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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上一保险期限已尽的免责提示义务,对下一保险期限不发生法律效力

2015-05-21谢兼明

驾驶园 2015年5期

谢兼明

案情回放:

2014年3月10日晚,王某受雇于被告黄某,持“B2”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浙HB57XX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P1YXX重型厢式半挂车在道路上行驶,20时20分许,当行驶至一弯道路段时,由于车辆严重超载且王某遇情况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致使该两车驶离路面后与赖某等五人的房屋相接触,造成原告赖某等人房屋及部分家具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司机王某具有全部过错,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等人无过错行为,不承担此事故责任。

赖某房屋受损修复费用经司法鉴定中心评定为人民币32651.50元(包括房屋主体结构安全检测鉴定费4000元)。此外,交通事故还给赖某造成了房屋室内外其他财产损失6630元、房租损失1800元。

另查明,被告王某驾驶的浙HB57XX重型半挂牵引车,在平安财保某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责任险及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商业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为人民币100万元;豫P1YXX重型厢式半挂车则在太平洋财保某支公司投保了商业三者责任险及不计免赔条款,赔偿限额为人民币50000元。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两车的保险期限内。

2014年4月25日,房主赖某因各方推卸责任索赔未果,遂将司机王某、车主黄某以及上述两个保险公司一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上述被告共同赔偿各项损失42281元。

收到起诉状以后,被告平安财保某支公司辩称:虽然浙HB57XX车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但被告王某属无证驾驶,故我公司不承担本案的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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