直管理模式,管理跨度小、幅度窄。由于受规模、财力、人力的限制,中小企业会计机构中的岗位设置易产生交叉重叠现象,影响会计人员职能的发挥,不利于企业的内部控制。

(二)会计基础工作薄弱。(1)会计机构与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规范。在许多中小企业,由于规模较小,人员较少,基本不设会计机构。部分单位虽设置了会计机构,但考虑到费用开支问题,仍不按规定设岗。如只设一个会计人员,该会计人员既当会计又当出纳,既管钱又管物,严重违反了《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小企业岗位设置上,本应严格实行回避制度。部分中小企业岗位人员安排却恰好违背了这一点,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出纳人员兼管会计档案的保管和收入、费用及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2)会计核算常有违规操作。相比于大企业,中小企业的会计核算不规范,特别是小型企业诸如乡镇企业和私营企业会计核算的主观随意性较大。在会计核算方面,人为操纵利润,采用倒轧帐的方式记账等等,部分会计人员知识结构老化,专业知识较低,理论上完善的会计方法技术无法实施或实施时大打折扣。(3)内部会计监督职能没有发挥出来。大型企业内部监控机构、人员配备比较齐全,诸如设置了内审部门,设有财务总监,执行总会计师制度,会计人员之间相互牵制。但中小型企业则不尽然,中小型企业内控机构不健全,认为没有必要。另外,中小企业人员精简,一个人兼任几种工作,分工不明确,导致其自我监控能力差,这与中小型企业的性质和组织形式有直接关系。(4)外部监控随意。由于国家监督的重点放在大型企业,大型企业的外部监控比中小型企业的监督力度大,对中小型企业的外部监督就显得比较软性化,没有法规、条例支持。所以,对中小型企业的外部监督主观多于客观,随意多于规范。监管力量主要来自于注册会计师和地方政府及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但监管力度不大,大部分监督部门只是站在各自的立场各行其是。

(三)制度缺失。(1)内部制度的缺失。中小企业内部牵制制度、稽核制度、定额管理制度、计量验收制度、财务清查制度、成本核算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等基本制度,总的来说残缺不全;或者虽有其中几项制度,实际工作中从未认真执行过。部分中小企业管理者也认识到这些问题,但是依靠现有的管理水平和人员素质无法建立健全这些制度,尤其是内控制度的不健全给企业带了很多负面影响,这种状况既损害了企业自身的根本利益,如造成企业资产流失、浪费严重、经营管理混乱,也导致外部监督困难重重。(2)外部监督困难。在国家监督中,各级财政部门首先应指导、督促中小型企业依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账簿体系。一旦发现不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的,应及时严肃处理。对中小型企业会计人员实行资格证书管理制度,对没有认真履行职责的会计人员,要坚决取消其任职资格,吊销有关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要根据相关法规的规定责令其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财政部门应督促中小型企业建立、健全会计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核算制度,税务部门也应改进查核方式,侧重于进行实质性查核,确实扫除逃漏税企业,以建立公平的纳税环境,改进税务人员对于中小型企业的态度,并建立税务代理人制度。

二、中小企业所得税核算建议

(一)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1)借用中间机构筹划。积极探索引入税务师事务所参与汇缴,充分发挥注册税务师在活动中的作用,特别是加强对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税前弥补亏损额较大企业的年度汇缴申报等事项的涉税鉴定,不断提高中小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质量。(2)针对企业规模的纳税筹划。《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企业应当认清自己所处的地位,通过企业规模的区分,能够使企业自身归到小型微利企业行列中去,从而能够达到合理节税的目的。

