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航运经纪行业的发展现状及对策建议
2015-04-30方舟操志强
方舟 操志强
【摘 要】 从上海航运经纪行业发展现状入手,分析上海航运经纪行业面临的问题:行业急需统筹规划,政策配套存在一定滞后;行业发展定位模糊,诚信建设亟待加强;行业准入中国模式,发展需与国际接轨;行业经营不堪税负,成本核算应有差异。结合存在的问题,从环境建设、行业发展两方面提出促进行业发展的具体建议。
【关键词】 上海;航运经纪;航运服务;船舶交易;税收优惠
本文讨论的航运经纪行业包括租船经纪和船舶买卖经纪,不包括船舶保险经纪和融资经纪。
1 上海航运经纪行业发展现状
2010年是上海航运经纪行业发展的关键年份。由于各种原因,各类航运经纪公司不能在我国大陆地区登记注册,大多是以设立代表处或办事处的形式驻扎。为更好地服务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上海建设“两个中心”的文件精神,在交通运输部的大力支持下,上海市虹口区北外滩航运服务集聚区成为上海航运经纪人准入试点,以克拉克森为代表的9家公司成为首批获得我国内地航运经纪营业执照的企业。2010年以来,上海共启动了两轮航运经纪行业准入试点,举行两次航运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
近年来,随着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进程的不断推进,航运经纪行业的发展保持着良好态势。截至2013年底,上海共设立航运经纪公司17家,其中,外资航运经纪公司9家和我国民营公司7家,而我国国企仅有远东宏信1家;取得航运经纪资格从业人员345人,其中包含申请登记注册并取得航运经纪执业证书人员126人。2014年9月,浦东新区航运服务办公室与英国皇家特许船舶经纪协会(ICS)签约合作,将标杆性的航运市场主体引入上海,对上海航运经纪行业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虽然当前已有约20家企业入驻上海发展航运经纪业务,然而从业务的实际操作来看,由于我国金融、税收和从业管理等方面的政策限制,当前上海的航运经纪公司大多以办事处的形式存在,业务也以“两头在外”的形式开展。业务和交易的主体都在境外这一形式在一定程度上也制约了航运经纪行业的发展。上海本土航运经纪公司的发展仍然处于初期阶段,中资的航运经纪公司与外资的航运经纪公司在力量对比方面仍显羸弱,尤其是民营企业与境外老牌的航运经纪公司相比,无论在业务数量还是单笔业务价值上,仍然存在不小的差距,航运经纪行业发展任重道远。
2 上海航运经纪行业发展存在的问题
2.1 行业急需统筹规划,政策配套存在一定滞后
(1)行业发展建设缺乏统筹规划,整体发展路线不够明确。虽然航运经纪行业已经受到有关部门越来越多的重视,其发展也被提上议程,然而该行业目前仍然缺乏总体发展建设的框架及与其他相关行业配套发展的思路。作为航运服务业重要的组成部分,航运经纪依托航运业本体、航运保险、航运金融和国际贸易等行业的发展,以代理、经纪、咨询等方式提供专业服务。如何综合推进航运经纪行业乃至整个航运服务业的建设,是一个非常值得深思的问题。
(2)行业政策配套滞后,缺乏必要保障。航运经纪市场主体所具有的自发性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市场的混乱。针对航运经纪,我国没有明确的立法或规范,因此,在管理尺度上出现了较大的偏差,常常出现“管得过多”或“管得过少”等情况。
2.2 行业发展定位模糊,诚信建设亟待加强
(1)定位模糊,航运经纪亟待在法律上正名。航运经纪行业存在名称上不规范、“挂羊头卖狗肉”等现象。不少租船经纪人不满足于微薄的佣金,千方百计地想从一笔普通的业务中获得更高的利润。不少经纪人通过签订“背靠背”合同,变身“二船东”游走在船舶所有人与租家之间,赚取运费差价。
(2)诚信缺失,市场行为极其不规范。航运经纪人不应偏袒任何一方,其目的应是为了撮合交易以一个合理的价格成交。因此,航运经纪人参与航运市场买卖船、租船的交易,有利于整个航运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交易双方的利益。一部分航运经纪人为了追求经济效益,可能与一方恶意串通,隐瞒船舶基本情况等信息,欺诈另一方,这一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的正常秩序。由于国内的市场经济主体普遍缺乏契约精神,导致其权益受到侵害时只能吃哑巴亏。一些租家与船舶所有人投机取巧,选择跳过船舶经纪人直接进行交易,这也对整个内贸市场的航运经纪行业带来致命的打击。
2.3 行业准入中国模式,发展需与国际接轨
