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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消费税的调节作用

2015-05-06李维刚

中国管理信息化 2015年9期
关键词:调节作用消费税消费品

李维刚,韩 旭

(佳木斯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黑龙江 佳木斯 154000)

论消费税的调节作用

李维刚,韩旭

(佳木斯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黑龙江佳木斯 154000)

消费税是国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考虑人民的生活水平、消费水平和消费结构而征收的一种税,目的是抑制超前消费和对奢侈品的消费。随着时间的推移、社会的发展,其固定不变的税目、税率必将逐步失去其合理性,因此有必要根据社会的发展做出调整。本文以消费税为研究对象,分析了消费税的调节作用,提出了加强消费税调节作用的措施。

消费税;消费结构;调节作用

1 相关理论概述

1.1消费税概念

消费税Consumption tax(消费行为税)是以消费品的流程额作为征税对象的各种税收的统称。是政府向消费品征收的税项,可从批发商或零售商征收。消费税是典型的间接税,消费税是税制改革在流转税中新设置的一个税种。消费税实行价内税,只在应税消费品的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缴纳,在以后的批发、零售等环节,不用再缴纳消费税,税款最终由消费者承担。消费税的纳税人是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消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它是在对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少数消费品再征收的一个税种,主要是为了引导消费方向,调节产品结构,保证国家财政收入。

1.2消费税的特点

(1)课税范围的选择性。从世界各国的课税实践来看,一般都是在对商品和劳务普遍课征增值税的基础上,根据政府的政策目标有选择地对部分商品征收消费税。各国消费税的征收项目差异很大,有的有100多个项目,有的只有几个项目。尽管课税项目的数量差别很大,但各国基本上都把非生活必需品、非成瘾性商品、高能耗商品及不可再生资源品纳入征税范围。截至2015年1月,我国对包括烟、酒等13类特定消费品征收消费税。

(2)政策调节的导向性。大多数开征消费税的国家,除了看重消费税的收入功能外,更看重的是其对经济的调节功能。当人们的生产及消费行为产生负外部性,不能通过市场进行有效调节时,政府可以选择对消费品或消费行为征税,从而引导人们合理地生产和消费,调节产业结构。如政府选择对烟、酒、奢侈品征收消费税,引导人们建立健康、合理的消费理念;政府选择对高能耗、高污染及不可再生资源征收消费税,引导人们建立保护环境的理念。

(3)税负累进的可能性。流转税一般是按比例课征的,具有累退性的特点。这是因为随着个人收入的增加,边际消费倾向是递减的,即消费支出占个人收入的比例是下降的,那么按消费支出比例课征的流转税占个人收入的比例必然下降,因此流转税一般具有累退性的特点,传统的消费税税目如卷烟、酒类等,会使低收入群体承担相对较多的税负,具有一定的累退性。但若是选择性消费税,能够在排除了对生活必需品征税的同时,不断增加对奢侈品、高档品及奢侈消费行为的征税,可使高收入阶层负担相对较多的税负,这样税负的累退性转变为累进性就成为可能。

(4)税负弹性的可控性。一般来讲,不同消费品的需求弹性是有差异的,即使是同一消费品,不同消费群体的需求弹性也可能存在差异性。如高收入群体对奢侈品的需求弹性比低收入群体的需求弹性要低很多;青少年对烟酒等易上瘾性商品的需求弹性要远大于成人;对烟酒未上瘾的低收入消费群体的需求弹性也大于高收入群体等。在此基础上,政府可根据国家政策的需要,按照消费品的种类、档次、成份含量的不同设置差别税率,通过税率级次的多少和差距的大小来调控不同税目间或不同子目间的税负弹性,以体现国家的调控目标。

1.3我国消费税征收范围

(1)限制性消费税。这种类型的消费税的最大的特点,就是通过课征消费税来限制某些特定产品或相关行为,即 “寓禁于征”。例如,烟酒类产品是各国征收消费税的主要税目,因为此类商品的过度消费不利于人们的身心健康。

(2)奢侈品消费税。这种类型的消费税主要是针对增值税或销售税普遍调节的缺陷而特别设立的。由于增值税对征税范围内的所有商品一视同仁,采取的实际税率不能过高,因而对于那些价格比较高、利润比较大的商品不能起到很好的调节作用,进而引起税制的纵向不公平。而对奢侈品征税可以很好地弥补这一缺陷,收入能力强的人消费更多的奢侈品,税收负担较重,收入低的人不消费奢侈品或少消费奢侈品,则不负担或少负担消费税,从而起到调节公平的作用。

(3)使用费性质的消费税和体现特定经济调节目标的消费税。这两种类型的消费税是税收复合调节功能的扩展,具有实现政府宏观调节、降低公共支出成本、优化政府资源配置、消除市场运行的外部效应、兼顾公平与效率的功能。汽车消费税和环境税是这两种类型的消费税中的典型代表。

