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排污权的会计核算
2015-04-21崔文正
时代金融 2015年10期
崔文正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浙江 杭州 310000)
随着我国将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列入环保考核目标,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必须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要求做好环境保护工作,积极开展节能量、排污权、排污权、水权交易试点。国务院有关部门已组织天津、河北、内蒙古等多个省(区、市)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但是对于排污权交易的会计处理,现行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尚未做出具体规定。因此,本文就排污权的会计核算谈一些个人看法。
一、企业所持有排污权的确认
排污权又称为排放权,是排放污染物的权利。它是指排放者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分配的额度内,并在确保该权利的行使不损害其他公众环境权益的前提下,依法享有的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权利。
排污权目前由环保部门负责管理,各地管理模式各有不同,较为通行的做法是:环保部门测定本地区总容量,然后将排污量进行分割,将其分配给符合条件的企业,并收取一定的排污使用费;企业获得排污权后,可以自己使用或者在本地区进行交易;排污权到期后,企业可向环保部门继续缴纳使用费,对排污权延期;企业停止生产经营后,可以将由一级市场取得的排污权由政府回购,对在二级市场上取得的排污权,一般优先通过二级市场进行流转。
目前由于相关企业会计准则没有对排污权会计核算进行明确规定,因此企业核算方法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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