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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融资性担保机构发展状况研究

2015-05-09◎文/刘

天津经济 2015年2期
关键词:天津市融资机构

◎文/刘 薇

天津市融资性担保机构发展状况研究

◎文/刘 薇

近年来,天津市融资性担保机构在天津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支持下得到了快速发展,在满足小微企业融资需求,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本文介绍了天津市融资性担保机构发展现状及国家和天津市政府层面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支持及监管措施,指出了发展和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针对问题提出了相关政策建议。

担保;征信体系;金融监管

一、天津市融资性担保机构发展现状

(一)信用等级分布情况

截至2013年末,在天津市持有经营许可证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共124家,注册资本金128.8亿元,从业人员1468人。截至2014年4月底,124家融资性担保机构中有90家参与了信用评级工作。评级结果显示,BBB-级(含)以上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占全部参评机构的94%,信用等级最高的为AA,信用等级最低的为BB。

(二)基本情况及业务开展情况

信用评级报告显示,参评机构平均注册资本金规模1.08亿元。其中,1亿元(含)~3亿元的机构占参评机构的 52%,5000万(含)~1亿元的机构占参评机构的24%;参评机构主要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和合同履约担保、诉讼保全担保等非融资性担保业务。其中,融资性担保业务中以传统的贷款担保为主;从业务规模看,2013年,参评机构担保业务发生额338.15亿元,截至2013年末,参评机构在保责任余额合计226.05亿元;从银行合作情况看,截至2013年末,有72家参评机构与商业银行建立了合作关系,开展业务合作,其中与20家(含)以上商业银行建立合作业务关系的参评机构25家;从担保代偿损失看,参评机构中,有18家担保机构发生过担保代偿,其中8家发生代偿的担保机构出现了实际损失,累计损失额8057.36万元。

2013年度参评融资担保机构信用等级分布图

(三)政策性担保机构和商业性担保机构比较分析

政策性担保机构资产规模略高于商业性担保机构,担保能力优于商业性担保机构;商业银行更倾向于和政策性担保机构开展业务合作,政策性担保机构以其担保能力、政府背景、运营经验等优势,获得了商业银行的认可;政策性担保机构整体信用等级高于商业性担保机构。但与商业性担保机构相比,政策性担保机构存在资金规模与业务规模不匹配、盈利能力较低,代偿损失率较高等问题。

二、政府对于融资担保机构的支持和监管措施

(一)支持措施

1.国家层面

2006年11月,国务院办公室转发了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银监会《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提出要建立健全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机制、完善担保机构税收优惠等支持政策、推进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的互利合作、切实为担保机构开展业务创造有利条件、加强对担保机构的指导和服务等五点意见。2010年6月,国务院转发了银监会、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工商总局、法制办《关于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的意见》,明确应完善扶持政策,优化外部环境。一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立足本地实际,科学规划,按照市场原则合理布局,重点扶持经营管理较好、风险管控水平较高、有一定影响力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发展。制定完善扶持政策体系,加强扶持资金管理,落实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财税优惠政策,建立扶优限劣的良性发展机制。要因地制宜,通过设立再担保等方式,综合运用资金注入、风险补偿和考核奖励等手段,建立完善风险补偿和分担机制,实现扶持与监管的有效衔接,提高融资性担保机构服务能力。二是有关部门要统筹协调各项财政扶持政策,不断完善扶持措施,加大扶持力度。银行业监管部门要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与融资性担保机构合作,创新业务模式,优化审贷流程,在责任明晰的前提下,有选择地与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展长期、稳定、深入的业务合作,构建平等、互利、共赢的合作模式。征信管理部门要为融资性担保机构依法查询、确认有关信息提供便利。三是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抵(质)押相关制度,研究建立融资担保抵(质)押登记公示和查询平台;为担保债权的保护和追偿提供必要支持,维护融资性担保机构合法权益。

2.天津地区

天津市政府于2009年1月24日出台《关于建立完善我市融资担保体系的实施方案》规定,为鼓励担保机构开展担保业务,对经认定的担保机构给予担保业务三年营业税减免政策;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可按照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当年贷款担保业务达到一定规模的担保机构,给予适当资助;担保机构办理代偿、清偿和过户等手续费用,登记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减免。

