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始水权界定机制的比较与选择
2015-04-23王丙毅
哈尔滨商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5年5期
王丙毅
(聊城大学商学院,山东聊城252059)
面对水资源短缺及其供求矛盾的日趋加剧,人们越来越清醒地认识到,单从技术与供给的角度难以解决水资源的现存问题。水资源危机与其说是一种资源危机,倒不如说是一种制度危机。通过初始水权的界定与分配为水权交易市场的形成奠定基础,则是提高水资源配置效率和利用效率,预防水事冲突、减缓水资源短缺压力的现实选择。然而,采用何种方式和方法才能科学地界定和分配初始水权是值得深入研究的重要课题。本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以博弈论为基础,通过构建博弈模型来对初始水权的界定机制作一探讨,以期能对我国的水权制度建设有所裨益。
一、水权界定与配置
近年来,水权问题备受社会各界关注,国内学界有关此问题的相关研究也越来越多。但是对于其中的一些重要相关概念却并未形成一致性观点。为此,在分析初始水权界定机制之前,本文有必要对所要涉及的一些相关概念,诸如“初始水权”、“水权界定”、“水权配置”等作出说明。
(一)初始水权
对于“初始水权”这一概念,各家意见分歧较大。林有祯(2002)认为初始水权是由国家初次界定的流域、河道断面或水域可开发利用水资源量给各行政区开发利用的权限[1]。张延坤、王教河(2004)等认为初始水权是国家及其授权部门第一次通过法定程序为某一地区(部门、用户)分配的水资源使用权[2]。刘思清(2004)认为初始水权分配是针对至今没有得到清晰界定水权的流域,进行同层次决策实体之间的水权分配方式,各决策实体所分到的水权数量,就是初始水权[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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