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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历史看法治精神的传承

2015-05-28李雪峰

当代贵州 2014年35期
关键词:韩非法家君主

李雪峰

编者按: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定调“权在法下”,限制政府权力,保护公民权利。在我们的文化传承中,习法、尚法、重法的精神一直占有重要位置。以刑法为中心的古代法律制度,构成了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部分,成为传统价值体系的重要载体。自秦汉至明清两千余年间,各个主要政权,在立国之初都要制定一部大而全的律典,作为国家法制的基础,并作为“祖宗成宪”垂范后世。

自古以来,人们发现,领导者即使事必躬亲,凭个人的力量又能完成几件事呢?韩非举传说中舜的例子来论证法治优于人治。当年,舜事必躬亲,亲自解决民间的田界纠纷和捕鱼纠纷,花了三年时间纠正了两个错误。韩非指出,这种办法不可取,“舜有尽,寿有尽,天下过无已者。以有尽逐无已,所止者寡矣”。如果制定法规公之于众,违者以法纠正,治理国家就会效率更高。所以,韩非强调“一民之轨,莫如法”。依法办事是统一臣民言行的最有效的办法。反之,“释法术而任心治,尧不能正一国”。是说放弃法制,凭个人智慧与才能办事,即使像英明的君子尧那样贤能,也不能匡正是非,治理好一个国家。总之,“法者,王之者也”。

治军、打仗也要靠法。孙子阐述的发动战争时的五个方面的考虑就是,道、天、地、将、法。其中,“法者,曲制、官道、主用也”。这里的法包括:军队编制与指挥号令,各级官吏之职责与管理,军需配备与使用。孙子认为,通过分析和比较,看看哪一方能够贯彻法令,哪一方武器装备精良,哪一方士卒训练有素,哪一方赏罚公正严明,再加上天时、地利、人和等因素,就可以预测战争胜负的情势,制定正确的战略、战术。

《韩非子·难三》谓:“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韩非子·说疑》言:“法也者。官之所以师也。”管子认为:“法者,天下之程式,万事之仪表也。”说明法是固定化的、一般化的关于秩序的规定,关于行为的规定。因此,无论是管理一个国家还是一个具体的组织,都需要有法这样的一般性规定。法就是规矩。法治克服了随意性,提高了管理的效率。保证了管理的稳定性,在一定意义上,它也体现了公平性。

归纳地说,较为广义的管理上的法治就是通过建立制度规范、实行制度规范、变革制度规范,来维护一个国家或组织内部的秩序的管理方式。

建立制度规范

不同的组织依据组织的性质和不同的情势,需要建立各自不同的制度与规范。但是,无论是什么制度与规范,都要落实如下原则:

遵从客观规律。 顺应客观规律,即所谓的顺天道、循事理。顺天道是说立法要考虑到自然规律,人事行为要遵循自然规律,这就是所谓的法天、法地、法时。循事理是指立法要遵循事物的发展规律和一定的惯例、传统、习俗,即“审治刑赏,必明经纪;陈义设法,断事以理”。例如,《管子》认为,一年四季要根据不同的季节特点实行不同的治民、养“春行冬政肃,行秋政雷,行夏政阉。”

正视人性心理。建立制度、规范要顺应人的主观心理。这就是所谓的立法“必因人情”。人情就是人的天性。韩非认为,人的天性是“自利”和“自为”的,制定法律和治理臣民必须顺应人性自为的规律。他还告诫君王:“人臣之情非必能爱其君也,为重利之故也。”所以君主立法不能存有幻想,错误地认为臣民会无条件地爱君,而是要利用臣民自利自为的心理,制定相应的法律和政令,使臣民愿意为君主效力。他还说:“凡治天下,必因人情。人情者,有好恶,故赏罚可用;赏罚可用,则禁令可立而治道具矣。”为赏罚在法治中的地位做出了高度的理论概括。既然人性自利、人性自为,那么只能通过奖赏诱使臣子为君主、为国家效力,也只有用严厉的惩罚手段,才能禁止奸邪。因此,“明主之治国也,适其时事以致财物,论其税赋以均贫富,厚其爵禄以尽贤能,重其刑罚以禁奸邪”。

着眼客观可行。这是指法要建立在客观可能性基础之上。管子认为:“明主量人力之所能为,尔后使焉。故令于人之所能为则令行,使于人之所能为则事成。”客观可行的通常要求是简明性。简明而有效的法才是得人心的法。刘邦的约法三章是其中的典范。

实行制度规范

要使民众知法学法。

普及法律。使民众皆晓其义,是法家的一贯主张。商鞅认为必须“使天下之吏民无不知法者”。韩非指出:“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强调“法奠如显”。法家所强调的法律普及是为了使“民莫敢为非”。法家完全站在君主的立场上论述法律普及,人民了解法律就是了解君主怎么样约束他们,从而选择符合法律亦即符合君主利益的行为方式。也就是说,法家讲法律普及的目的在于使民众“配合”君主的专制统治。即韩非所言“以法教心”。

