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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检、复查、复验在产品质量监督工作中的运用辨析

2015-05-08杨玲

中国纤检 2015年8期

杨玲

摘要:

本文仅就产品质量监督领域中使用的复检、复查、复验的概念,通过《产品质量法》、GB/T 2828.4—2008《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4部分:声称质量水平的评定程序》等相关规定的对比分析,总结归纳三者在实施主体、性质、使用条件、结果运用等方面在行政工作中和检验工作中的区别与联系。

关键词:复检;复查;复验;产品质量监督

1 引言

复检、复查、复验散见于产品质量监督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在产品质量监督行政工作及检验工作中时有使用,但三者在不同语境下有其特定的内涵,在实际运用过程中,混用、误用的情况时有发生,由于它们的使用与行政行为、检验行为紧密相连,为保证行政行为、检验行为的合法合规,必须理清三者的区别和联系,在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中加以正确的运用。

2 相关规定

由于《产品质量法》是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开展产品质量监管,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依据的最主要的法律,国家质检总局或地方质监局颁布的部分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中使用到的复检、复查等概念应与其内涵一致,GB/T 2828系列标准是产品抽查检验中关于抽样和判定规定的基础标准,其他产品标准中的抽样和判定多依据其制定,故以两者为例,来看复检、复查、复验在法规和标准中的不同表述。

2.1 复检

《产品质量法》第15条第三款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复检,由受理复检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作出复检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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