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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第一案”划出言论自由边界

2015-04-17

法治新闻传播 2015年6期
关键词:言行金山言论

■“微博第一案”划出言论自由边界

2010年5月21日,互联网巨头金山公司通报称当天有大量金山网盾的用户向金山软件客服控诉360安全卫士恶意卸载金山网盾。

2011年3月初,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定,被告周鸿构成名誉侵权,其向金山公司赔偿人民币8万元,并连续7天在新浪、搜狐、网易三大网站的微博首页刊发致歉声明。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各自提出上诉。

2011年8月25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周鸿被判删除2条侵权微博,并赔偿金山安全5万元人民币。二审期间,金山安全明确以周鸿所发20条博文作为指控侵权的载体,但法院认为其中18条多为影射,“尚未达到名誉侵权的程度”,判令周鸿删除另外2条有明显的辱骂金山安全意味的微博。 “其 (周鸿)作为一个自称的 ‘网络老兵’,作为一个公众人物,深悉网络传播之快之广,更应当谨慎自己的言行。”二审判决书称,周鸿应当以此为警戒,审慎自己的言行。

在判决书中,法院还用了一定的篇幅对微博进行了司法意义上的定性:微博作为一个自由发表言论的空间,可以以个人的视角,通过只言片语,表达对人对事的所感所想,为实现我国宪法所保障的言论自由提供了一个平台。同时,由于微博上的言论具有随意性,主观色彩浓厚,甚至一些语惊四座的表达方式,都成为吸引 “粉丝”关注的要素。特别是涉及批评的内容,还往往起到了舆论监督的积极作用。鉴于微博对丰富人们的精神生活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每个网民都应该维护它,避免借助微博发表言论攻击对方,避免微博成为相互谩骂的空间,否则人人都有可能被他人博文所侵害。

【评 点】

2005年,南京大学一副教授因在中国博客网上发现一篇辱骂自己的文章,一纸诉状将该网站告上法庭,该案被称为 “中国博客第一案”。6年后的2011年,金山安全诉周鸿又立下 “中国微博第一案”的司法标杆。自媒体时代,人人都是记者,人人都是媒体。自媒体从宪法上看是个人言论自由权的延伸,从一诞生就受到了诸多法律的限制,作为一种权利,自媒体当然有很多的界限是不能突破的。如何在保证言论自由的基础上加强微博监管,网民如何在这个言论最自由的平台上加强自律、学会承担,是中国互联网监管部门亟待思考的问题。

【观 点】

●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宋一欣: (该案)不仅为规范层出不穷的网络微博侵权纠纷提供了司法导向,而且其引申意义也很有价值。名义上,该案只是一起微博侵权纠纷案,但实际上已初现出中国言论自由第一案的特点,并为今后中国公民间言论自由及其规制提供了案例上的蓝本。虽然该案的特征尚不能与广为称道的基于美国宪法第一条修正案产生的美国案例相并提,但其为推进现今中国法治建设进程的意义值得肯定。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范玉吉:公众人物如果在微博上骂一句,转发量会很大,一方面对社会和 “粉丝”产生不良影响,一方面使自己的公信力下降,公众人物约束好自己的言行,能使微博的正面作用发挥得更好。互联网时代人人都是麦克风,微博上的东西应该多去怀疑,然后再判断,不能听风就是雨,要多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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