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
2015-05-13朱学磊
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5年4期
朱学磊
(北京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871)
论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
朱学磊
(北京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871)
构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是完善我国环境保护制度的重要步骤。行政公益诉讼在本质上是一种客观诉讼,它不要求起诉者与被诉行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为了保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有效运转,特定社会组织和检察机关比公民个人更应该成为起诉主体。虽然修订后的《行政诉讼法》和《环境保护法》拓宽了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范围,但为了保证原告起诉能被法院受理,国家有必要通过立法确认公民享有环境权。根据环境问题跨区域发生的特点,应当建立起多层级的案件管辖制度。要建立完善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需要对《行政诉讼法》和《环境保护法》进行进一步的修改。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受案范围;管辖制度
[国际数字对象唯一标识符 DOI]10.13951/j.cnki.issn1002-3194.2015.04.006
面对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确立了我国未来生态文明建设的目标和治理路径,彰显了党和国家在生态环境领域践行法治的决心。综合《决定》关于生态环境问题的表述,可以看出党“通过法律促进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基本治理思路。因此,发现我国环境保护制度设计的不足并通过立法或修法予以补正,是环境法律工作者的基本任务之一。
从制度体系化的角度来看,当下我国环境保护制度的问题之一在于制度设计不完善,公民和政府之间的权利义务配置不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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