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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日韩死刑存废民意状况调查述评

2015-05-25曾赛刚

大庆师范学院学报 2015年1期
关键词:美日韩罪名民意

曾赛刚

(大庆师范学院 法学院,黑龙江 大庆163712)

一、引言

死刑问题一直是法学研究的热点问题。我国在1979年刑法典制定以来出版了大量的死刑论著。然而,必须检讨的是我国大量的死刑论著缺乏实证的材料,故有学者发出这样的声音:“当我们讨论死刑的时候,我们会发现:在不少方面都缺乏有说明力的证明材料,我们似乎是在一个晃荡不已的吊桥上爬行。”[1]死刑问题关系到人的最重要权利——生命权。仅就中国刑法中多达55 个死刑罪名就足以说明,当代中国的死刑改革是一项非常重要的事业。“刑罚制度的改革是极为重要的事项,任何一项刑罚制度的改革,都需要经过深入的调查、充分的检讨、彻底的辩论与理性的抉择。”[2]我国的学者是以理论思辨见长的。在死刑问题研究中,我国学者也主要是运用理论思辨的方式去研究,运用实证调查研究的非常少。然而,对于中国死刑改革中的一些问题必须进行实证调查研究,当代中国死刑存废民意的状况就是如此。死刑存废民意状况的调查非常困难,故在本文中笔者试图对当今保留死刑的几个比较重要的地区和国家的死刑存废民意调查进行梳理与检讨,期望能够总结出对死刑存废民意调查有所裨益的经验。

二、中国的死刑存废民意调查

到目前为止,我国大陆一共进行过七次比较大规模的死刑存废民意调查。1995年,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第一次对中国大陆死刑存废民意进行了大规模问卷调查。在这次调查中,一共发放5006 份问卷,收到的有效问卷为4983 份。在这次调查中,当被问及刑法中死刑罪名是多了还是少了时,被调查者表现出来的死刑存废民意为:太多,3.04%;不多,42.2%;合适,31.48%;太少,22.47%;对任何犯罪都可处死刑,0.78%。[3]2003年1月,网易网站对中国大陆的死刑存废民意进行问卷调查,共有16612 人参与。在这次调查中,表现出来的死刑存废民意为:照中国目前情况来看,废除死刑还不成熟,33.95%;废除死刑是人类进步的表现,我们应当这样做,8.9%;中国人口太多,犯罪率太高,不能废除死刑,19.1%;死刑并不是惩罚犯罪的最有效手段,要废除,6.2%;有些手段残忍的罪犯不判死刑不解恨,24.7%;不好说,1.6%。[4]2003年3月,武汉大学贾宇教授主持了对1873 名在校本科生的死刑存废民意调查,当学生被问及中国现行刑法中死刑条款的多少时,他们表现出来的民意为:过多,9.6%;多,23.8%;适中,44.4%;较少,2.5%。当学生被问及是赞同保留还是赞同废除死刑时,表现出的民意为:保留,75.6%;废除,24.1%;未选择,0.3%。[5]在2004年,武汉大学的康均心教授主持了一次对中国大陆死刑存废民意的问卷调查。这次调查的主要对象为律师,部分为公、检、法、司人员及其他人员,发放问卷3000 份,回收2019 份。这次调查是非常全面的,就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死刑被调查者的态度为:强烈支持,10.9%;支持,56.4%;中立,16.4%;反对,9.4%;强烈反对,1.9%;没有意见,5.0%。[6]2005年1月至2007年3月,人民网对中国死刑存废问题进行了调查,共有8629 人参与,民意表现为:立即全面废除死刑,尊重生命,12.2%;限制和减少死刑,但要对情节严重的犯罪保留死刑,10.2%;赞同废除死刑,但要循序渐进,先限制、再废除,28.1%;反对废除死刑,但要加大刑罚力度,49.5%。[4]在2007年11月1日至2008年1月20日,武汉大学刑事法研究中心和德国马普外国刑法与国际刑法研究所委托北京大学中国国情研究中心在北京、湖北和广东三地进行了死刑存废民意调查,调查对象分为民众和专业人士。民众方面有4472 人参与,所谓的专业人士包括法官、检察官、警察、立法和司法部门人员、刑辩律师共有455 人参与,民众的死刑存废观念表现为:支持,57.8%;反对,14.0%;不清楚,28.2%。专业人士的死刑存废观念表现为:支持,91.2%;反对,8.8%。[7]2008年3月至2008年5月,北京师范大学袁彬副教授在北京、河北、甘肃、江西、广东主持了一次死刑存废民意调查,共发放问卷3500 份,收回问卷3475 份,有效问卷3408 份,被调查者死刑存废观念表现为:完全保留死刑,29.8%;完全废除死刑,9.9%;不废除但限制和减少死刑,59.9%。[8]