(1)业务素养不高,急需复合型人才。由于航运经纪人从事的是国际航运业务,涉及的是国际船舶买卖和租赁,整个交易过程跨越时区、涉及国际外汇结算和不同国家复杂的法律体系,因此,对航运经纪人的基本要求是受过良好的教育,熟悉航运基本业务、交易规则以及法律法规,具有较高的英语水平;但是,在现有的航运市场中,我国本地航运经纪人获取专业信息的能力有限,业务素养普遍不高,鲜有风险保护意识,不具有开展高附加值经纪活动的能力,甚至不能完成整个航运经纪的业务流程。虽然有行业协会愿意开展职业培训,但因培训资质、发票开具等问题而使此项工作陷入停滞状态。
(2)职业资格考试忽视实践性,中国式考证行业发展平添阻力。2000年12月15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上海市经纪人条例规定:有限公司形式的经纪公司必须有5名通过上海市执业经纪人资格考试并获得执业经纪人资格的职工才能成立。2010年6月,航运经纪执业资格考试在上海启动,而在两批次考试过后,该考试的热度已然大减。很多航运经纪公司由于无法满足公司注册所需要的5个经纪人而放弃在上海注册,改以办事处的形式运作离岸业务,或是注册1家航运咨询公司,以航运经纪代理的身份为境外的航运经纪公司牵线搭桥;即使有航运经纪公司满足注册所需经纪人数要求,也可能是因实际的经纪人难以适应考试体系和各种培训而通过改派助理人员参与考试的形式,以获取5张证书。不少在本地注册的航运经纪人被安排与房产经纪人一起参加所谓的业务培训,无形之中也浪费了航运经纪人宝贵的时间。
航运经纪作为一个高度国际化的行业,其更注重的是经纪人的实践操作经验和业界的认可,并不需要通过所谓的考试来获得从业认可。中国式的考证以及培训反而给航运经纪业务在上海的本地化进程平添了不少阻力。
2.4 行业经营不堪税负,成本核算应有差异
(1)航运经纪公司税务负担过重。在上海注册一家航运经纪公司所需要缴纳的税费主要包括增值税、附加费和所得税。假设注册公司为一般纳税人,不存在任何抵扣项目,在“营改增”之后,税率由原先的5.25%上升到了6%(附加税主要包括城市建设维护税、河道管理费等,合计为增值税的13%),那么,增值税及附加税合计约为不含税营业收入的6.78%,所得税则为整个公司盈利部分的25%。
(2)招待费计入成本未考虑行业的特殊性。招待费是航运经纪公司开展业务时的一项重要开支,而在上海,此类费用只能按营业收入的0.5%计入成本。以一艘普通的好望角型新船为例,船价为万美元,佣金收入以1%计算,为50万美元,可以计入成本的“营业收入的0.5%”为美元(约1.5万元人民币),而招待费显然会远远超过1.5万元,这也变相地增加了航运经纪公司的所得税负担。
(3)完税于收入之前。在我国独特的现行体系下,中资的航运经纪人必须事先从该经纪公司注册地的税务局购买发票,发票的费用等于佣金收入的增值税额。这一过程往往发生在航运经纪公司得到收入之前(甚至有时连佣金也可能收不回),这无疑给航运经纪公司带来了巨大的压力。
(4)佣金未被列入免于提交《税务证明》的项目。一部分的航运经纪公司在开展业务时常常需要与境外的经纪公司合作,因此,不可避免地会代收和代付一些诸如运费、港口使费之类的费用。虽然这些外汇最终没能成为航运经纪公司收入的一部分,但在代收和代付这“一进一出”过程中给公司带来了2次所得税的征收。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多次增加免于提交《税务证明》的项目,但佣金始终不在其列。不少航运经纪公司为避免缴纳佣金收入所得税,即使公司注册地在上海,也只设立业务部门,且仅在我国境内从事业务沟通和谈判,其实际财务操作、外汇交割则在境外执行离岸模式,形成“收支两头在外”的局面。
就目前情况看,包括全国首批9家试点企业在内的所有境外航运经纪公司,几乎都是以办事处的形式在我国开展经营活动。办事处带来的税收收入与其营业收入极其不相称,几乎为零,这代表绝大部分税收最终落入外资航运经纪公司注册地所在国的口袋。
3 上海航运经纪行业发展措施和政策建议
3.1 环境建设
航运经纪是一个智力行业,为实体航运业提供了巨大的智力支持。如何吸引境外航运经纪公司摆脱既往的“办事处”模式而真正地在我国土地上落地生根,如何鼓励国内航运经纪公司茁壮成长,这需要对航运经纪行业整个市场环境进行深刻反思。市场环境的改变,需要一个长远、稳定、循序渐进的计划;因此,从改善金融环境入手,给予航运经纪人税收优惠和外汇便利,为航运经纪行业的发展创造积极的环境。
3.1.1 税收优惠
将航运经纪行业纳入洋山保税港区的优惠范畴,将营业税、所得税减免等税收优惠政策向航运经纪的相关企业推广,为航运经纪公司的税收减负,促使中资背景的航运经纪公司在我国境内注册,吸引外资背景的航运经纪公司真正地在本地开展业务。以航运经纪公司的真实收入所得定税,适当地减免一部分不必要的税收;同时,针对航运经纪公司的实际情况,增加公司必要招待费用计入成本的比重。
政府应对比伦敦、新加坡和香港等国际航运中心的税法,配合“简政放权”的理念,进一步推动航运经纪行业的税务制度改革。
3.1.2 外汇便利
鉴于在现有金融环境下很难解决2次收费的难题,可以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先行先试地提高外汇进出的便利性。按照现行监管政策,离岸金融的服务对象必须是非居民。因此,应尽快出台相关政策,明确在洋山保税港区注册的航运经纪公司有条件地享受非居民待遇,为航运经纪公司离岸金融业务提供便利。