2010年,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 《关于加强和完善中小企业融资工作的意见 (津政办发〔2010〕86号)》,《意见》指出,搭建和完善各类平台,健全中小企业融资中介服务体系,其中包括建立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管机制。抓紧制定我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做好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净化担保市场环境,规范担保机构担保行为,为我市担保业健康发展并满足中小企业担保需求创造条件。建立担保机构风险补偿和管理机制,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发展多层次、多种所有制形式的担保机构体系。整合、重组现有融资性担保机构,并做大做强。鼓励社会各类资金投资设立担保公司,设立地方财政和企业联合组建的担保机构;创新拓展中小企业担保业务。建立联合担保体系,发展再担保业务,利用分保、联保及再担保等形式,分散担保风险,扩大中小企业担保规模。

(二)监管措施

1.国家层面

2010年3月,经国务院批准,中国银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布《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业务规范、经营规则和风险控制、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等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这有利于对融资性担保业务的规范管理,防范化解融资性担保业风险,促进融资性担业的健康发展。2012年,多家融资性担保公司陆续发生风险事件,涉及金额大、客户多、影响面广,暴露出部分融资性担保机构违法违规现象严重、缺乏有效监管等诸多问题,对当地融资性担保行业的健康发展和融资环境造成了较大的负面影响。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管,切实防范和化解风险,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下发《关于部分融资性担保机构违法违规经营的提示和开展风险排查的函》(融资担保函〔2012〕3号)2013年,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下发《关于建议加强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处置和建立监管责任制的函》(融资担保〔2013〕1号),加强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2.天津地区

2010年9月,《天津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2010〕35号)正式印发,对天津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做出了明确规定。2012年,天津市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下发 《关于进一步加强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津金融办〔2012〕56号),向各区县金融办提出认真做好机构准入审核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切实履行监管职责,组织开展风险排查;实时做好机构非现场检测;切实加强对辖内机构日常监管;按要求履行报告制度等规范机构经营行为,防控各类金融风险的具体监管措施。2014年2月,天津市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印发 《天津市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现场检查工作指引 (试行)》的通知,进一步规范两类机构现场检查工作。

三、融资性担保机构存在的主要问题及风险

(一)存在担保客户集中度风险较高问题

主要表现:一是存在超限额担保问题,单户担保风险集中。部分融资性担保机构对单一客户的担保责任余额超过其净资产的10%,一旦单一客户发生违约造成代偿,将对担保机构的整体经营造成极大冲击。二是存在担保客户群行业集中度较高的问题。信用评级报告显示,部分融资性担保机构客户群体集中在钢贸、建筑等单一行业,一旦集中投向行业出现低迷,客户出现违约,将会引发担保系统性风险。

(二)部分融资性担保机构存在违规使用资金情况,严重影响担保能力及资产安全

主要表现:一是存在股东及关联企业占用担保资金的问题。如某担保机构其他应收款占同期资产总额的50%以上,该款项全部被股东关联公司占用,严重影响了公司资产的流动性和代偿能力。二是存在超限额对外投资的问题。《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限于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以及不存在利益冲突且总额不高于净资产20%的其他投资。但个别担保机构对外投资比例均反了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一旦投资出现风险,将会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三)存在不提取或不按规定比例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担保赔偿准备金问题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并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的1%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信用评级报告显示,部分担保机构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担保赔偿准备金提取比例尚未达到监管要求;部分担保机构虽然开展了担保业务,但没有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担保赔偿准备金,风险隐患突出。

(四)部分融资性担保机构缺乏有效风险补偿机制,内部风险管理与控制能力不强

一是天津市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费率普遍较低,盈利能力不足,难以通过利润留存实现担保资金的有效积累,且担保业务种类较为单一,不利于风险分散。二是担保机构业务操作流程不规范,专业人员风险控制能力较弱,未能严格落实风险控制措施。三是担保专业人员的风险管理经验相对不足,特别是政策性担保机构,人员基本为政府公务人员兼职,对担保业务的风险评估和分析能力不强,对担保项目的风险识别水平有待提高。