以上七次中国大陆死刑存废的民意调查结果确实能一定程度上表现出死刑存废民意。然而,这些调查还是有需要完善的地方。一是问卷设计方面存在一些问题。例如,有的调查只是问被调查者主张废除还是保留死刑,缺乏科学性。因为如果告知被调查者用不得假释不减刑的无期徒刑代替死刑方式来废除死刑,被调查者的回答会不一样。再如,有的调查没有调查人们具体的死刑罪名观念。既然是中国死刑存废民意调查,就应该结合具体的死刑罪名来调查,因为人们对盗窃罪和故意杀人罪的死刑存废民意是很难相同的。二是参与主体不具有代表性。例如,有的调查对象仅仅限于在校学生,有的调查对象则主要是律师,有的调查对象仅限于网友。

我国台湾地区从1990年到2006年一共进行过11 次比较大规模的死刑存废民意调查。请参见表1。

表1 我国台湾地区历次关于死刑存废民意调查的结果[9]

从上述我国台湾地区历次比较大规模的死刑存废民意的调查数据可以看出,我国台湾地区民众死刑存废民意有下列一些特点。

首先,表面上我国台湾地区民众不赞成废除死刑的观念是绝对主流,而且这一主流从1990年到2006年几乎没有变化。在我国台湾地区11 次民众死刑存废民意调查中,不赞成废除死刑的最低的时候为63%,最高的时候为83%,大多数都在70%至80%之间。

其次,实质上我国台湾地区民众不赞成废除死刑的观念并非绝对主流。我国台湾地区2000年之后的5 次民众死刑存废民意调查中有4 次除提问的方式有变化,即增加了第二个问题——“如果将死刑废除,改成终身监禁,不得假释,请问您是否赞成这个做法”。这样的提问是更科学、更务实的。实际上大部分国家废除死刑的时候都有一些配套措施,即使它们废除死刑时没有采用不得假释的终身监禁来替代死刑。既然有配套措施或者替代措施,就应该向民众提出这方面的问题,否则民众会以为只是简单地废除死刑而没有任何配套措施。不告知民众有废除死刑的配套措施最终会得出歪曲的死刑存废民意。这从民众在获知有废除死刑配套措施的4 次调查中对第一个问题和第二个问题回答中就可以看出。在这4 次调查中民众被问到第二个问题时,民众废除死刑的观念都超过了不废除死刑的观念(参见表1),而且差不多有两次超过50%,另外两次也接近50%。所以说实质上我国台湾地区民众不赞成废除死刑的观念并非绝对主流。

最后,我国台湾地区民众的死刑存废民意具有复杂性。在2006年的调查中我国台湾地区民众支持废除死刑的观念上从2002年调查中的12%升到了21%,但不支持废除死刑的观念却只从2002年调查中的79%下降到了76%。升降之间如此不对等,不能不认为我国台湾地区民众的死刑存废民意具有复杂性。另外,在我国台湾地区后几次调查中增加了用不能假释的终身监禁替代死刑的提问,从而每一次都得到我国台湾地区民众支持废除死刑的观念高于不支持废除死刑的观念的结论(分别为49%比41%、52%比38%、47%比43%、51%比44%),而且我国台湾地区民众支持废除死刑的观念远高于以前的21%。这也可以看出我国台湾地区民众死刑存废民意的复杂性。这实际上启发我们在进行民众死刑存废民意调查时,不能仅仅问民众是否赞成废除死刑的问题,而要问的更具体一些。例如,有死刑替代措施的死刑废除与没有死刑替代措施的废除要分别调查。再如,侵害生命的犯罪和侵害财产的犯罪的死刑存废问题也应该分开来调查。只有做到更细致的提问调查我们才能不被死刑存废民意的复杂性迷惑,才能不曲解民众的死刑存废民意。

三、美日韩的死刑存废民意调查

国外关于死刑存废的民意调查有很多,笔者在此选择美国、日本和韩国的死刑存废民意调查进行考察。

关于美国的死刑存废的民意调查。从1936年至今美国盖洛普调查公司就一直进行美国的死刑存废民意调查,到目前已经进行过40 次,围绕十一个方面的问题展开。第一个方面是关于杀人罪适不适用死刑的问题。盖洛普公司设计的问题是:“你是否赞成对被定谋杀罪的人适用死刑?”在各次调查中,就这个问题的调查结果参见图1。从图1可以看出,美国民众就杀人罪是否适用死刑的观念在40 次调查中变化还是挺大的。但是,2001年以后的调查中,美国民众就杀人罪是否适用死刑的观念则趋于稳定。

