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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侵权责任之阻却

2015-05-03于凯旋

电子知识产权 2015年5期
关键词:避风港交易平台网络平台

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侵权责任之阻却

“通知+删除”规则原本是网络著作权侵权领域的规则,我国已经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予以确认并不断完善,为使社会大众自由获取信息同时保护版权人和网络平台商的利益,设置这一安全港湾非常必要,同时也可促进互联网产业良好发展、自律经营。随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避风港原则在适用过程中遇到了很多新情况、新技术以及新的法律问题的挑战,目前该原则已延伸到专利和商标领域,诸如《商标法》、《专利法修改草案》、《侵权责任法》均已吸收该原则的精髓,对网络交易平台的经营者应承担的间接侵权责任做出了规制。

在网络电子交易平台中,商标保护问题已经成为亟待解决的“重灾区”,但从侵权责任判断角度来看,专利权侵权问题的认定更加困难。网络第三方平台专利侵权的认定非常复杂,其责任难以判定,避风港规则一般不会适用于第三方平台专利侵权责任的承担,但不可忽视的现象是,淘宝网等网络交易平台收到专利侵权的投诉已呈现急剧增加的趋势,网络服务提供商的专利侵权责任问题已经显现。在适用避风港原则之时必须先界定网络交易平台商的性质,按照其介入程度来进行责任区分;关于网络平台商“知道”或“应当知道”的认定标准也需具体考虑其类型,比如对内容进行整理或提供深度链接服务的平台需要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关于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注意义务,核心便是“知道”或“应当知道”,平台无法控制商品流通,但可以控制交易信息,如果交易信息涉及到的行为具有侵害知识产权的较大可能性,则平台有义务及时采取措施;对“合格通知”的要求应包括专利权人的身份信息、权利要求、具体信息、专利登记、专利权评价报告等;最后对于“必要措施”,则应考虑对专利有效性和保护范围进行认定的复杂程度,平台应有相应的审查权,如认定确实构成侵权或存在很高的侵权风险,则应当删除或屏蔽侵权链接。无论如何,思考的视野应是多维度的,诸如产业发展水平、技术发展水平、管理成本以及网络平台发展在全球所处位置都应纳入其中,同时构建网络侵权人信息披露制度也具有重要意义,可以实现在推动网络经济和网络产业发展的同时兼顾知识产权保护。

新兴互联网技术的出现和应用,如同打开了知识产权的“潘多拉之匣”,旧的利益格局被打破,传统知识产权体系被重新建构。第三方平台中出现的侵权问题频发,不仅会影响电子商务平台健康有序的发展,也给知识产权法律体制带来更多新的挑战。仅靠行业自律和政府监管不足以解决这些问题,必须要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法规,以适应随时可能发生变化的形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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