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犯罪中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与援助
2015-04-18杨洁
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2015年4期
杨 洁
(中国政法大学,北京 100000)
一、问题的梳理与界定
(一)家庭暴力与家庭暴力犯罪
家庭暴力不仅是全球性的问题,同时也是受到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早在1986年,联合国家庭暴力委员会便对家庭暴力的含义进行了界定。而在中国,家庭暴力这一名词在法律语境中的使用则开始于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其后《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将“家庭暴力”解释为“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然而,与此相对应我国并未对“家庭暴力犯罪”的含义进行界定。直至2015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等四部委发布 《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我国对“家庭暴力犯罪”才有了较正式的解释:“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以及具有监护、扶养、寄样、同居等关系的共同生活人员之间的家庭暴力犯罪,严重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破坏家庭关系,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意见》对家庭暴力犯罪的界定是从狭义上来说的,即《刑法》所规定的应受刑罚处罚的严重家庭暴力行为,而不包括犯罪学意义上的单纯违法行为与越轨行为。因此,根据《意见》并结合《婚姻法解释》及《刑法》来看,家庭暴力犯罪可以理解为: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以及具有监护、扶养、寄养、同居等关系的共同生活人员之间,具有社会危害性,违反《刑法》规定并应受《刑法》处罚的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等暴力行为。
此外,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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