图1 美国关于杀人罪是否适用死刑的观念(1936-2009)[10]

图2 美国关于死刑适用多少的观念(2001-2009)[10]

第二个方面是关于适用死刑多少的问题。盖洛普公司设计的问题是:“你认为死刑适用是过于频繁、适当还是不够?”调查结果参见图2。从图2可以看出,美国民众就死刑适用多少的观念在2002年以后趋于稳定。除了上述两个问题外,盖洛普调查公司还调查了死刑适用是否公平的问题、无辜者被执行死刑的问题、政党的死刑存废的民意问题、死刑替代措施问题、死刑对谋杀的威慑力问题、死刑执行方法是否违宪的问题、支持谋杀罪适用死的刑理由问题、反对谋杀罪适用死刑的理由问题和特殊人群适用死刑的问题。

到目前为止,美国的死刑存废民意调查是最为频繁的。仅就盖洛普调查公司的死刑存废民意调查来看,美国从1936年到2009年差不多每两年进行一次死刑存废民意调查。美国的死刑存废民意调查也是比较全面的,盖洛普调查公司调查的有关死刑的共十一个方面的问题。美国的死刑存废民意调查也很切合美国的实际,例如,无辜者被执行死行问题和美国两大政党的死刑存废民意问题在美国是比较突出的。

关于日本的死刑存废民意调查。从1953年至今,日本已经进行过35 次民众的死刑存废民意调查。在这35 次调查中,有各种不同的调查机构,自然调查结果的可信度也不一样。关于日本自1953年以来日本历次的死刑存废观念调查的统计结果,请参见表2。根据表2可以看出日本的死刑存废民意具有下列特点。首先,支持死刑一直是日本死刑存废民意的主流。尽管有一些调查中,支持死刑的比例比较低,但那是由于调查所设的群体造成,也就是说调查样本不具有普遍性。其次,日本支持死刑的观念起伏很大。除了调查方法和所设人群的原因之外,仅从统计数字分析不出来其中原因。日本除了调查死刑的存废观念之外,还调查过死刑是否立即废除的问题、反对死刑者对日本死刑的未来态度问题、支持死刑者对日本死刑的未来态度问题、主张保留死刑的理由和主张废除死刑的理由。与美国的死刑存废民意调查相比较,日本的死刑存废民意调查简单明了,但其问题不够全面。实际上,日本的死刑罪名有十几个,日本可以就每一个死刑罪名进行调查,这样可以调查出日本人对具体犯罪的死刑存废观念。显然,在保留死刑罪名还比较多的国家调查出具体犯罪的死刑存废观念要比调查出全体犯罪的死刑存废观念更具有意义,因为所谓废除死刑或者死刑改革总是从削减具体犯罪的死刑罪名推进的。

关于韩国的死刑存废民意调查。韩国也进行过多次死刑存废民意调查。从1992年4月韩国刑事政策研究院进行死刑存废民意调查开始到2009年,韩国已经进行了10 次,请参见表3。从表3的调查统计结果及其他一些文献资料,可以分析出韩国民众的死刑存废民意有下列特点:第一,民众支持保留死刑的观念占主流。事实上,在本文统计的10 次调查数据中,韩国民众支持死刑的比例大部分是在60%多,变化不大。第二,韩国民众的死刑存废民意随年龄的变化而变化。例如,1995年韩国报刊的调查结果显示,各年龄段主张保留死刑的比例为:20~29 岁的有58.2%,30~39 岁的有67.7%,40~49 岁的人有68.5%,50~59 岁的有71%,60~69 岁的有76.5%。[12]再如,在2009年的调查中,“以年龄层而言,反对废除死刑制度者,30余岁者达74.2%,20 余岁者达73.6%,40 余岁者达64.2%,50 余岁者达59%”[13]。从这些数据可以看出,韩国民众年龄越大越主张保留死刑,保留死刑与年龄成正相关。第三,韩国民众的死刑存废民意随职业身份变化而变化。2004年,韩国国家人权委员会委托韩国数据网对2200 名韩国人就死刑问题进行了调查。在被调查的2200 名韩国人中有100 名国会议员、113 名法官、138 名检察官、105 名律师、100 多名看守人员、55 名医务人员、250 名评论界人士、260 名市民团体的长期工作者和1064名普通市民。调查结果显示,不同职业身份的人在死刑存废民意上存在巨大差别。60%的国会议员、53.1%的法官认为应该废除死刑制度,而只有16.7%检察官、11.3%看守人员和11%医生认为应该废除死刑,85.8%市民社会团体的长期工作者和54.3%评论界人士同意废除死刑制度。[14]第四,韩国民众的死刑存废民意因性别差异而存在较大的差异。例如,在2009年的调查中,70.2%的男性主张保留死刑,63.2%的女性主张保留死刑。[13]第五,韩国民众的死刑存废民意因地域差异而存在一定的差异。例如,在2009年的调查中,就主张保留死刑而言,大田市和忠清道达到73.3%,首尔市达到72.7%,全罗北道达到70.8%,仁川市和京畿道达到70.2%。[13]这可能是因为不同的地域犯罪状况不同,人们对犯罪的感受不同,最终导致他们的死刑存废民意不同。

