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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

2015-05-13晁敏

卷宗 2015年3期

摘 要:对机动车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第三人)利益的保护,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合同成立上,设立要约后强制成立的制度;在交强险合同生效时间上,规定成立即生效,不得附条件和期限;在交强险合同解除效力上,规定合同解除不具有溯及力,保险公司应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关键词:交强险合同;成立;生效;解除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机动车已成为主要的交通工具,机动车交通事故频繁发生,事故导致的第三人损害案件大量出现,如何保护受害人(第三人)利益成为值得探讨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实施标志着我国正式确立了交强险制度。该制度对于保护道路交通安全、保障受害人及时获得赔偿具有重要意义,但随着新问题的不断实现,司法实践中对交强险合同的理解与适用不一致,导致法院判决不统一。本文立足实践,对交强险合同的理解与适用做研究,从交强险合同的成立、生效、效力变动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1 交强险合同的成立要件

保险合同成立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而建立保险合同关系。订立保险合同与订立其他合同一样都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步骤,一方作出要约另一方承诺,双方意思表示达到一致时,保险合同即告成立。

1.1 支付保费、签发保单的行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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