(五)融资性担保机构无法与金融机构建立平等互赢的合作关系

一是金融机构对合作担保机构的准入门槛较高。天津市多数金融机构要求合作担保机构的注册资本金应在1亿元以上,且优先选择与政策性担保机构开展合作。部分注册资本金无法满足银行合作要求的担保机构尤其是商业性担保机构,难以得到金融机构的认可。二是银行收取担保机构保证金,影响其担保能力和盈利能力。多数银行向担保机构收取担保金额10%~20%的保证金,致使担保机构自身的杠杆功能受限。如果一家担保机构与多家金融机构合作,注册资本将大部分沉淀为保证金,严重削弱担保机构的担保能力和资金运作能力。同时,对于担保机构缴存的保证金,商业银行普遍按照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减少了担保机构的利润。三是难以与金融机构建立平等的协作关系,未建立起有效的银担风险共担机制。担保机构中仅少数与银行实现了风险分担,大部分机构均未与合作银行建立风险共担机制,在贷款担保业务中承担100%的担保责任。

四、对策建议

(一)切实加强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督管理,防范担保风险,促进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发展

一是监管部门应严格落实《天津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对担保机构的资本运作、盈利模式、业务经营、信息披露等方面实施全面、持续、动态监管,密切关注担保机构资本金使用情况,严格监测其对外投资、应收账款等重要资产科目的变化,认真排查担保风险,促进担保机构规范发展。对于违规经营的担保机构,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并探索实施差别化管理,提高监管有效性。二是监管部门应督促融资性担保机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控制单个企业及其关联方的最高担保额度和担保客户集中度,防控担保行业和客户集中度风险,同时引导担保机构按照规定足额提取风险准备金。

(二)建立长效的风险补偿和风险分散机制,引导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运作发展

一是建立风险补偿机制。由市区两级财政出资,按照担保总额的一定比例设立担保风险补偿基金,用于对担保机构代偿损失按一定比例进行补偿和奖励,补偿形式可以是财政拨款,也可以是税收优惠等,提高担保机构代偿能力。二是建立风险分散机制。可考虑采取由政府和政策性担保机构按照一定比例共同出资,成立天津市再担保机构,对天津市政策性担保机构开展再担保业务,约定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的风险承担比例,增强担保机构抵御风险的能力。在天津市再担保机构成立前,可先行鼓励担保机构之间开展横向合作,对大的担保项目采取分保、联保或再担保形式,分散担保风险,提高担保能力。

(三)融资性担保机构应加强风险内控管理,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融资性担保机构应依法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决策和风险控制制度,规范业务操作流程,严格落实风险控制措施;采取合理、有效的风险缓释措施,减轻代偿后的追偿压力;合法合理运用资金,确保担保机构资金的流动性和代偿能力;加强对担保从业人员专业技能的培训,切实提高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水平和风险识别能力。

(四)增强金融机构对担保机构的认可度,促进银担合作共赢

一是引导商业银行充分认识担保机构在缓解中小尤其是小微企业融资难中发挥的积极作用,树立共赢合作的思路和意识,协助担保机构又快又好的发展。二是拓宽商业银行与担保机构的合作范围与合作方式。对担保业务量高、信用等级高、经营规范、盈利能力强的担保机构,商业银行可适当采取优惠措施,降低保证金比率,提高其授信倍数,以减少担保机构的经营成本。三是探索建立商业银行和担保机构的风险共担机制,可考虑担保机构承担比例在70%~80%,银行承担20%~30%,使银行发放担保贷款时加强自身的风险控制要求和责任,真正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分担”机制。

(五)尽快推动融资性担保机构接入征信系统,增强担保机构信息透明度

融资性担保机构接入征信系统既有利于担保击缶准确判断被担保人信用状况,又有利于实现担保机构与商业银行之间的资源共享,增加担保机构信息透明度。2013年以来,人民银行总行已经开始推进融资担保机构接入征信系统工作,但从目前看,接入进程较为缓慢,我市首批获得接入资格的融资担保机构也仅有5家,数量有限,建议加快融资性担保机构接入征信系统的进度,并在稳妥推进基础上,扩大接入范围,使融资性担保机构能够有效识别客户信用状况,减少信贷风险。

(六)加强行业自律,发挥行业协会在监管部门、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在监管部门的引导下,由行业协会制定行业准则和业务规范;承担对外业务培训、信息交流等工作;建立互助机制、制定互助标准,维护担保机构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张丽恒

F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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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6-1255-(2015)02-0042-04

刘 薇(1980—),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邮编:300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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