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驾入刑”热的冷思考
2015-05-13孙健
卷宗 2015年3期
孙健
摘 要: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的提交审议,再次掀起了毒驾行为犯罪化的讨论热潮。然而,毒驾行为并不具备刑事可罚性。由于吸毒导致的特殊人体反应,使得行为人暂时处于类似“精神病人”的状态之中,此时对行为人科处以刑罚,并不能实现刑罚的预防作用。将毒驾单独设罪或者并入危险驾驶罪中有违刑法谦抑性原则,其根本解决途径在于加强对上游吸毒行为的有效管控。
关键词:毒驾入刑;刑罚作用;刑法谦抑性
近年来我國吸毒人员与日剧增。2014年上半年,仅内蒙古地区累计登记吸毒人员就高达35080人,处于各类管控措施的吸毒人员16628名。毒驾报道也触目惊心,2010年5月26日,杭州一男子吸食了K粉后,接连撞死撞伤民众,最后将一个女孩压在车下。各大案件导致民意激愤,关于毒驾入刑的呼吁也日益高涨。
针对毒驾入刑的犯罪化讨论,部分学者认为应该入刑,还有一部分部分则持反对态度。新型行为犯罪化一定要有其充分的法理依据和社会条件,法理依据包括立法依据和司法依据,二者向来缺一不可。因此,笔者认为毒驾入刑应该从立法和司法两个角度来综合考虑。
1 立法技术上面临着难题
立法是执法的先决条件,倘若没有一个完善的立法技术,即使法律被制定出来也不一定能够起到预想效果。毒驾入刑有着较为复杂的罪状定性问题。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及实践中查处的案例来看,毒驾可以大致定义为:“未戒断毒瘾的患者和正在使用毒品的驾驶员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