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立法须处理好三个关系
2015-05-21谢菊
学会 2015年4期
关键词:发展
谢菊
社会组织立法须处理好三个关系
谢菊
一、普遍规律与中国特色的关系
社会组织是相对独立于公共权力系统和营利系统,以社会公益活动或互益活动为主旨的非营利性、非政治性的一类组织。比较研究表明,各国社会组织的活动主要分布在慈善救助、扶老帮弱、医疗卫生、文体科普、妇幼保护、农村服务、法律援助、支教助学、生态环境、促进就业、行业服务等领域,并成为政府良好的合作伙伴。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是社会组织发展的普遍规律。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与“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并列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并对社会组织改革发展进行专章部署,除在第48条中重点提出了“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正确处理政府和社会关系,加快政社分开,推进社会组织明确责权、依法自治、发挥作用”的总要求、总基调、总目标外,还在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党建等方面12次提及社会组织,对社会组织的地位给予清晰界定,对社会组织的作用发挥寄予前所未有的厚望。反映了我们党自觉总结国内成功做法,借鉴国外有益经验,坚持解放思想、与时俱进,不断提升国家治理水平的高度自信。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加强社会组织立法,全文8次提及“社会组织”一词,在11个章节中对社会组织改革发展和作用发挥作出新部署、提出新要求达20余处,并且在“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中对发挥社会组织积极作用作了专节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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