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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用司法规制当事人“闹庭”

2015-04-18

法庭内外 2015年2期
关键词:纠纷法官当事人

如何用司法规制当事人“闹庭”

文/徐小飞

当前,我国社会正处于一个“诉讼爆炸”的时期,人们越来越倾向于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各种矛盾纠纷。与法院案多人少情况呈正相关的一个现象是,当事人“闹庭”现象也越来越多、越来越激烈。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当事人甚至律师为了达到不当诉讼目的会采取过激、非理性的手段,不能正确处理诉讼权利义务关系。诉讼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方式,其本身是一种十分复杂的社会现象。在诉讼中,双方当事人是对立的、利己的,一些当事人由于缺乏法律知识、追究经济利益最大化、调适心理能力差等原因,在诉讼过程中会为了对法官施加不当影响,干扰法官依法办案,采取“闹庭”就不难理解了。

当事人“闹庭”会对个案的处理过程和结果都将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会给诉讼的开始、发展和终结带来严重不利影响,会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面对当事人“闹庭”,法院采取司法行为更加慎重,原本依照正常程序和法律规范应当采取的步骤不得不重新考量,原本依照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证据证明力大小可以作出的裁判也不得不重新斟酌。如果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不通过法律赋予的合法方式表达意见,反而通过种种过激、非理性的方式向法院施加压力,必然会带来事实认定难、审理周期长、裁判效果差等问题,也会增加“案结事了”的难度,增加了司法成本。如果法院依法作出的裁判结果和司法行为因为当事人采取的威胁恐吓、阻挠骚扰、打砸破坏、围堵哄闹、辱骂羞辱等“闹庭”行为而得以改变,则司法权威必然受到严重的损害,并由此产生一系列助长阶层对立、危及社会稳定的负面心态,甚至导致极端暴力事件发生。

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稳步推进和诉讼观念的转变,民众的权利意识和诉讼意识有了大幅度提升,对社会公平正义的心理预期也有了很大提高,但是责任义务意识和理性维权观念却没有随之升华,有的人视法律诉讼为游戏甚至为侵权工具,明知道其诉讼请求在事实上和法律上没有根据而依然提起诉讼,或者为了使自己的努力得到法官的支持,就采取过激的、非理性的手段影响法官公正审判。“如果法律不能提供稳定性和一定程度的确定性,那么结果必将导致而不是抑制混乱。”在当事人“闹庭”的表达方式之下,可能导致纠纷解决无视法定程序和规范,纠纷的解决准据不再是法律而是权力和情感,这严重干扰了司法公正,也阻碍了社会法治的发展。

社会群体成员之间存在互相传染互相影响的现象,这一特征在群体对司法活动进行评价的过程中显得尤为明显。一旦在个案中产生了对司法的负面评价,该评价会因成员之间的相互传染以几何倍数的速度蔓延,会导致迷惘焦虑心态弥漫。他人在诉讼中的表现和结果是影响当事人对其自我效能进行评价的一个有效手段。一旦出现部分当事人采用非理性方式表达诉求却未承受任何不利后果甚至因此获取额外利益的案件,不仅会使其他当事人对司法的畏惧和尊崇感降低甚至消失,产生“遵纪守法吃亏、违法乱纪得利”和“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的错误直觉,而且个案的成功将会产生不良的带动作用,诱发更多潜在当事人产生不良诉讼心态,进而危害法治信仰,产生无边的恶果。

庭审是裁判的基础,也是诉讼参与人充分陈述和辩解的讲理平台。维护法庭秩序、有礼有节地实施诉讼行为是所有诉讼参与人都应遵守的义务。“闹庭”现象背后是司法权威的缺位,是法治秩序构建之殇。法官对“闹庭”行为不能无原则地让步和迁就忍让,而应坚持教育和惩处并重原则,坚决捍卫法庭秩序,维护法官尊严,促进司法公信力。

在接近正义的路途中,法院的角色由单一走向多元,为纠纷当事人提供制度化的背景、反映相关的制度信息,通过告知、劝解、说服等多种手段明示当事人,使之准确恰当理解纠纷并最终寻找适合的解决途径,法院不仅可以解决纠纷,还可以预防纠纷、转移纠纷和消弭纠纷。在诉讼过程中,法官要有的放矢地引导当事人建立健康的诉讼心态来参与诉讼活动,有意识地提高民众的程序意识,使其知悉诉讼风险、举证责任和诉讼基本程序。针对初次涉诉的当事人,尤其是对文化程度不高、不清楚诉讼权利义务和诉讼程序的当事人,法官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加强程序性诉讼指导和释法答疑。对过高诉讼期待的当事人,法官要对当事人释明法律适用方面的规定和相应的法律后果,引导其对诉讼成本进行核算,这有利于当事人对案件形成正确的认识,促使其相应调整诉讼心理预期。对于偏离诉讼请求的当事人,法官要耐心倾听当事人的诉说,不要轻易打断他,让当事人情绪得到宣泄,并依法履行告知义务,促使其端正诉讼心态,认识到“闹庭”是一种没有尊严的消极违抗行为,从而自觉摒弃“闹庭”行为。

法律的本质不在于法律责任的严厉,而在于承担法律责任的不可避免。目前,我们对当事人哄闹、冲击法庭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妨害民事诉讼的“闹庭”行为所采取的应对手段较为软弱,没有达到威慑和制裁的目的。一味忍耐克制,一味息事宁人,而不采取任何强制性措施,反而会助长当事人通过种种非理性手段要挟法官从而得利的心理,产生负面示范效应。法官要根据当事人“闹庭”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分别采取强制措施,对于诉求合理合法但手段激进的当事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罚款;对于诉求不合理、不合法且手段激进的当事人,应当根据其主观恶性和行为恶劣程度予以罚款或拘留;构成刑事责任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当前,为有效防范恶性事件发生,法院要进一步加强安保工作,充实安保人员,落实值班巡查制度,与辖区派出所建立快速反应机制,以切实保障诉讼秩序和法官人身财产安全。从长远来看,我们一方面要完善立法,设置“藐视法庭罪”,要对妨害诉讼行为的外延予以扩展,通过法律的形式加大对“闹庭”的惩处力度,维护司法既判力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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