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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瓜形成僵苗能否向种苗供应商索赔?

2015-04-27杨晓峰

长江蔬菜·技术版 2015年4期
关键词:生产商因果关系种苗

杨晓峰

导读:农民朋友在购买西瓜幼苗种植后出现僵苗怎么办,是否可以索赔,找谁索赔?首先必须搞清楚僵苗形成原因,当确定是种苗原因导致后,收集证据,并了解索赔项目和赔偿标准,通过正规的法律途径,找种苗供应商或生产商索赔;而种苗生产商也应积极地寻找方法规避这种问题,如注意签订合同、做好售后服务等。

经典案例:浙江某种植户问:我向西瓜种苗生产商购买了6 670 m2地用的西瓜种苗,种植后绝大部分形成僵苗,眼看近2万元的投入可能打水漂,心急如焚,请问我能向西瓜种苗生产商索赔吗?

1 何为僵苗?

一般僵苗有2种情况,一是定植后幼苗迟迟不生长或生长一段时间后长期处于停滞状态;二是幼苗生长量少、展叶慢、叶片皱缩、组织僵硬、子叶和真叶变黄、根部发黄甚至褐变、新生白根少。

2 成因是什么?

①苗床温度低 特别是苗床土壤温度低,不能满足西瓜根系的基本温度需要。

②土壤含水量高 定植后如遇连续阴雨,僵苗发生严重,湿度大、若与通风不良叠加,僵苗尤为严重。

③营养土配制或施肥不当 苗床或种植穴施用未经腐熟或未充分掺匀的农家肥引起烧根;化肥施用过多,或施用时离根部较近。

④除草剂使用错误或方法不当。

⑤种苗质量原因 西瓜种苗生产商使用了假冒伪劣的西瓜种子育苗或所育的西瓜苗属于劣质苗。

3 分析原因

西瓜形成僵苗后,种植户首先要分析发生的原因,除了自我分析以外,还可以请专家现场诊断。目前我国大部分地区开通了12316三农热线,种植户可以拨打服务热线请当地专家现场会诊。如果专家认为西瓜僵苗是因种苗质量原因所致,或自己有证据证明是种苗质量原因所致,种植户向西瓜种苗生产商索赔就有了基础。

1 提供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如果种植户自己有证据证明是种苗质量原因所致,种植户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证据类型组织证据,当然这些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如果现场专家认为西瓜僵苗是因种苗质量原因所致,种植户可按照《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对西瓜僵苗是否因种子质量或者栽培、气候等原因导致以及损失程度进行田间现场技术鉴定。现场鉴定由田间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组织实施。西瓜种植户和种苗生产商可以共同申请现场鉴定,也可以由种植户单独申请现场鉴定。

2 举证规则

我国法院对于种苗质量导致损失并要求赔偿的举证规则采用“因果关系说”以及“高度盖然说”。

①因果关系说的情况 对于本案,如种植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与西瓜种苗生产商签订了合同,其合同内容就种苗质量已作了明确而具体的约定,也就是种植户有证据证明种苗生产商没有按照合同约定供应西瓜种苗,西瓜僵苗是或者可能是种苗质量原因造成的。

在上述情况之下,如果种苗生产商没有证据能否定种苗发生僵苗现象与供应的不符合质量约定的种苗之间有因果关系,则西瓜种苗生产商将承担赔偿责任。

②高度盖然说的情况 如本案情况下,种植户已举证证明西瓜种苗发生了僵苗现象,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举证证明了西瓜种苗为假,即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他种品种种子;种子品种、产地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或举证证明了西瓜种苗为劣,即质量低于国家规定的种用标准;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带有国家规定检疫对象的有害生物。

