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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发展及监管研究

2015-05-22谢兴盛

智富时代 2015年3期
关键词:金融监管互联网金融

谢兴盛

【摘 要】互联网金融发展迅猛,其监管问题成为热点。文章在分析互联网金融的基本业态基础上,分析了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业与金融监管的影响,并提出了加强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对策。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金融监管;传统金融业

一、引言

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精神相结合的新兴领域,使得传统金融业务具备中间成本更低、透明度更强、协作性更好、参与度更高、操作上更便捷等一系列特征。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的区别不仅仅在于金融业务所采用的媒介不同,更重要的在于金融参与者深谙互联网“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的精髓,通过移动互联网、互联网等工具。国内出现了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互联网金融实验室这样的研究机构,也涌现了阿里金融等互联网金融企业。

二、互联网金融的基本业态

按照业务模式划分,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可以归为以下五种业态:

1、金融支持的互联网化。这类互联网金融模式不属于金融业务,主要为公众提供金融业务和产品的信息发布与搜索,为金融业务提供“支持”。这些网络平台虽然不提供金融服务,但是却能够大大提升人们对于金融产品和业务的认知,从而提高金融体系的运营效率。

2、基于互联网平台开展的金融业务大众化。阿里小贷和京东白条的业务是传统银行不做或很少投入的领域,难以动摇银行根基,还不至于颠覆传统金融业。一是基于平台上的客户信息和大数据,面向网上商户开展的小贷和面向个人开展的消费金融业务,典型代表包括阿里小贷和京东白条。二是表现为在网络平台上销售金融产品,主要代表是基于支付宝平台销售的货币市场基金,即余额宝。

3、传统金融业务的互联网化。比如直销银行、互联网证券和直销保险。2013 年下半年以来,国内各大银行纷纷加大建设直销银行,北京银行、兴业银行、民生银行等相继推出直销银行。证券网上交易及保险产品的网络和电话销售是传统金融业务的互联网化的体现。

4、全新的互联网信用业务。主要是指众筹融资(Crowd Funding)和P2P 网络借贷。通过P2P网络借贷平台,完全脱离传统商业银行,资金需求和供给双方在互联网上完成资金融通,是脱媒的典型表现。目前,P2P网络借贷正成为一股新兴融资力量并迅速壮大。

5、第三方支付业务。根据《中国支付清算行业运行报告(2014)》显示,截至2013年末,我国第三方支付市场规模已达16万亿元。第二类是独立第三方支付模式,即第三方支付平台完全独立于电子商务网站,不负有担保功能,仅仅为用户提供支付产品和支付系统解决方案,以汇付天下、易宝支付、快钱、拉卡拉等为典型代表。其运营模式分为两类:一类是以支付宝、财付通为首的依托于自有B2C、C2C电子商务网站提供担保功能的第三方支付模式。目前,获得第三方支付牌照的企业已多达250余家。

三、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业与金融监管的影响

互联网金融是否将取代传统金融存有很大争议,主要原因在于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确已对传统金融业的运营产生了多方面的影响:

(一)长期以来,由于金融机构天然具有的资本逐利性,导致金融服务资源主要向大企业、大客户集中,中小企业、弱势群体难以从中获得有效支持。互联网金融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传统金融业服务的不足,为实体经济发展提供更多层面的支持。互联网金融的出现,大幅降低了中小企业融资、民间金融所面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和交易成本,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传统金融业在此方面的不足。

(二)互联网金融改变了金融业的竞争模式,使得金融业发展更富有效率。金融业是一个资金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的行业,准入门槛高,且发展面临的资金成本约束较多,容易出现大型机构自然垄断的情况。互联网金融的投入相对固定,业务量的扩大不会引起交易总成本的明显上升。

(三)推动传统金融机构进行业务变革,互联网金融改变了金融消费方式。为应对新的变化,传统金融机构不仅将传统金融业务迁移到网上进行,创造了许多新的金融产品和业务形态,而且通过对不同渠道、产品和服务之间的组合匹配。金融服务的可获性、及时性和便利性成为消费者的主要选择,互联网金融的出现使网上支付、网上交易、移动支付等成为消费者普遍接受的方式,这在某种程度上改变了传统的柜台消费、经理接洽的消费模式。

四、加强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对策

(一)加强跨部门金融监管合作

具体来看,对于定位模糊、监管重叠的新型业务,应从业务的性质、功能和影响上辨别其所具备的本质特征,划归对口部门监管,加紧填补 P2P、众筹等新型业态的监管真空,将属于传统业务延伸的金融活动纳入原有监管体系,以开放的思维鼓励传统业务的网络化、信息化,强化不同监管部门间的分工协作,实现信息共享和联动监管。互联网金融横跨不同金融业务领域,其产品容易突破分业监管范围。因此,应制定跨部门金融监管方案,并做好监管部门间的分工与合作。

(二)强化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和教育

一是加强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教育,提高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使其熟悉相关业务流程和风险,从而减少政府的隐性担保。二是建立互联网金融消费的投诉受理渠道,妥善处理互联网金融的相关投诉;三是完善互联网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的法律制度框架,对交易过程中的机构的信息披露、风险分配和责任承担、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等做出明确规定。

(三)加大信用体系建设

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关键在于风险控制,而风险又以信用风险为核心。应借助互联网大数据的优势,我国目前征信体系不够完善,加强征信体系建设,完善并丰富现有小微企业与个人征信体系,并促进符合标准的众筹融资平台、P2P贷款、网络小贷公司的信用数据库与现有征信体系整合。

(四)推进互联网金融监测和宏观调控

一是按照“特定非”的反洗钱监管要求,将网络融资平台公司、网络货币交易商等纳入反洗钱监管。二是强化对贷款利率的检查并对网络借贷平台适当加强窗口指导,加强对网络借贷资金流向的动态监测,引导社会资金的有效流动。三是要求网络融资平台报送有关数据报表,将网络融资纳入社会融资总量,建立完善的网络融资统计监测指标体系。

(五)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制度

加快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体系建设,确立新兴业务的合法地位,践行鼓励和规范并重的监管理念,引导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方向。同时,注重发挥行业自律,设立P2P和众筹等行业自律注册制度,可参考目前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管理方式,明确注册应达到的技术、资金、管理人员、内控等方面的要求,引导行业规范经营,奠定行业管理的基础。

【参考文献】

[1]陈林.互联网金融发展与监管研究[J].南方金融, 2013(11).

[2]李博,董亮.互联网金融的模式与发展[J]. 中国金融,2013(10).

[3]郭阳.中国P2P小额贷款发展现状研究[J].上海金融, 20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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