表2 日本的死刑存废观念的历次调查统计结果[11]

表3 韩国的死刑存废观念的调查统计结果(1992—2009)

四、中美日韩死刑存废民意调查的启示

通过上文对中美日韩死刑存废民意调查的述评,从有利于今后中国死刑改革的角度来说笔者认为有如下启示。

首先,我国在今后的死刑改革中有必要增加死刑存废民意调查的次数。与美日韩相比我国的死刑存废民意调查还很不足,美日韩的调查次数要远远多于我国。尽管数量多不代表质量高,但是对于死刑存废这样重要的问题有必要进行连续性的调查来进行观察。故在我国今后的死刑改革中应增加死刑存废民意调查的次数来观察民众的态度。

其次,在我国应该由国家进行死刑存废民意调查。我国多年以来对于死刑的存废有很多争论,对于死刑的改革有很多理论探讨,但是都缺乏官方的死刑存废民意调查数据,而死刑存废民意调查是一件非常繁杂的事情,难度非常大,特别是在我国这样有13 亿多人口、有56 个民族的国家只有国家才能真正保质保量完成这样的调查。另外,国家对于死刑存废的抉择本来就应该顾及一定的民意。

最后,在保留死刑的民意支持率高的情形下也可以推进死刑改革。从上文可以看出美日韩保留死刑的民意支持率一直比较高,但是美日韩也在此情形下削减了死刑,即死刑罪名大幅度削减。实际上,民众支持保留死刑并不一定主张对很多罪名保留死刑,这一点对我国来说特别重要,我国刑法中仍然有53 个罪名保留死刑,我国完全可以借鉴美日韩在保留死刑的民意支持率高的情形下逐步削减死刑。

[1]冯军.死刑、犯罪人与敌人[J].中外法学,2005(5).

[2]张明楷.死刑的废止不需要终身刑替代[J].法学研究,2008(2).

[3]胡云腾.存与废——死刑基本理论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0:314.

[4]人民网.死刑态度调查[DB/OL].[2012-06-05].http://talkshow.136.com/vote.history.php CID=6&page=180.html.

[5]贾宇.死刑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321,339.

[6]康均心.理想与现实——中国死刑制度报告[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28.

[7]武汉大学刑事法研究中心,德国马普外国刑法与国际刑法研究所.中国死刑态度调研报告[M].台北: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10:13,81.

[8]袁彬.我国民众死刑基本观念实证分析[J].刑法论丛,2008(4).

[9]瞿海源.遏制犯罪、生命价值与死刑:台湾民众对死刑废除的基本态度[J].台湾社会学刊,2006(37).

[10]美国死刑信息中心.美国关于杀人罪是否适用死刑的观念[DB/OL].[2012-07-03].http://www.deathpenaltyinfo.org/.html.

[11]Perta Schmidt,Capital Punishment In Japan[M].Koninklijke Brill NV,The Netherlands:165.

[12]Byung-Sun Cho,The death penalty in South Korea and Japan:‘Asian values’and the debate about capital punishment,Capital Punishment:Srategies for Abolition[C].Edited by Peter Hodgkinson and William A.Schabas:258.

[13]腾讯新闻中心.韩国民意调查显示66.7%民众要求保留死刑制度[DB/OL].[2012- 07- 12].http://news.qq.com/a/20091215/002574.html.

[14]郭健.韩国死刑制度改革及其对中国的启示[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9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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