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
2015-04-17宋伟
奋斗 2015年1期
关键词:制度
宋 伟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了“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通过建立健全行政裁量基准制度实现政府行政裁量权的自我控制,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对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一、充分认识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英国著名行政法学家韦德曾经说过,“裁量权是行政法的核心问题”。规范行政裁量权是行政法的重任,也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法治政府、促进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所以我们有必要从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角度出发,通过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利用行政裁量权自我控制手段增加规范行政裁量权的有效性。
行政裁量权,又称行政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范设定的范围、限度、标准或者原则,在法定权限和法定职责范围内,针对一定的事项,自主决定处理行政事务的权力。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对因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主要负责人处以的罚款额是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从2万到20万这样大的罚款弹性,是法律赋予行政机关的行政裁量权,即行政执法部门或行政执法人员可以根据危害程度、悔改补救措施等情节在此罚款弹性内,决定对相对人的处罚金额。……
登录APP查看全文
