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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著作权法的三元权利构建模式——使用者权初论

2015-04-21金利锋许海英

大连民族大学学报 2015年2期

金利锋,许海英

(大连民族学院文法学院,辽宁大连116605)

数字技术的发展给著作权法带来前所未有的挑战。非法使用作品的成本空前降低,著作权利益集团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不断推动立法,扩张自己的权利范围。这种扩张如此野蛮,以至于在打击非法使用的同时,将合法使用者的利益压缩到了极不合理的程度。著作权法立法宗旨的实现依赖于其中三个主体,即狭义著作权人,传播者以及使用者,他们之间通过充分对抗而形成利益平衡。然而,著作权人利益的扩张已经到了通过现有利益抗衡模式无法调和的程度。可能的解决方案之一是以显示需要最为迫切的接触权为切入点,在著作权法中创建使用者权利束,形成与三元利益平衡相对应的三元的权利平衡,以保障著作权法宗旨的实现。

一、著作权法体系中法益的三元构成模式

中国著作权法第一条开宗明义阐明了著作权法的立法宗旨:“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立法宗旨体现出著作权法的终极目的是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而这一目的的实现,需要有三个层面的支持,即:更多的优秀作品被创作,创作出的作品被广泛传播,以及被充分使用。根据这三个层面的需要,中国著作权法创设了三种需要通过法律保护的利益,即狭义著作权人的利益,传播者的利益,以及使用者的利益,并由此形成了著作权法体系中法益的三元构成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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