(二)年度内分期预缴所得税的会计处理。(1)要合理配备征管力量。县级综合业务部门必须配备2名以上的所得税管理专门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尤其是企业所得税管理户数多、税源较大的单位更应增加业务管理力量。基层税务分局要将会计、懂税收的业务能手充实到所得税工作岗位上,对企业所得税实行集中化管理,使税收管理员能集中精力抓好企业所得税管理。另外,要抓紧建立企业所得税人才库,加强对人才库人员培训和使用,培养一批会会计核算、懂企业管理、熟悉微机操作、精通税收业务的企业所得税管理人才,为所得税管理提供智力支持。(2)要切实提高企业所得税管理人员素质。要加强业务知识培训,学习培训的重点应放在财务管理规定、会计核算知识、税法政策规定、税务稽查技巧等方面。在培训方法上也要大胆创新,针对实际工作中的难点和热点问题,采取视频培训与网络培训,集中培训与分散培训,专题培训与平时自学相结合的多种培训方式,有效提高干部的业务水平。(3)取消对中小企业的所得税费用进行提前确认。从重要性原则和成本效益原则出发,结合会计信息的主要需求方—税务部门的需要,可以不对中小企业的所得税费用进行提前确认。因为所得税以全年作为纳税期限,预缴的所得税并不代表该项义务所导致的负债必然发生,由于中小企业经营盈利的不稳定性等原因,很可能导致在年度间预缴了一定的所得税,似汇算清缴时没有所得税义务的发生,或者在年度内根据税务部门核定的方法计算没有所得税义务的发生,汇算清缴时却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为了避免频繁调整账务,中小企业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时,年度间可以考虑先不对所得税费用进行确认,只需对预缴所得税业务进行处理。

(三)企业所得税筹划风险防范。(1)密切关注税收政策变化。企业应当时刻把握国家有关企业所得税相关法律及规定的变化,准确理解企业所得税法律法规的政策实质。区分违法与合法的界限,对违法事物坚决不做,处于法律边缘的应慎重操作。(2)综合衡量纳税筹划方案。中小企业在对企业所得税进行纳税筹划时,首先方案必须合理合法,同时还要考虑企业的整体税负、实施的相关管理成本,包括机会成本、货币时间价值及风险收益等进行综合考虑,要运用财务管理的相关知识进行综合测算,保持与企业整体利益一致性。(3)专业操作与沟通。纳税筹划是一门综合学科,涉及税收、会计、财务、企业管理、其他法律等多方面知识,其专业性相当强,而企业所得税是最复杂的一种税种,更是需要专业技能较高的专家来操作。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筹划时须与主管税务机关取得联系,咨询有关税法执行办法。以减少纳税筹划错误认识及减缓征纳矛盾降低纳税筹划风险。

(四)制定合理制度,加强内部会计监督职能。(1)会计管理制度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进一步完善企业内部会计核算准则与制度,加强对内部会计的监督,完善内部牵制制度、稽核制度、定额管理制度、计量验收制度、财务清查制度、成本核算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等基本制度并在实际工作中认真执行。(2)会计人员的管理。财会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财经纪律和制度,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有良好的业务素质,这是实施财务创新工程的基本要求,也是创新能力和创新精神,另外,要注意在个人素质包括创新意识、创造能力和创新精神。中小企业财务应建立良好的激励机制,增强其对企业的归属感。对企业财务管理者实行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按贡献大小进行分配,同时注意鼓励的及时性、有效性。

三、结束语

企业所得税是企业财务很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企业所得税核算的正常与否密切关系到企业财务是否能正常运转。我国对企业所得税的核算通过会计完成,而会计处理实行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相分离,所得税会计处理是企业会计中较为复杂的业务之一。但是,中小企业有许多不同于大型企业的特点,其所得税会计处理具有特殊之处,所以在探究企业所得税核算的问题上就是去探讨如何做到使企业会计更好的核算企业所得税。

本文主要针对会计本身及核算过程中容易出现的问题进行研究及探讨,发现弊端主要存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中小企业会计基础工作薄弱,从业会计人员不专业或素质不高,这样的会计人员业务水平不高,对企业所得税核算带来很大隐患;二是中小企业制度的缺失或者不合理,导致会计人员在进行所得税核算时思路混乱,无法做到所得税计算最小化。

从以上两个问题出发,对中小企业所得税核算建议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加强对企业会计人员的培训和聘任要求;二是制定合理制度,加强内部会计制度监督职能。

中小企业的所得税是整个税收收入或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中小企业所得税的核算一方面为了正确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政策,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另一方面合理的减少企业所得税上缴,提高企业利润,达到一举两得的最佳效果。

参考文献:

[1] 梁伟样.企业纳税实物[M].北京: 清华大学出版社,2009:234-244

[2] 王静,周荣肖.避税有问题找我[M].北京:企业管理出版社,2007:220-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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