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典型特种设备行政违法行为的认定与法律适用
2015-05-09詹行飞
中国质量监管 2015年9期
■文/詹行飞 陈 平
非典型特种设备行政违法行为的认定与法律适用
■文/詹行飞 陈 平
【案 情】
2015年4月22日,T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接到辖区内A公司存在违法生产行为举报,随即派出执法人员进行检查,在对涉嫌举报行为检查的同时,检查人员另行发现A公司使用的一台电梯属特种设备,未贴有检验标志,该公司也无法提供电梯安装单位所安装该电梯已经监督检验合格的证明,执法人员责令A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并对该电梯进行就地查封。
在立案调查A公司涉嫌违法生产和使用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过程中,进一步查明该电梯系由B公司向C公司销售并实施安装,B公司具有电梯安装资质,安装电梯时按规定要求进行安装告知并申请监督检验,检验机构对制造和安装资料进行审查并同意付诸安装,后续安装项目尚未接受监督检验,更未取得监督检验合格证书。安装电梯的厂房由C公司租赁给A公司使用。
【处 理】
本案属连环案件,T市质监局从接到举报调查A公司涉嫌违法生产行为开始,继尔发现A(C)公司存在特种设备使用违法行为,再次牵出B公司存在特种设备生产违法行为。随着案件调查的深入,T市质监局相继对相关的违法行为人进行立案查处。除对A公司违法生产行为进行处理外,T市质监局对B公司存在将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电梯交付使用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对C公司存在使用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电梯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分 析】
本案对A公司违法生产行为的处理过程中未有争议,此处不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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