3.2 行业建设
3.2.1 统筹规划,明确行业发展规划路线图
自2010年以来,航运经纪行业在上海正式扎根已有4个年头,在取得一些进步的同时,也存在一些不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高屋建瓴地设计一套符合我国国情的、以航运经纪为代表的高端航运服务业的协同发展规划路线图。
3.2.2 明确定位,梳理市场规则
应客观认识到目前国内航运经纪市场名称不规范现象的根源在于市场规则和相应的监督保障体系的不完善。没有规矩,无以成方圆。工商部门应进一步深化改革航运经纪人登记注册制度,完善并细化相应的市场规则,就航运经纪的地位、经营行为、业务范围、审批程序等作出规定;在公司命名上,应规范航运经纪的意义,禁止航运经纪公司的航运经纪人在经营过程中赚取运费差价;在行业准入制度上,应从严把关,确保航运经纪从业人员具有资信。
3.2.3 建立相关配套政策和长效监督机制
政府应建立配套的航运经纪行为规范和长效监督管理机制,加大对航运经纪人不可为行为的惩戒力度,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就相关管理尺度问题,政府可组织航运法律专家学习伦敦、香港和新加坡等国际航运中心的经验,召开听证会,邀请行业从业人员参加。
政府应合理控制管理尺度,做到张弛有度。发挥“无形之手”的力量,在市场陷入混乱时,加强相应的监管;在市场秩序良好时,加强对各家航运经纪公司的引导,倡导规范化经营,培育市场。一套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可以营造出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氛围,可以推动航运经纪乃至整个上海航运服务业健康、快速发展。
3.2.4 发挥行业协会力量,强化行业自律
在加快发展航运经纪行业和培育一批优秀的航运经纪公司的同时,政府应鼓励引导成立如上海航运经纪人俱乐部等类型的非政府组织,借鉴境外同类机构(如ICS)的相关经验,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纽带作用,由行业协会负责向主管部门集中反映相关诉求。同时,行业协会应设立一套细化的行业自律标准和相关处分的规章制度,规范会员所涉及的市场交易行为。
3.2.5 转变政府角色,取消强制性准入门槛,同时提供必要的服务性培训
2013年5月13日,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机构职能转变动员电视电话会议讲话中指出:“要通过转变职能、减少审批环节,继续清理不必要的资质资格许可和认定,注意发挥和落实行业协会的作用与责任,在不降低资质资格水平的前提下,降低就业创业门槛,营造就业创业的公平环境,调动创新创造的积极性。”
鉴于航运经纪行业的特殊性,政府不应以“谁有资格、谁没有资格”的标准审核该行业,不应设立强制性的入门考试和培训;应结合行业协会组织,由这些组织鉴别经纪人的良莠,通过行业协会约束有关航运经纪人;应鼓励行业协会设立有公信力的考试,并将这一类考试发展成为航运经纪人资信的辅助性加码。
政府应专项拨款,协同行业协会为有一定潜质的航运经纪从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培训服务。借鉴我国香港地区的经验,为行业从业人员提供职业培训,包括适用于初级航运经纪人的实务培训和适用于中高级航运经纪人的涉及法制、诚信等从业素质培训。这样的培训有助于提高航运经纪人整个群体业务素养和规范职业操守。
3.2.6 规范行业操守,鼓励购买职业过失责任保险
职业责任保险是以各种专业技术人员在其从事专业技术性工作时,因工作上的疏忽或过失,造成第三人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依法需要由其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目前,在航运业中,航运保险经纪人和修船厂通常会购买相应的职业过失责任险。因为航运经纪行业具有高资本流动特征,以航运经纪人职业过失责任险取代注册资本抑或保证金制度是非常必要的。在这一高度法制化和规范化的行业中,职业过失责任险的保单往往也是高质量服务的一种印证。
目前,各大保险公司并没有专门开展这一小众的保险种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将这一保险责任制度纳入行业发展的规划中,牵手航运经纪行业协会与保险公司,尽早制定相关保险政策。
参考文献:
[1] 上海市交通港航发展研究中心.现代航运服务业发展报告[M].上海:上海浦江教育出版社,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