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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因部分发起人过错公司设立不能时发起人之间纠纷的法律适用

2015-05-13邱人杰尹训洋郭新政

卷宗 2015年3期

邱人杰?尹训洋?郭新政

摘 要:公司设立成立是公司股东行使权利、承担义务的前提。但是,当公司因部分发起人过错以致设立不能时,发起人之间纠纷是适用《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设立纠纷解决条款,还是适用《民法通则》及《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合伙纠纷解决条款,一方面牵扯到法官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另一方面,则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权益。笔者在此就以上观点问题做出简要分析。

关键词:发起人;公司设立不能;合伙纠纷

1 公司设立不能概述

公司设立不能是指发起人合意决定设立公司之后,公司正式设立之前,因未能满足公司设立条件或经营不能以及自发决定不再继续设立行为等情形致使公司未能设立成功的情况。虽然公司设立并没有成功,但并不意味着之前期间的法律事实和法律责任也随之消失。

2 相关发起人纠纷法规

《公司法解释(三)》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过错一方的责任范围。《民通意见》第四十七条规定,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应当负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分担;协议未规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但是对造成合伙经营亏损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相应的多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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