在上述情况之下,如果种苗生产商没有证据能否定种苗发生僵苗现象与种苗假、劣有因果关系,则西瓜种苗生产商将承担赔偿责任。

西瓜种苗生产商没有证据能否定种苗发生僵苗与供应的不符合质量约定的种苗之间有因果关系,或者没有证据能否定种苗发生僵苗与种子假、劣有因果关系,即使西瓜种苗生产商举证证明种苗发生僵苗现象与苗床气温低、土壤含水量高、营养土配制和施肥不当、除草剂使用错误或方法不当等有关或所致,也不能完全免除西瓜种苗生产商的赔偿责任,至多是减轻赔偿责任。

3 纠纷处理途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因使用种子发生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出售种子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及相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

经营者赔偿后,属于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责任的,经营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追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对于本案,种植户可以根据该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要求西瓜种苗生产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承担换苗、补足合格的西瓜种苗、退还西瓜种苗货款和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如果西瓜种苗生产商有欺诈行为的,种植户可以根据该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要求生产商按照自己的要求增加赔偿所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购买西瓜种苗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如果西瓜种苗生产商有侮辱诽谤、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种植户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种植户严重精神损害的,种植户可以根据该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对于种植户来讲,种苗购进成本的损失在总损失中可能是小头,损失的大头应该是保温设施的投入、用地成本和可得利益损失等。

种植户要想获得保温设施的投入损失、用地成本和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必须有相应的支付凭证、收入证明来佐证自己的损失赔偿主张,如果没有当年当季的支付凭证、收入证明,也可以把上年度相同项目的支付凭证和收入证明作为损失赔偿主张的参照证据。

由于我国法院对于种苗质量导致损失并判决赔偿的举证规则采用“因果关系说”以及“高度盖然说”,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西瓜种苗僵苗并非种苗质量而被法院判赔的可能性,所以,西瓜种苗生产商要有自我保护意识以及相应的自我保护措施。

1 购种合同的签订

购种合同的签订以及种子质量条款的规范与细化、定量化。如果种苗生产商使用的西瓜种子是外购种子,一定要签订购种合同,同时对于合同中的质量条款尽量规范和细化。对于在经营过程中自己已经出现的质量风险,以及虽自己没有发生但同行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质量风险定量化并尽可能转移给种子供应商。当然风险的控制和转移,永远是双方力量和智慧的搏弈。如果种苗生产商使用的西瓜种子是自繁的种子,同样的道理,对于购进的亲本种子一样要签订购种合同以及其亲本种子质量条款须规范化、细化和定量化。

2 种苗供销合同的保管

订立并妥善保管好与西瓜种植户签订的西瓜种苗供销合同。相对于西瓜种植户,西瓜种苗生产商有更强的种苗供销合同缔约能力,所以西瓜种苗生产商在拟订合同条款时把西瓜僵苗现象及成因明确具体地在合同条款中体现出来;同时约定,西瓜种苗生产商若掌握有西瓜种植户在种植西瓜过程中遇到的“苗床温度低”、“土壤含水量高”、“营养土配制和施肥不当”、“除草剂使用错误或方法不当”等情形的确切证据时是可以免责的。

3 样本对照

在销售西瓜种苗时,与西瓜种植户一道将样本苗种植在西瓜种苗生产商提供的留样对照圃中,专人管理。如果对照圃的西瓜苗与西瓜种植户种植的西瓜苗均发生僵苗现象,除非西瓜种苗生产商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西瓜僵苗与西瓜种苗质量没有关系,否则一定会承担西瓜种植户的赔偿责任。如果对照圃的西瓜苗没有发生僵苗现象,西瓜种苗生产商也有义务证明西瓜僵苗与西瓜种苗质量没有关系,而与“苗床温度低”、“土壤含水量高”、“营养土配制和施肥不当”、“除草剂使用错误或方法不当”等有因果关系,否则不能免责,一定会承担西瓜种植户的部分损失赔偿责任。

4 做好售后服务记录

西瓜僵苗不是一天造成的,它是一个逐步形成的过程,所以西瓜种苗生产商在售后服务过程中有足够的时间和条件对僵苗现象加以发现,并在第一时间找到形成僵苗的原因,这一点西瓜种苗生产商比西瓜种植户能力强,所以做好相应的应对策略是有空间和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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