2 消费税调节具体作用分析

2.1消费税对经济的调节作用

国家对部分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收消费税,可以调节消费量和消费结构,间接作用于生产规模和产业结构。让消费者面对的价格提高进而可以平抑过高或超前的消费需求,抑制一些有害品的消费,并引导消费方向,促使消费者形成符合时代性要求的消费观念和消费习惯。根据各国征税范围的宽窄,可将消费税分为有限型、中间型、延伸型。有限型消费税征税范围不宽,征税对象主要是传统的消费品,税目一般在10~15种,如英国仅对酒精、烟草、烃油等征收消费税;中间型消费税范围较宽,除有限型消费税征税范围包括的内容外,还包括奢侈消费品及一些服务行业,世界上有30%左右的国家采用这种形式;延伸型消费税已经接近于无选择的消费税,除了上述两类包括的范围外,还将生产、生活资料列为消费税的征税对象,如韩国、意大利等。从实践上看,许多国家消费税征税范围逐步由有限型向中间型延伸。征税范围的不断变化是受如下两个因素影响:①各国的经济发展水平。随着经济发展,奢侈品范围会改变,而且会出现新的奢侈品,同时还会增加以环境保护为目的的消费税;②各国的产业政策。各国会根据其产业政策的需要,为限制某个产业或行业的发展,而改变消费税征收范围

2.2普遍采用间接消费税

消费税从性质看,可分为直接消费税和间接消费税。直接消费税是一种对个人消费支出征收的税,它实际属于所得税的性质,纳税人所缴纳的税由纳税人自己承担,纳税人与负税人为同一人。在实践中,一些国家如斯里兰卡和印度等实行过,但未获成功;间接消费税是对消费物品征税,纳税人为经营和销售应税商品的人,其税收负担可以加于课税商品价格中,转移给消费者承担,是一种典型的间接税。目前,各国所开征的消费税均属于间接消费税。

2.3消费税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

消费税的征收可以减少一部分人货币的实际购买力,调节个人可支配的实际收入,从而实现平衡社会收入与财富的功能。消费税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主要有两种方式:

(1)对低收入者消费的商品免税或实行低税率。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对低收入者消费的商品实行免税或低税率,税后的收入分配虽然不一定能更加公平,但却具有一定的缓解贫困的作用。

(2)对主要由高收入者消费的价格较高、非生活必需品实行高税率。比如奢侈消费品、高能耗消费品,按消费价值额和消费量实行复合计税办法,既计算比例税率,同时计算定额税率,在此基础上实行累进税率,即高收入者比低收入者在这方面承担更多的消费税,从而起到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

3 加强消费税调节作用的措施

3.1调整征税范围

我国应适应国际发展趋势,逐步实现有限型消费税向中间型消费税转变。一方面,解决“越位”的问题。即要对一般的消费品,如酒精、轮胎以及护肤护发品不再征收消费税。另一方面,是解决“缺位”的问题。为保护环境,将一次性塑料包装品、一次性筷子等有损环境的制品纳入消费税的征收范围。此外,将一些奢侈品列为征税范围,如高档家用电器、保健品、美术工艺品等。同时对一些高档娱乐消费行为征收消费税,如保龄球、桑拿浴等。

3.2调整消费税税目

对某些高消费行为征收消费税,选择对高档时装,尤其对利用动植物为原料生产的高档服装、保健品等高档消费品纳入课税范围的条件已经具备,有利于调节收入分配,缩小收入差距。选择部分高消费行为征收消费税,对一些高消费行为包括高尔夫球、射击、狩猎、跑马等娱乐服务业,按现行的税制只对其高消费行业征收有限的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力度显然不足,起不到收入调节和引导消费的作用。应该在其缴纳了一般商品税之外,再对高消费行为征收消费税,这样才有助于调节收入差距。选择对破坏环境、资源消耗大的物品征税,在对木制一次性筷子和实木地板开始征收消费税的基础上,对于实木家具,尤其是对稀有木材加工的家具开始征税。另外对环境造成污染且治理成本高的电池,以及损害人体健康的包装和装潢材料征税,以引导消费倾向,调节消费结构。

3.3适当调整消费税税率

消费税的税率设计应寻找出税负高低的最佳点,使其财政收人功能和经济调节功能的发挥达到最佳。如果税率过高,就会产生“寓禁于征”的效应,抑制生产的发展,影响消费税的财政收人功能。相反,如果税率过低,又起不到调节消费和收人分配的作用。综合考虑我国国情因素、历史条件、国民消费习惯及国际经验,我国消费税税率设计应该具有以下几个特点:①对国家财政依赖性大的重点应税消费品实行高税率,非重点应税消费品实行低税率;②对国家实行专卖、价高利大的应税消费品实行高税率,反之税率则应该低一些;③对国家限制性消费或过度消费会对经济社会不利的应税消费品实行高税率,反之税率则应该低一些;④对环境污染严重和资源消耗量大的消费品实行高税率。例如,此前,国家三次上调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由之前的1 元/升调整为目前的1.52元/升。因此,遵循上述原则,我国消费税税率设计应作以下调整。一方面,对现有应税消费品税率进行调整。对黄酒、啤酒、化妆品等一般性生活用品以及酒精实行低税率,应调高烟、酒等特殊性消费品的税率(具体包括粮食白酒、薯类白酒、贵重首饰、高档手表、游艇、珠宝玉石及鞭炮和焰火等),对汽油、柴油等国家重要战略物资实行高税率,对混合动力等具有节能、环保特点的汽车实行低税率;另一方面,对新增应税消费品税率的设定。应实行高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包括高档电器、高档服饰、裘皮制品,以及包括高档娱乐、高档餐馆和对森林资源、水资源等不可再生资源的消费行为等。这样既有利于调节贫富差距,也有利于环境和社会的和谐。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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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张山.消费税调节作用[J].商业研究,2013(2):45-46

[5]刘文华.消费税相关问题探讨[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36-42.

10.3969/j.issn.1673-0194.2015.09.092

F812.42

A

1673-0194(2015)09-0164-03

2015-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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