周朝曾规定:每年正,大司徒都要对乡大夫进行法律教育。乡大夫回乡后,即召集百姓学习朝廷的法律制度。同时记录表彰他们的德行和技能,鼓励百姓钻研六艺,学习、遵守法律。

明太祖朱元璋不仅重视立法,而且非常重视法律知识的简明、普及与宣传。他说:“设立法律、法令的目的是为了让人们不犯法;普通百姓怎能通晓这一要义呢?有人误犯法条,赦免无罪就废止了法律;完全按法律惩处,就有可能人人犯罪。你们以前制定的法律、法令,除礼乐制度、钱粮选举之法外,凡与平民百姓有关的条文都汇集在一起。译成通俗的口语,颁行郡县,让百姓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后来,大臣们按圣旨将有关条文编辑成书,上呈皇帝,朱元璋看了以后高兴地说:“前代颁行的《通制条格》等法律,并不是不严密周全,只是有利于官吏弄法为奸,民间百姓不便掌握,知之甚少。这实际上造成百姓闭目塞听,使他们不自然地误犯了法条,现在我让《律令直解》颁行全国,人人通晓,犯法的人自然就会少了。”

严格执法,厚赏重刑。

韩非强调执法力度是法治的要害。他说:“法重者得人情,禁轻者失事实。”意思是说,法制严厉符合人之常情,法禁松弛则脱离事情的实际。所以,要“厚其爵禄以尽贤能,重其刑罚以禁奸邪”。执法者若放弃了法制确定的界限与标准,凭个人智慧办事,必然是非不明、赏罚混乱、国策失误。

韩非等人看来,只有重刑才能使人畏惧慑服,不敢以身试法。为此,有的法家人物提出了“轻罪重刑”的主张,认为“重罪轻刑”会纵容作恶,使民为奸,即使刑之轻重与罪之大小相当,重罪重刑,仍然无益于治,不能止奸,只有严刑峻法才能止奸息暴,只有“以刑去刑”才能收到长治久安的效果。由此,法家主张治国以治奸民为对象,不以治良民之法治奸民,而以治奸民之法治良民。

赏信、刑罚并重。即奖赏有功人员绝不疏漏。惩罚有罪者没有幸免,韩非在《韩非子·难三》中引用管仲的话:“赏罚信于所见。虽所不见,其敢为之乎……赏罚不信于所见,而求所不见之外,不可得也。”意为:赏功罚过,对见过的都兑现了,那么,对于还没有见到的,人们还敢胡作非为吗?反之,看到非法的事没有惩处,要人们在观察不到的地方不做坏事,一定是办不到的。

当然,刑罚过重也是行不通的。例如,在成王、康王统治时期,周朝政局比较安定。后来,由于奴隶主贵族加重剥削,加上不断发动战争,平民和奴隶的不满情绪也随着增长。周朝的统治者为了镇压人民,采用十分严酷的刑罚。周穆王的时候,制定了三千条刑法,这些做法,反而直接导致了周朝的衰落。

执法要一视同仁。

法家主张“—断于法”而不论亲疏、贵贱、上下、尊卑。韩非则主张法应有公开性和平等性,即实行“明法”、“一法”原则。“明法”,就是“著之于版图,布之于百姓”,使全国皆知。“一法”,即人人都得守法,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刑过不避大臣,赏不遗匹夫”,各级政府官员不能游离法外,“能去私曲就公法者,民安而国治”。

变革制度规范

指导思想上与时偕行。

在思想基础上,与儒家、道家不同。主张法制的代表人物都是主张历史进化论的。韩非认为:“上古竞于道德。中世逐于智谋,当今争于力气。”由于不同的历史阶段都有各自不同的特点。因此,国家与社会的治理方式就应该向前看,面对现实与未来,这就是管子所说的“不慕古,不留今,与时变,与俗化”。商鞅认为:“苟可以强国,不法其故;苟可以利民,不循其礼”,“三代不同理而王,五霸不同法而霸”。

适时修改制度规范。

在这方面,甚至庄子都是主张变法的。他认为,历朝历代的礼仪、法律、制度,部是顺应着客观形势的变化而变化的。如果捉来一只猕猴,给他穿上周公的衣服,它一定会咬破、撕碎,直至挣脱掉才罢休。考察古今形势变化的差异之悬殊,就如同猕猴和周公之间的迥然不同啊!

《韩非子·五蠹》中,韩非反复申述他的变法主张:“圣人不期修古,不法常可,沦世之事,因为之备”;“事因于世,而备适于事”;“世异则事异”;“古今异俗,新故异备”。这种变通的思想一直为人们所赞赏,相对于那些固守旧理的做法,人们的赞赏不是没有理由的。

坚决推广新法的实施。

申不害是韩昭侯时的宰辅。韩非分析申不害变法不成的原因时指出:韩国是从晋国分离出来的,晋国的旧法没有废止,韩国的新法又颁布了;前代君主的命令没有收回,后代君主的命令又下达了。申不害不专一地推行新法,没有统一法令制度,干坏事的就多了。因为,人们认为旧的法令对自己有利,就按旧法办理;认为新的法令对自己有利,就按新法处置。他们得利就在于钻新旧法令相反、前后法令不同的空子。这样,申不害即使十次让韩昭侯使用权术进行监察,奸臣仍然有话给自己辩解。因此,申不害依靠拥有万辆战车的强大的韩国,治理了17年还不能成就霸王之业,失败的原因就在于只重视君王的权术,而不能在官府中整肃法度。(文章摘自《中国管理学——融通古今的管理智慧》 责任编辑/杨 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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